「法考」官方指导案例进阶案例带学 (5)|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

(一)程序问题
1、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1)原告适格。
(2)被告明确。
(3)诉讼请求具体。
(4)法院有权管辖。一方面,本案由法院主管。本案与赠与协议不存在关联,故协议中的仲裁协议对本诉不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本案由S省B市中院管辖,S省A市基层法院无管辖权。理由: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是S省B市,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保全行为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即S省B市。
2、本案保全程序合法。
(二)实体问题
1、李某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李某可以向参谋主张损害赔偿。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蔡某申请保全的行为。
(2)损害后果:李某没有转让,李某无法套现。
(3)因果关系:由于李某离职后停牌前这段时间李某不存在能够转让股份的可能性。而在复牌后,李某的股票早已解冻。故保全行为和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4)过错:蔡某主张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蔡某的保全行为并不存在形式上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