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卷】行政法 众合法考李佳

专题一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性文件的明确授权,不得设定权力。
- 公民:法不禁止即可为
- 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比例原则
- 合目的性
- 适当性
- 损害最小
三、回避
- 《行政处罚法》43条、64条
- 《行政许可法》48条
四、公众参与原则
1、价值
- 完善沟通渠道、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程序制度可以使民众提前介入行政决定,提高人民的信赖感,减少事后的行政争议
- 行政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地获得行政机关全面地获得行政资讯,使行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最终有效提高行政决定的合理性。
2、重点法条
(1)《行政处罚法》44、45、63条
- 当事人知情权44
- 不能因为陈述申辩加重45
- 告知+申请=听证63
- 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63、《治安管理处罚法》83
(2)《行政许可法》36、46条
- 陈述申辩权36
- 听证权46
(3)《行政强制法》8、35、36条
- 强制没有听证
- 陈述申辩
- 催告程序
- 执行陈述和申辩权
- 一催二辩三执行
五、行政公开原则
- 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收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均应公开。
- 《行政处罚法》5、39条、《行政许可法》第5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4-16条
- 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对公共利益无影响可以公开
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构成要件
- 授益行为
- 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2、保护方式
- 存续保护:非因法定事项,不得撤销、变更
- 财产保护:因法定事项,需要撤销、变更,赔偿、补偿。
-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8条
专题二 具体行为一般原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1、主体违法
- 无权限
- 纵向越权
- 横向越权
- 地域越权
2、事实依据违法
- 事实证据违反
- 证据不真实
- 证据无关联
-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法律依据违法
-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
- 法律依据相互冲突
4、程序违法
- 步骤、顺序(程序颠倒)、方式、时限
5、明显不合理
- 显时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 不正当的考虑
- 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二、无效和可撤销
1、无效:
- 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 自始无效
- 任何时候主张、宣告无效
2、可撤销
- 一般违法
-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
- 起诉期6个月、复议期60日
- 可获得赔偿
- 公共安全类:未遂,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既遂,3年内不得申请
-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69条、78条、《行政处罚法》38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条件
-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了
2、法律后果
- 自废止之日丧失法律效力
3、补偿程序《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调解——诉讼
4、补偿标准
- 法定标准——实际损失标准——实际投入标准
专题三 具体行为的行为的界定
一、行政处罚——减损权益、增加义务
- 超期许可,责令停止——处罚(×)
- 期限内许可,责令停止——处罚(√)
- 吊销——处罚(√)
- 撤销——处罚(×)
- 不开发,无偿收回——处罚(√)
- 公共利益,有偿——处罚(×)
二、行政许可

- 结婚登记——确认
- 企业设立登记——许可
- 企业变更登记——确认
- 核准——许可
- 房屋合法证——确认
三、行政强制
-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 拆房子:责令拆——拆
- 强制措施:有决定、实现决定、永久性、预防性
- 强制执行:无决定、控制预防、暂时性、最后。

专题四 具体行为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设定权


二、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具体规定权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表现:
1、行政许可
- 增设种类、增设条件
- 《行政许可法》16条
2、行政处罚
- 种类、行为、幅度
- 《行政处罚法》11-14条
3、行政强制
- 对象、条件、种类
- 《行政强制法》11条
专题五 具体行为的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1)

(行政处罚程序2)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1)

(行政许可程序2)

(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强制措施2)

(行政强制措施3)

(行政强制措施4)

(拆除违章建筑物程序1)

(拆除违章建筑物程序2)
专题六 政府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的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条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
1、制作者公开
2、A机关获得了B机关的信息,B机关公开
3、对外名义的机关公开
4、牵头机关公开、征求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信息公开条例》10、34条
三、公开的范围
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处理:
1、书面征求
2、15工作日答复
- 同意——公开
- 不同意+公共利益——公开
- 不同意+无公共利益——不公开
- 未表态——个案判断
《信息公开条例》32条
三、依申请公开
1、申请
“一松”:不要求有关联《信息公开条例》27
“一紧”: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公开条例》29
2、收到和处理
(1)收到的时间
当面提交——提交之日
邮寄方式——签收之日
互联网渠道——双方确认之日
《信息公开条例》31条
(2)申请内容不明确
指导、释明
一次性告知补正
《信息公开条例》30条
(3)答复期限
能当场则当场
20个工作日+20
《信息公开条例》33条
3、答复
(1)公开
不收费,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除外
部分涉密——区分处理
(2)不公开
告知+说理
四、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1)主动公开的救济
1、主动公开的范围
- 《信息公开条例》19条
2、主动公开程序
- 《信息公开条例》26条
3、主动公开可诉性
- 直接起诉——不受理
- 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逾期——起诉
《信息公开若干规定》3条
4、诉讼复议之外的救济途径
- 主管部门提出、督促、批评
- 《信息公开条例》47条
(2)依申请公开的救济
1、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
- 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 复议或诉讼
- 《信息公开条例》51条
2、应当受理
- 《信息公开若干规定》1条
3、不予受理
- 不明确——更改、补充
- 政府公报、报纸等公开出版物——拒绝
- 要求汇总、分类——拒绝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阅卷——拒绝+告知按照特别法规定处理★
- 《信息公开若干规定》2条
专题七 行政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一、被告
1、行政机关——天生公法人
2、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所隶属的机关为被告
3、即使越权,仍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6条
二、授权与委托★★★



(新增重点:案例3★)


三、共同行为
1、告漏了:通知追加,不同意列为第三人
2、共同行为不同于联合行为,联合行为中,应当以:“实质不利影响机关”为被告
3、告错了:通知变更,不同意驳回起诉
4、假共同行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四、经批准的行为
1、诉讼看名义;复议告上级
2、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3、《行政诉讼法解释》19条
五、行政机关撤销后
1、变更了:继受机关为被告
2、撤销了:所属机关
3、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机关
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3条
六、开发管理委员会
1、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政府
- 有被告资格
2、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的开发区≈临时机关
- 有授权:有被告资格
- 无授权:设立者为被告
七、经过复议后
1、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2、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没变):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3、复议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复议机关或原机关(看诉谁)
4、重点法条



(多重因素——共同被告)

(最爱考和理论前沿)
第二节
一、原告
1、原告资格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其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2条、25条)
2、相关人问题

(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12条、13条)
二、组织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15-16条
第三节
共同诉讼
-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 通知+不同意+不放弃=第三人
- 通知+不同意+放弃=啥也不作
- 《行政诉讼法解释》25、26、28条
第四节
第三人
(行政法中,均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原告型的第三人
- 利害关系人,起诉时是原告;他人起诉时,有资格作为第三人
- 利益一致,共同原告;利益相反,第三人
2、被告型的第三人
- 假共同行为
- 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共同行为告漏了
- 复议改变再起诉
专题八 管辖法院
一、级别管辖
1、中院:国务院或县级以上政府
2、复议维持的级别:两被告,就低原则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
2、特殊:
- 不动产案件(得丧变更)
- 经过复议的案件
-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关了的人关了的强制措施)

专题九 受案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1、不可受理:
- 无行政性:国家行为、司法行为、协助司法行为
- 无处分性: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调解和仲裁、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信访行为
- 无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
- 无外部性:公务员奖惩决定、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为
2、内部行为外部化——可诉
3、合法建筑物的程序
- 拟定方案
- 方案审核
- 报经批准
-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可诉)
- 补偿费用支付(可诉)
- 注销登记(可诉)
二、行政协议可受案
1、行政合同
2、官告民不可诉,直接强制执行
三、抽象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1、条件
- 附带性
-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 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具有关联性
- 一审开庭前(正当理由,法庭调查中)
2、管辖
- 由具体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3、审查结果(文件违法)
- 不适用
- 提建议
- 告领导
- 《行政诉讼解释》附带性审查篇
专题十 行政诉讼程序
一、诉讼和复议的衔接程序

1、复议前置
- 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有关纳税税额的行政征收
- 限制经营者集中、对集中限制条件决定
2、复议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限自由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期
(1)诉作为
- 全知道:6个月★
- 知一半:知诉求6个月内,行为之日1年内
- 全不知:知内容6个月内,行为之日5年内★
(2)诉不作为
- 明确不作为:拒绝之日6个月
- 有履行期:履行期满后可以起诉,6个月
- 无履行期: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6个月
- 紧急情况:当时便可以起诉,6个月
(3)复议后起诉
- 作为:15日
- 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15日
(4)行政法超过起诉权,丧失起诉权,法院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2、其他条件
(1)一般条件
- 原告符合法律规定
- 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法》49条
答题注意:★
- 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答【受案范围】
- 问是否应当受理:答【起诉条件】
(2)特别条件
- 《行政诉讼法解释》69条★
(3)重复起诉
- 《行政诉讼法解释》106条
(4)增加诉讼请求时间
-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区分民诉)★
- 《行政诉讼法解释》70条
3、立案
(1)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51条
(2)救济途径
- 上级法院上诉
- 上级法院投诉
- 上级法院起诉
三、审理
1、一审与二审

2、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1)首长出庭制度
《行政诉讼法解释》
(2)撤诉
3、(1)自愿撤诉制度

(2)视为撤诉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撤诉的法律后果
- 原则:重复起诉的不予立案
- 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纠正
- 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4、缺席判决(被告不来的后果)★
(1)公告——《行政诉讼法》66条
(2)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66条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规定》36条
专题十一 证据制度
一、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分配

2、举证期限
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
3、延期举证
《行政诉讼法解释》34、36条
4、重点关注
新增:《行政赔偿司法解释》11条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法人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线索材料
被告——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二、证据补充
1、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
- 原则:当时的证据证明当时的行为,不可以补充证据
- 例外:可以针对、原告补充的新证据和理由补充相应的证据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3条
2、原告或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
- 原则:可以补充证据
- 例外:证据突袭禁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45条
三、证据质证和认证
1、无效力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43条
2、片面效力
- 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60、61条
- 新修:复议维持下,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例外)
-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135条
3、弱效力
不能单独证明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71条
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1、法律法规:依据——必须适用
2、规章:参照——选择适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参照适用
4、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行政诉讼法》63条

(文件的区分)
专题十三 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
一、一审判决

知识点拨
1、程序轻微违法
- 处理期限违法
-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 程序违法:
- 轻微(影响实体)——确认违法
- 不轻微(不影响实体)——撤销
2、积极不作为
- 积极不作为——撤销(旧决定)+履行(新决定)
- 信息公开中,被告拒绝公开的:判决公开+撤销不予公开的决定
- 《信息公开若干规定》9条

二、二审判决
1、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 不赔——驳回
- 赔偿——调解、发回重审
-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109条

专题十四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一、行政协议
1、为了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
2、种类
- 特许经营协议
-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 保障性住房协议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3、内部行为≠行政协议
4、推动管辖制度。民诉不管,行政一定管。
5、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二、行政协议的本质
1、行政性(单方变更或解除)
2、合同性

3、主体
- 相关人可以作出原告
- 民告官原则,不能反诉(因为可以强制执行)
三、管辖
- 专属管辖。不动产。
- 协议管辖。有约定从约定。
四、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1、起诉期(二分法)
- 行政性(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适用行政诉讼期限
- 合同性: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2、证据制度(二分法)
- 合法性问题由被告举证
- 其他同民诉——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二分法)


专题十五 复议制度
一、复议被申请人
1、经批准的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告上级
2、一般程序

3、复议期限
- 复议≥60日,复议期限长于60日才例外
- 诉讼:有例外,从例外
4、复议的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
- 原行为合法——维持
(2)变更决定
- 原行为不合法——变更
- 变更空间大
- 变更理由:明显不当;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附带性审查的处理结果
- 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转有权处理的机关)
- 《行政复议法》26条
专题十六 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
1、构成要件
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逻辑关系、直接相关性)
二、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单独提出与一并提出)

新修:举证责任倒置★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身体伤害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四、赔偿项目和标准
1、赔偿项目和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新修(增)法律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失赔偿的解释》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侵权行为发生时决定赔偿标准(征收房子不能低于补偿方案的钱)
-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27条
2、逾期利润、间接损害不赔偿(律师也属于间接损害)
-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