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EN 12101-3:烟和热控制系统. 第3部分: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规范—CE认证

2021-11-15 15:41 作者:中科易朔CASfire  | 我要投稿

EN 12101-3: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CE认证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在烟和热控制系统上加贴CE标志不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关标准(欧洲协调标准EN 12101-3)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和消费者保护。而且可以合理规避贸易技术壁垒,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并打开其他国际市场。

注:欧盟建筑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欧盟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CE认证 – EN 12101-3 – 需要符合的产品指令和协调标准

 

A.产品指令:建筑产品法规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欧洲协调标准:

EN 12101-3:烟和热控制系统. 第3部分: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规范

EN 12101-3: Smoke and heat control systems - Part 3: Specification for powered smoke and heat exhaust ventilators;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CE认证 – EN 12101-3 – 涉及的产品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拟用作建筑工程动力烟雾和热控制通风系统一部分的动力烟雾和热控制通风机(风机)的产品特性。

它提供了特性的测试和评估方法以及测试评估结果的符合性标准。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以下各项:

a) 用于烟雾和热控制通风的风机;

b) 烟雾和热控制通风用脉冲射流风机;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CE认证-EN 12101-3 –认证流程:

 

1、确定需要认证的产品类型,提交申请

2、确定欧洲产品指令,烟和热控制系统需符合新的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 305/2011/EU

3、确定欧洲协调标准,烟和热控制系统需符合协调标准EN 12101-3

4、根据CPR指令和协调标准EN 12101-3进行测试评估,欧盟公告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体系3进行测试认证

5、获得由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测试报告和证书

6、发放产品性能声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

7、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带公告机构编码的CE标志

8、在欧洲市场自由销售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CE认证-EN 12101-3 –相关标准

 

EN 1363(所有部分),耐火试验

EN 13501-4,建筑产品和建筑构件的防火分类-第4部分:使用烟气控制系统部件耐火试验数据进行分类

EN 60034-1,旋转电机-第1部分:额定值和性能

EN 60034-2-1,旋转电机-第2-1部分:测定试验损失和效率的标准方法(不包括牵引车用电机)

EN 60034-18-41,旋转电机-第18-41部分:由电压转换器供电的旋转电机中使用的无局部放电电气绝缘系统(l型)-鉴定和质量控制试验

EN 60085,电气绝缘-热评估和命名

CLCTS 60034-17,旋转电机-第17部分:变流器供电的笼型感应电动机-应用指南

EN ISO 204,金属材料-拉伸单轴蠕变试验-试验方法

EN ISO 5167(所有部分),通过压差装置测量流体流量

EN ISO 5801,工业风扇-使用标准化气道的性能测试

EN ISO 689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EN ISO 6892-2,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2部分:高温试验方法

ISO 281,滚动轴承-额定动载荷和额定寿命

ISO 834-1,耐火试验-建筑构件-第1部分:一般要求

ISO1099,金属材料-疲劳试验-轴向力控制法

 

出自JJ2021

 


EN 12101-3:烟和热控制系统. 第3部分: 电动排烟和排热通风装置规范—CE认证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