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连发税收、增值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加强投资者信心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决定延续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底。

同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还发布公告,延续了一批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主要包括: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具体会带来哪些利好?对此李旭红表示,总体来看,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可有效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上述系列优惠政策涉及多种投资方式,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涵盖创新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货物期货市场、沪港深港股票市场等,可以为企业和个人节省大量的税款,提高他们的税后投资收益。
此外,系列政策执行期限较长,绝大多数的政策将延续至2027年底,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长期的预期和信心,避免频繁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