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胖:偷拍裙底拘5天,这算惩罚还是奖励?


今天是立秋,我听说应该贴秋膘了。
“食色性也”,我两样都占,但都挺正常:
比如吃,我不吃野味,也不吃保护动物,更不吃猫狗这些伴侣动物,吃得舒服就好。不猎奇,也不迷信什么“鞭”,对身体有益且五味杂陈就是美食。
比如色,看看美女是天性,但不会真以为像岛国爱情动作片那样在某个莫名其妙的环境里让自己“一展雄姿”。我认为那是精虫上脑,或是从小缺乏管教。
所以立秋对我来说还有一个小遗憾,就是天气转凉,街上女性穿裙子的会越来越少。
不过从审美角度出发是憾事,从安全角度出发却是好事。


01
因为我知道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确实有偷拍裙底春光的人。他们随时都在你我身边,在拥挤的场合探出手机摄像头对着女性的裙底拍下一段,极个别的会自己“珍藏品鉴”,大多数却会拿到网上分享甚至打包贩卖。
对于一些服务器设置在海外的“小网站”来说都是“福利”,男人的天性自然是喜欢窥视不属于自己的“良家”意淫,如果有视频和图片当然更好。
这些都无须讳言,我的读者都是成年人,我相信一些道理肯定能说得通。
所以“易位思考”时常是我拿来讲述各种奇闻的主题。

今天讲述的同样也是易位思考的趣事——
按照我以前的设想,如果我是一名执法者,在某个不经意的时候发现了一些邪恶的迹象后我一定会顺藤摸瓜一举敲掉一个隐藏的庞大的犯罪团伙。然后立功、嘉奖、升职、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
但现实却很遗憾,“我”无心,也难以热忱。

尽管我知道《刑法》第二篇第六章第九节有这样一条记载: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偷拍一个女性裙底算不算“制作淫秽物品”?



02
我知道这个是“莫须有”,那么如果一个男性的手机里储存了大量不同女性的裙底春光,是否有责任追查其以往的行径并顺藤摸瓜一下呢?
可千万别告诉我说女人裙子里的那些部位是可以公开的、热情的展示给所有人看的,那我们为什么要穿衣服?就是因为我们自己也知道女性的某些部位是不能在公开场合展示的。这一点无论在姓“资”还是姓“社”的国家里都一样,这是人类传承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认知。

因此江苏泰州的张女士可能很委屈也很愤怒:
自己的儿子提醒自己被人偷拍了,然后她报警,警察在这个猥琐男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在不同地点偷拍她人隐私的视频和照片,这个猥琐男后来承认他看到张女士很漂亮,所以偷拍了一下,最后被行拘5日。
张女士:
就这?
我:
就这?
但如果认真翻阅《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发现没毛病: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地警方据法执行,没问题。
其实问题就出在:
有些事情看起来没毛病,仔细想象“病”得很严重。


03
在一些“小网站”里充斥着大量偷拍的女性隐私,我知道你知道大家都知道社会上确实存在这些人,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大家也确实知道这些人通过偷拍打包上传到网上贩卖,这些上传者丝毫不在乎被抓到的惩罚成本,行拘5日?500元罚款?和盈利相比不值一提。

我甚至觉得这是一种“鼓励”:
警察教育警告或行拘了事是基层执法的程序。核心在于“惩治效果微不足道”,不足以震慑猥琐男心中的蠢蠢欲动。
假设张女士是个狠人,她完全可以带着家属到这个猥琐男居住的小区或工作单位拉横幅向大家宣传他的猥琐属性。
但我想女性的羞赧让她止步于此,服从处罚结果。
正如我一直主张对所有类似这种人的“社死处决”一样,并非极端,而是非如此不足以震慑。

以前看一则社会新闻,讲的是某地同样发生了这样的事,两个大学生挺身而出制服了偷拍的败类,围观者中居然有人说“算了”,大学生却怒了:
“什么叫算了?你家女人被偷拍了你也算了?”
后续不得而知,但大概也只是行拘5日处罚500了事。
至于“批评教育”什么的倒真的可以“算了”。

结 语
如果能跟所有人讲通道理,让大家都按照正常人的行事标准做事,法律倒真的成了摆设。
只是可惜了挺身而出的年轻人,也可惜了很多为之气结的女性和她们的家人。
今天是立秋,立秋对我来说还有一个小遗憾,就是天气转凉,街上女性穿裙子的会越来越少。
不过从审美角度出发是憾事,从安全角度出发却是好事。
因为女性的裙底该被狠狠保护起来,却总是“就这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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