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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未上班,是否属于旷工行为呢?

2021-03-17 17:24 作者:佐佑财税  | 我要投稿

案列解析: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务合同,工作地点为青岛某写字楼。今年年初公司因业务需要通知王某去湖北分公司上班,周某由于某些原因不同意公司的做法且未去分公司报道,公司就以旷工为由对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于是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对于公司单方面更改员工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呢?王某拒绝履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该公司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擅自接触劳动合同应赔偿王某赔偿金。且王某拒绝后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旷工。

那么,如果公司以长期出差的原由,派遣员工去分公司工作,是否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又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下一篇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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