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废除后,还需要做抗震支吊架吗?
经常有同行提问: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施行后,同时废止了GB 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 1.0.4,5.1.4,7.4.6 条三项原强制性条文。
其中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并没找到相对应的条文,能否说明防排烟风机不用做抗震支吊架了?
来看看《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中要求:
5.1.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条文说明如下:



可以见得,《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全文内容中没有再提所谓的“抗震支吊架”,而是要求在设备以及管道安装时,要注意要做“抗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安装时,技术方案中应对支吊架进行受力分析计算,包括抗震力,确保其牢固可靠,尤其是吊装设备。
加强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与锚固,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2)合理设计各种支架、支座及其连接,除了增设斜杆以提高支架刚度、整体性和承载力外,采取增加连接变形能力的措施也是必要的。
3)设备基座或支架要有足够的强度,连接基座或支架的连接件和锚固件也要有足够的强度,并与设备基础及支架连接牢固。
这也是现有标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求。
4)结构施工时,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对于连接设备的结构预埋件,以及后锚固的部位,其周围应采用加强处理,确保其强度。
之前发布的广西省《2022年暖通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后附“暖通设计与施工图审查交流问题汇总解释”中,则是这么解释的:
6.《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与《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关系和执行。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解决的问题是做没有做抗震设计,而机电方面具体的抗震设计,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等规范执行。
例如:设计文件无对机电的抗震要求,则违反《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5.1.12条等条文。属于违反强条。但对于具体抗震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等规范执行,不满足的属于违反一般规范条文的要求。
而GB50981中关于抗震支架的强条就是5.1.4条。因此现在其实是没有强条要求一定要做抗震支架了,但要求“合理抗震设计”。据了解现在施工一般还是使用抗震支吊架满足抗震设计要求。
南京市之前发布的文件:关于机电设施支吊架(含抗震支吊架)设计、审查注意事项中,则是要求满足审查江苏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7.4.9条:“机电设施与结构连接构件、部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要求一定要有抗震设计,按照图集设计支吊架,超出范围的则再二次深化设计,对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常用支吊架图集如下:

因此要思考的是,在现在图集范围里,有没有受到认可的可替代抗震支吊架的做法。在计算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防晃支架替代抗震支架?
另外由于关于抗震,一直没有出验收规范,因此主要还是看当地要求。也有群友说可以部分先不做,等验收提了再做,或者局部做,总之关键在于提前沟通。
抛砖引玉,如有不恰当的观点,轻拍。您是如何认为的呢?您的项目上有做抗震支架吗?如果没有做,是如何实施的呢?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