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日本观察丨日本新修改《电信事业法》已于6月 16日生效;
编辑 丨 任晶晶
主编 丨 林娜
全文总计约5915字,阅读时间约18分钟
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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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与会议动向
1. 日本新修改《电信事业法》已于6月16日生效
2. 日本政府计划于7月中要求人工智能(AI)大型企业遵守AI开发指南
3. 日本总务省加强应对“DDoS攻击”,考虑纳入“ICT网络安全综合对策2023”进行讨论
二、行政动向
4.富士通子公司FCCL因网站“虚假定价”及“不当期间表示”被消费者厅要求整改
三、行业动向
5. 日本新闻协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四、诉讼与维权
6. 某公司非法销售“鬼灭之刃”盗版cosplay衣服被移送检方
7. 某人因销售“LV”发圈涉嫌侵犯商标权被捕
8. Tetemarch公司就广告抄袭一事发表道歉声明
9. 利用BitTorrent协议复制并传播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
一、立法与会议动向
1.日本新修改《电信事业法》已于6月16日生效
本次生效的《电信事业法》将大规模的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服务(SNS)加入了新的规制对象,即达到一定规模时将被视作《电信事业法》的规制对象电信业者,需要向总务大臣进行申报。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户超过1000万人以上提供跨领域搜索的信息搜索服务(如谷歌一类的搜索引擎),另一类是用户超过1000万人以上提供不特定用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媒介服务(如推特等一类的社交网络服务)。
此外,本次修正还加入了“特定用户信息”这一概念,旨在规制对用户利益影响较大的电信服务的电信业者。根据《电信事业法》第27条之5以及第27条之6的规定,总务省可以对用户利益影响大的电信业者进行指定,同时为了确保信息的正确处理,可以要求上述电信业者在被指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电信事业者施行规则》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每月活跃用户数达到1,000万人或提供付费服务的用户数达500万人以上的从业者将受到规制(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以及诸如Google的搜索服务、Twitter等社交网络等)。
“特定用户信息”是指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等通信隐私以及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用户ID或号码等信息。被指定的电信业者在申报时其申报书里要有以下信息处理的规定:
1)为防止“特定用户信息”的泄露、毁损或灭失,采取下述安全管理行为:组织上的安全管理措施、人员上的安全管理措施、物理层面上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上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2)委托第三方收集“特定用户信息”时,监督第三方下述事项:选择第三方的方法、委托合同里对于特定用户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定、被委托的第三方关于特定用户信息处理情况的制度及方法;
3)制定信息处理方针及公开相关事项;
4)每一年度进行关于信息处理的自我评价,并体现在信息处理的规定与方针中;
5)对处理“特定用户信息”的从业者的监督事项。
并且,还要任命一名具有累计3年以上经验的总管理员,如果发生超过1,000名用户信息泄漏的事件,必须立即向总务大臣报告。另外,本次的修正还规定了存储在Cookie中的信息也属于“特定用户信息”的范畴。
2. 日本政府计划于7月中要求人工智能(AI)大型企业遵守AI开发指南
6月26日,日本政府举行的"AI战略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首相辅佐官村井英树表示,日本政府计划在7月中旬向微软、OpenAI等专注人工智能(AI)开发的大型企业要求遵守政府制定的AI开发指南。
村井表示,总务省和经济产业省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整合三种AI指南,以便适应生成AI的发展。同时,还指出有对于AI开发者和技术人员来说,要求AI学习路径上的透明度是有必要的。
一方面,就AI指南而言,总务省已经单独制定了面向技术人员的《开发指南》、面向一般用户的《利用指南》,以及经济产业省为企业制定的《企业治理指南》。考虑到对话型AI如“ChatGPT”等生成AI的进化和普及,目前两个部门正在推进整合和修改的工作。
3. 日本总务省加强应对“DDoS攻击”,考虑纳入“ICT网络安全综合对策2023”进行讨论

日本总务省计划加强对大规模数据传输导致通信中断的"DDoS攻击"的对策,并决定新设立一个专家组织来监测被用于攻击的计算机网络,同时考虑将该对策纳入今年夏天制定的"ICT网络安全综合对策2023"中。
新组织暂定命名为"综合分析对策中心",预计将由总务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专家参与。
总务省希望通过建立对策中心,将服务器和IoT设备的检测整合为一体。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NICT(情报通信研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旨在快速而准确地掌握整个”僵尸网络”的全貌,并采取有效的对策。
NICT是成立于2004年4月隶属于日本总务省的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主要进行信息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对信息通信提供业务支持。
二、行政动向
4.富士通子公司FCCL因网站“虚假定价”及“不当期间表示”被消费者厅要求整改

近日,日本消费者厅于23日针对富士通子公司FCCL(富士通客户端计算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景品表示法》的行为发布了一项整改命令,要求其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根据消费者厅公告,被指控的是富士通品牌的"Lifebook"系列笔记本电脑的15个商品。该公司在其自营网站上标注了上述商品的原价,并在此价格基础上标明更低的促销价以进行销售。然而,实际上FCCL从未按照网站所标注的原价进行销售,因此被判定为不当的"双重价格显示"(即虚假定价)。另外,该公司对部分商品进行了"限期低价"宣传,但实际上即使超过了该期限,商品仍然以同样的价格销售。
对此,富士通子公司FCCL发表了一份声明称将遵守合适的广告表述并努力恢复客户的信任。
根据消费者厅的说法,民间调查公司发布的笔记本电脑销售数量数据中显示FCCL的市场占有率位列第二。
威理扬简评:
日本《景品表示法》第5条对商品品质“优良误认”及“有利误认”有相关规定,即“不能对一般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表示,以超出实际的品质、规格或其他内容显示其显著优越性,或者与同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显示其显著优越性(优良误认);或者是与实际中的经营同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上使用明显优于其他经营者的描述,使一般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有利误认)。”该法条意在规范企业广告内容,禁止夸大宣传行为。如果企业有上述行为,可能会面临整改、罚款等行政处分。
三、行业动向
5. 日本新闻协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日本新闻协会于21日制定了关于新闻社和通讯社运营的新闻网站获取个人信息以及用户浏览信息("访问数据")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该指南旨在展示整个行业积极致力于个人信息保护,并让用户放心地使用网站的决心。
该指南设定了7条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1)应尽可能明确使用目的,并在该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应通知用户或向用户公开使用目的。即使是本公司获取和使用访问数据的情况下,也应向用户清楚地解释其内容和目的;
2)获取的个人信息应保持更新和准确。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丧失、损坏等风险。此外,还应适当管理访问数据;
3)除非法律允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4)对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更正、删除、停止使用等申请,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此外,应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问题和投诉渠道;
5)原则上不会未经本人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如种族、信仰、病史等。在分析个人信息或访问数据时,不得推测用户隐私信息,或使第三方推测出该隐私信息;
6)如果使用Cookie等将访问数据发送给外部业务提供商,应明确向用户解释发送的信息内容、使用目的和业务提供商名称,使用户易于理解;
7)除上述规定外,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诉讼与维权
6. 某公司非法销售“鬼灭之刃”盗版cosplay衣服被移送检方

据报道,大船警察署于22日将横滨市西区的某服装销售公司及该公司社长以涉嫌侵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罪名移交给横滨地检,其原因是非法销售和持有人气动漫《新世纪福音战士》和《鬼灭之刃》的cosplay服装。该公司社长承认了指控,表示"卖的是假货"。
据指控,该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以2.75万日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销售《新世纪福音战士》中绫波丽的"战斗服"cosplay服装,侵犯了制作公司"Color"的版权。此外,他还非法持有40套侵权的cosplay服装,这些服装类似于《鬼灭之刃》和《东京复仇者》中角色的服装,并带有"滅"和"東京卍會"字样,侵犯了集英社和讲谈社拥有的商标权。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最近一年的年销售额约1亿日元。据推测,他们从一开始就从事仿制品的销售。
威理扬简评:
日本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角色设定(思想),保护的是该角色所展现出的具体表达。而角色穿着的衣物构成了该角色的具体表达部分的部分,因此该衣物设计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从特许厅商标登录查询可知,集英社于2019年-2021年之间就含有“鬼灭之刃”一词的登录商标有8个,覆盖的商品类别非常多,因此在出海日本开展商业活动时,需注意产品是否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可能,并提前进行规避以减少风险。
7. 某人因销售“LV”发圈涉嫌侵犯商标权被捕

6月22日高冈警察署称本月13日对高冈市野村的某兼职员工以违反商标法为由进行了逮捕。
据称,该兼职员工在高冈市一家店铺内以销售目的持有一套带有类似"Louis Vuitton"商标的发圈,涉嫌侵犯"Louis Vuitton"的商标权。在警方后续调查中,该兼职员工承认了指控。
发圈的销售价格为每套3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5元)。经鉴定,"Louis Vuitton"没有销售过类似设计的发圈。同时该警察署还查获了约10件其他名牌的假货,并正在调查该兼职员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威理扬简评:
日本《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权人对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拥有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商标权持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此外,如果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当他人在不相似的商品等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日本的《不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 Tetemarch公司就广告抄袭一事发表道歉声明

SNS市场营销公司Tetemarch为纪念其成立8周年,从6月开始在目黑区的权之助坂商店街的电线杆上放置了广告。广告上用竖排列的方式写着如"向上,引爆关注 "和"成为支撑SNS的支柱"这类标语。
看到这则广告的Hasegawa在12日通过Twitter发文说:"这个广告和8年前我制作的广告很相似,因此现在心情复杂"。Hasegawa制作的电线杆广告和Tetemarch公司的电线杆广告有相同的词语(“向上”、“支柱”),而且广告标语的排列方式都是竖排列。
Tetemarch公司于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关于电线杆广告抄袭道歉”的声明。文中提到,由于Hasegawa指出了他制作的广告与本公司广告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在公司内部就该广告标语的制作过程进行了核实,发现“制作广告标语的员工在创作时已知Hasegawa制作的广告并对此有所了解”。对此,公司员工解释道,“只是将Hasegawa先生的作品作为创意参考,我不认为这构成抄袭行为。”此外,在声明中他们还指出该广告标语策划审核的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体制的疏忽"。
Tetemarch迅速向Hasegawa道歉,并商讨了今后的处理方案,与Hasegawa达成了和解。他们表示将与Hasegawa共同创作新的广告标语。还称将严肃对待这次事件,重新审视创作管理过程,加强和完善审核机制,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威理扬简评:
日本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本次新闻中的广告标语其本身是否属于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属于作品享有著作权需要先行判断。对于比较简短的标语、口号,若可以作为具体表达的选择范围较窄时,否定其独创性据此认定为不构成作品的事例也非常多。因此企业在自己制作广告标语时,应对市面上是否已经存在类似标语进行确认,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委托广告制作商制作标语时也应明确权利责任,防止出现此类事件影响声誉。
9. 利用BitTorrent协议复制并传播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
6月21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就某视频制作公司起诉网站运营商开示侵权人信息一案作出判决。
本案原告称有匿名人士通过BitTorrent协议复制并创建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电子数据副本,并将其下载到由上述匿名人士管理的终端,该电子数据副本自动根据公众的请求进行传输,明显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匿名人士的个人信息。
本案的裁判焦点如下:
1)原告是否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基于原告策划了本案视频,以及视频导演承诺参与原告的制作这一事实,可以判定原告符合著作权法第29条第1款"电影制作者"的规定,因此本案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2)该匿名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由于BT协议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以P2P方式共享文件的协议,根据BT协议的特性,用户可以在下载的同时上传已经下载的部分给其他用户。原告委托的调查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本案匿名者将原告的作品进行复制后下载在BT软件上,且内容与原告的作品一致,因此本案匿名者的行为构成侵权。
3)原告请求公开信息是否有正当理由
法院认为,基于上述匿名者的不法行为,原告有正当的理由请求被告公开侵权人信息。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公开匿名者的个人信息。
威理扬简评:
日本著作权法第29条第1项对“电影制作者”的权利有所规定。单看“电影制作者”这一名词容易产生只保护电影作品的误解,但实际上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3项对于“电影著作物”概念的规定,包括了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可以被固定的作品,可参照对比国内的“视听作品”的定义。
另外,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依《互联网服务运营商责任限制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互联网运营商公开侵权人信息,需要证明自己是受到权利侵害的对象,有明确的侵权事实,有正当理由请求公开等。
主编介绍

林娜
垦丁律师事务所 威理扬法律团队创始人 骨灰级二次元迷
深耕互联网ACG行业法律实务14年,专注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网络法律实务。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师从日本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田村善之教授。“威理扬ACG法实务”平台主理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日文化与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曾供职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法务部手游组负责人、某精品顶级律所日本业务部部长。曾为社交类、内容类、游戏类、工具类等多家互联网产品出具量身定制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并提供出海欧美、日韩、东南亚、中东等国家的出海规方案。
曾在日本知识产权权威杂志《AIPPI》 62卷3号 发表日文论文《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日比较》,并在日本九州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以日文多次发表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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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理扬
垦丁律师事务所威理扬法律团队,骨灰级二次元迷汇集地、产品经理型律师团队。专注ACG产业全生命周期法律合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出海合规方案、国内研发及发行各阶段法律风险梳理及评估、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及诉讼纠纷等。
团队初心
“二次元”发源日本,面向世界。时代赋予了“二次元”新的含义和生命。
悲壮如银河战争中的提督杨威利、孤勇如明治维新的剑客绯村剑心,坚毅如满血热爱穿越千年的棋魂藤原佐为、温暖如十二国残酷斗争中始终给人希望方向的半兽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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