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译本】英法海峡群岛案判决书


国际法庭关于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的报告:
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案(法国/英国)
1953年11月17日的判决

本判决应引用如下:
"The Minquiers and Ecrelzos case, Judgment of Novernber 17th, 1953: I.C.J. Reports 1953, p. 47."

国际法院
年份:1953年
1953年11月17日
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案(法国/英国)

《特别协定》。——本案讨论两组群岛的排他主权问题。——《特别协定》排除无主地和共管地的地位。——举证责任:各方均有义务证明其领土主张。——争议的起源:争议群岛在中世纪处于共管状态,且英王诺曼底公爵和作为宗主国的法国国王的条约存在争议性。——割断本案与中世纪事件的关联。——13~15世纪的条约:缺乏与争议群岛有关的规定;有迹象表明,英国对海峡群岛整体拥有主权。——决定性证据:与争议群岛相关的有效占领行为。
1839年公约:关于渔业的解决,不包括领土问题的任何解决——关于接受证据的关键日期问题。
与各群岛主权相关的证据。英王埃克尔佐斯的封地;来自中世纪文献的证据。——敏基埃群岛:英国泽西岛政府在16世纪行使管辖权。——英国泽西岛政府在19~20世纪对这两组群岛行使了管辖权和地方行政权。——来自外交交流的证据。——法国没有与争议群岛相关的有效占领行为。

判决书
出席人员:副庭长格雷罗(Guerrero),代理庭长;院长阿诺德·麦克奈尔(Arnold McNair)爵士;审判员阿尔瓦雷斯(Alvarez),巴德旺(Basdevant),哈克沃思(Hackworth),维尼亚尔斯基(Winiarski),喀拉艾斯塔(Klaestad),巴达维(Badawi),里德(Read),徐谟,李维·卡内罗(Levi Carneiro),阿曼德—乌贡(Armand-Ugon);副书记官加尼尔—科因(Garnier-Coign)。
在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案中,
在
法兰西共和国,
代表:
安德烈·格罗斯(André Gros)先生,法学院教授,外交部法律顾问,担任代表,
协助人员:
让·布梅(Jean Bumay)先生,国务委员;杜兰德·德圣弗朗特(Durand de Saint-Front),前海军上将(已退伍);普洛斯珀·威尔(Prosper Weil)先生,格勒诺布尔法学院副教授;皮埃尔·杜帕克(Pierre Duparc)先生,外交部助理档案管理员,担任专家顾问,
和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
贝斯特(R.S.B.Best)先生,外交部第三任法律顾问,担任代表,
协助人员:
莱昂内尔·希尔德(Lionel Heald)爵士,御用大律师,下院议员,司法部长;哈里森(C. S. Harrison)先生,英帝国勋章获得者,泽西岛总检察长;菲茨莫里斯(G. G. Fitzmaurice)先生,圣米迦勒及圣乔治同胞勋章获得者,外交部法律顾问;韦德(E. C. S. Wade)教授,英国剑桥大学法律系教授;约翰逊(D. H. N. Johnson)先生,剑桥大学外交系助理法律顾问,担任律师,
且由:
兰伯特(J.D.Lambert)先生,外交部研究部,担任专家顾问,
之间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法庭
作出以下判决:
英国驻荷兰大使在1951年12月5日的一封信中,代表其政府向书记官处转交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50年12月15日签署的特别协定的核证副本,批准书于1951年9月4日在巴黎交换。
根据《法庭规则》第33条第2款,法方已获悉英方向法院提供的关于《特别协定》的书面通知,根据《法庭规则》第34条第2款,已将其副本转交有权出庭的国家和联合国秘书长。
《特别协定》序言以及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考虑到双方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主权权利主张出现了分歧;
希望这些分歧应通过国际法院的仲裁加以解决,以确定双方对这些岛礁的主权权利;
希望确定应提交给国际法院的问题;
双方商定如下:
第1条
请法庭确定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只要它们能够被占有)的主权分别属于联合王国还是法兰西共和国。
第2条
在不影响举证责任的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缔约各方在考虑到《法庭规则》第37条的情况下同意,书面诉讼程序应包括:
(1) 根据下文第3条,在本协定提交给法院后,英国应在三个月内提交诉状;
(2) 在英国诉状提交后,法国应在三个月内提交诉状;
(3) 在法国诉状提交后,英国应在法庭要求的时限内提交答辩状。
诉状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随后根据代理庭长和当事各方的要求,两次延后开庭时间。1953年3月28日,该案准备开庭审理。
1953年9月17日至10月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根据《法庭规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由副庭长主持的法庭在这些听讯过程中,听取了根据《特别协定》按照提交诉状的顺序向法院发言的当事方的陈述。莱昂内尔·希尔德(Lionel Heald)爵士、菲茨莫里斯(G. G. Fitzmaurice)先生、韦德(E. C. S. Wade)教授和哈里森(C. S. Harrison)先生代表英国政府发言,格罗斯(André Gros)教授代表法国政府发言。
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即分别于10月6日和10月8日,双方提交了以下最后陈词:
代表英国政府:
要求法院宣布:
根据国际法,英国有权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所有岛礁享有完全和不可分割的主权:
(1)由于已确定存在古代权利,且此后我方持续行使对群岛的主权,因此我方构成对群岛的有效占领;
或者,
(2) 由于仅通过长期的有效占领确立了主权,这种有效占领由类似行为证明。
代表法国政府:
请法庭,
裁定和宣布:
(1)法国拥有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的原始权利;
(2)法国曾一度通过有效行使其主权来确认这一原始权利,其程度取决于这些岛礁的性质;
(3)在1259年《巴黎条约》缔结时,英国未能证明其有效占领这些岛礁,该条约将有效占领作为当时或其后任何时期,英国对各海峡岛屿持有主权的必要条件;
(4)根据1839年8月2日的公约,英法双方在距离泽西岛低水位线三英里的一条线和该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一条特别线之间建立了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每种类型的渔业都应为两国主体所共有的;
(5)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位于如此界定的共同渔业区内,于1839年由双方为渔业目的实行共用制度,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不受上述公约的影响;
(6)因此,各方在1839年8月2日之后在岛礁上的行为不能作为排他领土主权的表现,因此,现在该岛礁的主权属于1839年8月2日之前它所属的一方;
(7)即使法国政府对1839年8月2日公约的解释不正确,这一“关键日期”仍然适用,因为英国政府并非不知道这一解释,也并非不知道它为英国政府和国民提供了一种可能,使他们能够从这两组群岛的渔业共用制度中获益,在法国政府看来,这是1839年8月2日《公约》第3条的结果;
(8)即使“关键日期”应定在1839年8月2日之后,英国政府援引的占领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取得或维持领土主权的条件;
(9)此外,考虑到这些岛屿的特殊性,法国在19~20世纪采取了必要的主权行动,并承担了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责任;
(10)综上所述,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主权属于法兰西共和国,只要这些岛礁能够被占领。

英国政府转载并提交的材料由三段组成,最后两段是第一段的理由,应将第一段视为该国政府的最后陈词;法国政府提交的材料由十段组成,前九段是最后一段的理由,应将最后一段视为该国政府提交的最后陈词。
因此,当事双方提交的材料应被视为如下:
英国政府,
根据国际法,英国有权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所有岛礁享有完全和不可分割的主权。
法国政府,
综上所述,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主权属于法兰西共和国,只要这些岛礁能够被占领。
根据1950年12月29日签署的《特别协定》第1条,法庭被要求
请法庭确定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只要它们能够被占有)的主权分别属于联合王国还是法兰西共和国。
因此,在被要求决定这些群岛是属于法国还是英国后,法庭必须确定哪一当事方对其中哪组群岛,或对这两组群岛提出了更令人信服的主权证据。根据第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排除了无主地和共管地的地位。
在第2条中,当事各方表示同意“在不影响任何举证责任问题的情况下”提出诉状,这一问题应由法院决定。考虑到双方均声称对同一领土拥有主权的立场,并考虑到第1条对法院任务的规定以及第2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每一方都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主权权利及其所依据的事实。
根据《特别协定》,法院被要求在能被占有的岛礁范围内确定其主权。这些词语必须被视为与实际能被占领的岛礁有关。请法庭大体上判决每组群岛作为一个整体的主权属于哪一方,而不是详细确定与两组群岛所属特定岛礁有关的事实。
这些群岛位于英吉利海峡泽西岛和法国海岸之间,由两到三个可居住的岛屿、许多较小的岛屿和大量礁石组成。艾克利荷斯群岛位于泽西岛东北部,距泽西岛3.9海里(从离该岛最近的永久岛礁开始测量),距法国海岸6.6海里(同理可测得)。敏基埃群岛位于泽西岛南部,它距泽西岛9.8海里,距法国大陆16.2海里,距属于法国的乔西群岛8海里(同理可测得)。

双方都声称,他们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持有古代权力或原始权利,并且他们的权利一直保持着,从未丧失过。因此,本案没有呈现获取无主地主权的争端的特征。
英国政府所援引的古代权利来源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通过这次征服,英国与诺曼底公国(包括海峡群岛)合并,这种合并一直持续到1204年,当时法国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将盎格鲁-诺曼底军队赶出诺曼底大陆。但它占领这些岛屿的企图也没有成功,只有在短暂时期,其中一些岛屿被法军占领。基于这一理由,英国政府认为,海峡群岛的所有岛屿,包括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仍然像以前一样与英国统一,这种事实情况是由英王和法国国王随后缔结的条约置于法律基础上的。
法国政府对泽西岛、根西岛、奥尔德美岛、萨克岛、赫尔姆岛和杰古岛继续由英王控制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它否认在1204年诺曼底公国被肢解后,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被英方控制。在那次事件之后,无可辩驳地,这两个集团与靠近该大陆的其他一些岛屿一起被法国国王控制,并提到了与英国政府援引的中世纪条约相同的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审查双方援引的这些条约,是否包含任何可能有助于判定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地位的内容。
缔约国提到的1217年《兰贝斯条约》不能说包含了任何可能阐明这一问题的内容。1259年的《巴黎条约》似乎是双方所依赖的主要条约,在第4条中列举了英王在沙伦特河以外的圣东日以及波尔多、巴约内和加斯科尼应持有的所有土地,以及“他在英国海域所持有的所有自由继承的私有土地,以及英王所拥有的属于法兰西王国的岛屿(如果有的话),他将以法国贵族和阿基坦公爵的身份拥有我们”。这些措辞似乎指的是英王作为阿基坦公爵而持有的岛屿,而不是海峡群岛。但是,即使假设这些岛屿也包括在内,这篇文章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提到由英王持有的岛屿(如果有的话)。它并没有说当时他控制着哪些岛屿。第6条列举了英王“在法兰西王国的任何部分或群岛上,如果有,由我们或我们的兄弟或代表我们或他们的其他人持有”所放弃的所有土地。本文本仅提及由法国国王控制的岛屿(如果有的话),但未指明哪些岛屿是如此控制的。因此,从该条约的文本本身,无法推断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地位。1360年《加莱条约》第6条规定,英王应拥有他“现在拥有”的所有岛屿。这项规定必须被视为包括国王当时控制的海峡群岛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说明这些岛屿中的哪一个是由英王控制的,因此不可能仅从这一文本中就有争议的岛屿的地位得出任何结论。1420年的《特洛伊条约》包含了许多影响深远的条款,但不能说它提供了任何有助于阐明当前争端的内容。这些条约的共同点是,它们没有具体说明英王和法国国王分别拥有哪些岛屿。因此,法院没有理由从他们那里得出任何结论,即在签署这些条约时,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是否由英国或法国国王持有。这个问题取决于无法从这些条约的案文中推断的事实。
然而,还有其他文件提供了一些关于争议岛屿归属的指示。
根据1200年1月14日的宪章,英王约翰授予他的一位男爵皮尔斯·德斯普雷奥(Piers des Préaux)以泽西岛、根西岛和奥尔德尼岛——“从三名爵士手里继承我们”。三年后,根据1203年的宪章,皮尔斯·德斯普雷奥(Piers des Préaux)将“整个艾克利荷斯群岛”授予瓦尔·里希(Val-Richer)修道院,声称英王“将这些岛屿赐予了我”(insulas mihi dedit)。这表明他将艾克利荷斯群岛视为他从国王那里获得的岛屿封地的一个组成部分。在1258年7月5日英王的一项命令中,该群岛的副典狱长被命令“守卫格内尔岛(Gernere)和格雷西岛(Geresey),以及国王管理的其他岛屿”。1360年6月28日的《英王专利书》规定,“格尔内塞岛(Gerneseye)、杰里塞岛(Jereseye)、色克岛(Serk)和奥涅耶岛(Aurneye)以及与其相邻的其他岛屿的守护者”可以再保留一段时间。1471年的《伦敦休战协定》第3条规定,法国国王不会对英格兰王国和特别提到的其他土地,包括岛屿,采取任何敌对行动——“指英王或其臣民所持有或将要持有的根西岛、泽西岛、奥尔德尼岛(以及其他领土、岛屿、土地和封地)”。1500年1月20日,一封教皇诏书将海峡群岛从古坦斯教区转移到温彻斯特教区,它提到“泽西岛和根西岛、乔西岛、奥尔德尼岛、赫尔姆岛和萨克岛”,而1606年和1655年的两项商业条约只提到泽西岛和根西岛。
英国政府立足于这些事实,认为中世纪的海峡群岛是一个完整的实体,且与诺曼底大陆存在自然界别。在任何相关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任何特定岛屿的名称,而列举其他海峡群岛,并不意味着任何这样的岛屿都在这个实体之外。考虑到上述文件,特别是1200年和1203年的宪章,并考虑到整个诺曼底,包括所有海峡群岛,从1066年至1204年由英王以诺曼底公爵的身份持有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似乎有一种强烈的推定支持英国的观点。如果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在这些详叙中从未被特别提及,这可能是因为它们的重要性很小。即使是一些更重要的岛屿,如萨克岛和赫尔姆岛,在那个时期的文件中也只是偶尔提到它们的名字,尽管它们和三个最大的岛屿一样由英王控制。然而,法院认为,它不能仅从这些考虑中得出关于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主权的任何明确结论,因为这个问题最终必须取决于与这些群岛的占有直接相关的证据。
法国政府援引诺曼底公爵是法国国王的附庸,1066年后的英格兰国王以诺曼底公爵的身份,以法国国王的名义拥有公爵领地,这一事实使其获得了原始权利。有人认为,当长剑威廉(William Longsword)于933年以法兰西国王的名义接收海峡群岛时,海峡群岛被纳入诺曼底公爵的封地,他和他的继任者在整个诺曼底向法国国王致敬,包括这些岛屿。法国政府进一步依赖于法国法院1202年4月28日的判决,认为英王约翰因此被判没收他从法国国王手里继承的所有土地,包括整个诺曼底。根据这一历史渊源和1202年的判决,法国政府认为,存在支持法国目前对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主权主张的推定。
英国政府辩称,法国国王对诺曼底的封建权利只是名义上的。它否认海峡群岛是诺曼底公爵在法兰西国王的授勋下接受的,长剑威廉(William Longsword)或他的任何继任者都曾向这些岛屿致敬。它对1202年判决的有效性甚至存在性提出质疑,并声称,即使以诺曼底公爵的身份对英王作出了有效的判决,也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后果。
这些对立的论点是基于对这个遥远的封建时代的真实情况的或多或少不确定和有争议的看法。法院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没有必要解决这些历史争议。法院认为,陈述其观点就足够了,即即使法国国王对海峡群岛也有一个原始的封建权利,该权利也须因1204年及以后几年的事件而失效。这种所谓的法国国王对海峡群岛的原始封建权利,今天可能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它已被新权利取代,且新权利自产生后一直依法有效才行。法国政府有义务确定原始权利已被如此取代。法院稍后将处理法国政府提供的证据,以确定其声称的原始权利已被对争议岛礁的有效占领行为所取代。
关于法国援引的1202年判决,法院认为,无论对判决的存在、有效性、范围和后果持有何种观点,都没有针对海峡群岛本身执行判决,法国国王除了短暂的时期外没有这些岛屿的占有权。即使假定这一封建判决事实上已经宣布,其意图是在当时产生法律效力,但无论如何,它对海峡群岛事实上仍然是无效的。在7个多世纪之后,通过赋予其法律效力来恢复其法律效力,似乎远远超出了法律考虑的合理应用范围。
法国政府表示,诺曼底公国的肢解事实上发生在1204年,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诺曼底大陆,在目前的争端中具有法律后果。据说,如果英国政府无法证明其对敏基埃群岛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主权,那么这些岛屿的主权必须被视为自1204年以来一直属于法国。但自那时以来,领土地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两国之间的许多战争与和平协议接踵而至。海峡群岛,或其中的一些岛屿,在1204年事件发生后的几年内,以及在接下来的2个世纪内,被法军暂时占领,诺曼底大陆在15世纪被英王夺回,并被他长期占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理解为什么1204年诺曼底公国的解体会产生法国政府所认为的法律后果。在法庭看来,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从中世纪发生的一些事件中推断出来的间接假设,而是与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直接相关的占领证据。

在考虑这一证据之前,法庭将考察一些与这两组群岛有关的问题。
1839年8月2日,英法双方缔结了一项渔业公约,特别是泽西岛与法国相邻海岸之间的《牡蛎渔业公约》。双方的共识是,本公约没有解决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主权问题。但法国政府提出的一些论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问题。这些论点在诉讼过程中被修改,在1953年10月8日的公开听证会上陈述如下,作为该国政府提交的答辩书的一部分:
(4)根据1839年8月2日的公约,英法双方在距离泽西岛低水位线三英里的一条线和该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一条特别线之间建立了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每种类型的渔业都应为两国主体所共有的;
(5)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岛礁位于如此界定的共同渔业区内,于1839年由双方为渔业目的实行共用制度,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不受上述公约的影响;
(6)因此,各方在1839年8月2日之后在岛礁上的行为不能作为排他领土主权的表现,因此,现在该岛礁的主权属于1839年8月2日之前它所属的一方;
这些争论是基于《公约》的前3条,特别是第3条。根据第1条,两国政府承认一条特别界线“本界线与法国海岸线之间的区域,为法国国民的专属牡蛎渔业区”。第2条规定,“泽西岛三英里范围内,从低水位线开始算起,为英国国民的专属牡蛎渔业区”。第3条规定如下:
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英法两国国民专属牡蛎渔业区外,为英法两国的共同牡蛎渔业区。
法国政府声称,而英国政府否认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被包括在这一议定的共同渔业区内。英国政府的依据是第9条中的一项规定,即“沿着不列颠群岛的整个海岸线”,在低水位线三英里范围内,是英国国民的专属渔业区。
法院不认为有必要以判决本案为目的,确定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的水域是在第3条规定的共同渔业区之内还是之外。即使法院认为这些群体位于这一共同渔业区内,法院也不能承认,这些水域的这一议定共同渔业区将涉及岛礁陆地领土的共管制度,因为所依据的条款只涉及渔业,而不涉及陆地领土的任何种类的主权权利。法院也不能承认,这样一个议定的共同渔业区必然具有排除当事各方依赖随后涉及对这些岛屿表明主权的行为的效果。双方本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共同的渔业区,包括这些集团的水域,即使这些集团在1839年处于其中一个集团无可争议的排他主权之下;双方同样可以在1839年后取得或主张排他主权,并依赖随后涉及主权显示的行为,尽管有这样一个商定的共同渔业区,当然前提是该区的共同渔业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害。此外,上述关于排除1839年以后的行为的论点与法国政府自那时以来采取的态度不符。它不仅在1886年和1888年以及之后声称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拥有主权,而且为了确立这种主权,它本身依赖于1839年之后采取的措施,如1888年8月27日和1903年7月15日给外交部的信函中所述,以及在本诉讼中。所谓法院“理应”判决主权在1839年属于哪一方的论调,也不符合1950年的《特别协定》,该协定要求法院确定目前主权属于哪一方。因此,法院无法接受上述关于1839年《公约》对敏基埃和艾克利荷斯群岛主权问题存在影响的论调。
双方还进一步讨论了为本案提供判据而挑选“关键日期”的问题。英国政府认为,尽管双方长期以来对这两组群岛的主权存在分歧,但在1950年12月29日缔结《特别协定》之前,争端并未“具体化”,因此,这一日期应被视为关键日期,因此,法院必须考虑该日期之前的所有行为。另一方面,法国政府主张,应选择1839年《公约》的缔约日期作为关键日期,所有随后的行为都必须排除在考虑之外。
字数太多,稍后再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