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刑法问答: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的选择】
问题:
1、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他人行为是否必须故意或者过失?
存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分歧,那么这里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于对实行行为人意外事件造成违法行为的态度不同吧,然后间接正犯是只要对行为人进行控制支配就认定间接正犯,那么教唆犯可以认定为一种兜底。
那在这里在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下,行为人受教唆因意外事件造成违法行为除非构成控制支配情况用间接正犯定罪,否则这就出现了处罚漏洞,或者说行为无价值对此就认为不应处罚。可以这样理解吗?
所以行为无价值这种情况处罚的范围比结果无价值要小,这种情况还挺少见,一般感觉结果无价值相对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要窄可以这么理解嘛?

解答:
(一)问题解答
针对问题一:
教唆犯的成立也要严格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标准,其客观条件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主观条件为教唆故意,即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其中的“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既包括故意引起他人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也包括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因此,教唆犯若要成立,实行人对其行为应当有故意或过失。
针对问题二:
首先,无论是站在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刑法对于意外事件行为都是不处罚的。
其次,基于问题一的解答,实行人的故意或过失是教唆犯成立的要素之一。因此,无论站在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对于实行人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的情况,教唆犯都难以成立。举个例子,A教唆B开车碾死C,结果B出发前仔细检查车辆前后方后上车,在倒车前的一瞬间C钻入汽车底导致自己被碾死,B对此没有预见可能性,属于意外事件情形。此时,无论站在哪一立场我们都不会认为A成立教唆犯。
因此,在意外事件情形下,行为无价值立场相较于结果无价值立场更容易出现处罚漏洞的说法难以成立。
当然,你认为教唆犯是间接正犯的“兜底”是没错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是包容评价关系,间接正犯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还要具备“支配力”要素。
(二)体系定位
1.刑法总论——犯罪论——不法概论
刑法总则——犯罪论——共同犯罪——教唆犯
《刑法攻略精讲卷》P150-154
(三)学习方法
首先强烈建议大家,在现阶段不要用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理论分析具体案例!现阶段不要用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理论分析具体案例!现阶段不要用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理论分析具体案例!这决定了大家会不会因为钻牛角尖而导致低分!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不法层面的对立理论,其本身涉及刑法学基本立场的问题,其中的学说纷争不是三言两语能概括的,甚至各自的内部还有不同类型的理论。大家在初试之前都只需要跟住教材,按照教材的理论进行知识构建与梳理即可,关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思考在初试阶段对大部分同学而言,甚至可以说是超纲的内容,大家不用过于在意。
(四)问题点评
首先,从提问中可以看出该师弟/师妹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思考,希望再接再厉。
其次,若实在在意自己所学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话,师兄师姐统一在此回答:张明楷教授的教材采用的是结果无价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