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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之 保证

2023-08-27 08:32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在《担保》一文中,笔者简单介绍了担保的几种方式。其中,保证是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本文来讲讲。

 

举例:甲借给乙10000元,甲乙双方签署《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甲担心乙借钱不还,于是找来丙为乙作担保/保证。

为了丙的保证成立,应当与丙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即《借条》)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但不管以何种方式,应当约定清楚以下内容: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一、相关主体

 

债权人:指满足条件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在上述例子中,即甲。

债务人:指一开始背负债务的人。在上述例子中,即乙。

保证人:又称担保人,指满足条件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在上述例子中,即丙。

 

二、主债务

 

指债务人背负的具体债务内容,包括种类、数额等。在上述例子中,即借款10000元(人民币)。

 

三、主债务履行期限

 

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还清债务的期限。在上述例子中,即一年的借款期限。

 

四、保证方式

 

指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没钱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没钱或有钱不还)或者出现约定情形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范围

 

指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范围,超出保证范围的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可以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

①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6000元:即10000元的借款,丙只担保6000元本金,剩下4000元本金及其他费用需要乙自己还。

②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即除了借款本金10000元外,丙还应当对《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保证期间

 

指债权人必须在该期限内进行相应行为(以下称为“维权行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进行“维权行为”,则保证人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不同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应当进行的“维权行为”不同。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的“维权行为”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的“维权行为”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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