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翻】斯坦福哲学百科:中国早期哲学中的逻辑与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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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哲学中的逻辑与语言
首次发表于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实质性修订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
虽然近年来中国早期其他主要传统哲学家的逻辑见解和贡献,特别是名家的逻辑见解和贡献,但研究中国早期逻辑和语言观的学术仍然倾向于集中于墨家的贡献,墨家在中国早期所有主要学派哲学家的辩论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战国时期(公元前479-221年)。墨家帮助批判性地完善了早期中国人对逻辑和语言的内容和功能的概念,这与他们发展一种关于国家的适当治理和个人在其中的作用的全面伦理理论的愿望有关。可以说,墨家发展这一理论的大部分动机应该归功于墨家自己认为是其哲学对手或对手的人,这一点延伸到他们在发展一个明确的逻辑推理哲学理论时所表现出的决心。这些反对者中有孔子的追随者,他们诉诸权威和既定传统来为墨家所反对的道德观点辩护,还有道家的倡导者,他们的观点似乎破坏了任何不变的客观道德行为标准的可能性。但是,至少在墨家逻辑的发展方面,一个更引人注目的影响很可能来自传统上与名家有关的思想家和辩证法家的混合。虽然没有明确的逻辑推理理论归因于这一学派,但与之相关的思想家在辩证法和论证的实践中以无与伦比的灵巧而闻名,并被今天的许多学者视为中国早期最微妙的逻辑实践者(Fung 2020a)。另一方面,这些思想家也被他们的同时代人嘲笑,包括墨家,因为他们的诡辩,因为他们的性格混乱和混乱,因为他们明显地想要模糊语言的正确使用。无论他们是逻辑推理的大师,还是仅仅是谬误辩证法的表演者,他们的对手都非常重视,认为他们是对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的威胁。特别是后期的墨家,他们关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占据了本条目的大部分,他们自己的许多论点都以合理的方式被解释为对他们观点的回应,可能还有很多后期墨家的他们自己的逻辑和语言见解是由于他们在努力用更严格和更完整的诚实完整的观点取代这些观点时所经历的困惑和挫折。明晰的想法
要把墨家的逻辑见解与他们的语言观区分开来有些困难,部分原因是他们没有试图独立于分析语言术语(名)的语义而研究形式逻辑。他们发展了一个清晰的推理理论,并以我们今天认为是逻辑研究核心的基本原则的版本来支持这一理论,但他们认为,控制推理的规则部分取决于单个术语和术语组合的语义,而不是仅仅对论点的逻辑形式起作用的规则。墨家试图对语言的内容和功能提供描述性的解释,与他们对名字应该发挥的作用的规范性观点(如果名字有助于提高人的性格和社会中的正当行为)也很难区分开来。这些规范性观点在中国早期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在战国晚期的儒家学者荀子的著作中尤为明显,他试图将墨家关于语言和逻辑的关键见解吸收到儒家的一般伦理理论中(Lin 2011)。在《荀子》第22卷(“正确命名”)中,他解释说:
当我们用不同的表达和不同的思想互相沟通,而不同的事物在名称上或作为对象上模糊地混淆起来时,高贵和卑贱就不会得到澄清,相同和不同就不会得到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意图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挫折和阻碍。所以贤人为他们制定了分配和区别,并制定了名称来指出对象,首先是为了阐明高贵和卑贱,其次是为了区分相同和不同。当高尚和卑鄙得到澄清,相同和不同得到区分,意图就不会因沟通失败而受到阻碍,行动也不会受到挫折和阻碍。这就是有名字的目的。(文Graham(1989)
这里的前提是,如果人们不能有效地相互沟通,如果他们无意中用相同的名字称呼不同的东西,或者用不同的名字称呼相同的东西,那么他们就不能合作或和谐地生活在一起。他们会认为他们是同意或不同意对方,而实际上他们不是,他们的意图将受到挫折或阻碍-特别是,不是由于野心,贪婪或自私导致的意志冲突(除此之外可能是真的),而是由于一些更基本的东西:不能正确使用语言的愚蠢无能。因此,解决的办法是确定语言的正确使用,即使用语言术语的适当条件。“这东西是马吗?““这位统治者是国王吗?“正如荀子所指出的,这里的方法部分取决于描述程序,即将所讨论的对象与其他同名的对象进行比较,并做出相似或差异的判断。但荀子更深入。为了判断相似性或差异性,必须使用某些标准。但是,反过来又是什么证明了这些标准的合理性?荀子坚持语言的分析也必须“明辨贵贱”,这似乎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把它确定为他在术语分析中的第一个基本目的。因为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能承担第二个目的,即区分相同和不同。也就是说,我们知道,当一个相似或不同的判断区分高贵与卑贱,好与坏时,它是正确的。荀子对这两个基本目的的优先考虑表明,语言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指导行为,为澄清交际意图提供标准的规范功能,从而建立解决伦理争议的正当性框架。这种观点在早期中国似乎已被广泛接受;这在《论语》中就提到了名字的顺序,在墨家的著作中也很明显,墨家希望语言的分析有助于揭示与正确的道德行为有关的语义区别。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混合了无私的分析和定义的规定,因为它认为,语言作为人类话语的媒介,在伦理目标方面不应该是中立的。
鉴于大量的文献明确致力于解释和重建早期中国人的语言观,试图在这里进行任何详尽的讨论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保持共同的焦点,注意力将被限制在那些似乎与早期中国哲学家对逻辑的兴趣有明显关系的问题上,特别是因为它涉及到理性和推理的理论,通常被解释。我们的主要问题是:早期中国哲学家关于语言的内容和功能的观点如何有助于他们理解逻辑是研究有效或正确的推理?第二,他们的逻辑研究是如何影响他们的语言观的?可以说,从逻辑学家的角度来看,早期中国哲学家对逻辑和语言的研究中最伟大的见解可以在后期墨家对内涵的研究中找到,这似乎不仅影响了他们关于论证功效的具体理论,而且影响了他们关于语言本质和目的的核心思想。进一步的评论解决分歧的中心点墨家与他们的道学批评,特别是在庄子的著作,和荀子的重新解释墨家的逻辑从他的儒家伦理理论的优势。
· 1.背景和一般考虑
· 2.孔子与名序
· 3.墨家的逻辑观与语言观
o 3.1基本逻辑概念
o 3.2理性和推理的原则
o 3.3应用方法和问题
o 3.4墨家语言学转向
o 3.5意向性调查
· 4.道家的回答与逻辑批判
· 5.荀子对墨家逻辑的借用
· 6.结束语
· 参考书目
o 主要来源
o 其他来源
o 中国古典思想概论:
· 学术工具
· 其他互联网资源
· 相关条目
1.背景和一般考虑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哲学在古典时期比以前所认为的更专注于通过持续的理性话语来阐明和支持哲学立场。在过去几十年中,这种疏忽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古代文献的丢失或忽视,这些文献对理解早期中国的语言和逻辑思想至关重要,特别是后期墨家的著作,他们在公元前3世纪发展了一个复杂的哲学和科学思想流派,但其著作直到清朝后期(1644-1912)才被文献学家重新发现。除了精心发展关于几何学、力学、光学和经济学的科学理论外,后期墨家还在我们现在认识到的逻辑学、认识论、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等领域阐述了详细的哲学理论。他们关于语言和逻辑的著作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后来的墨家似乎把这些学科当作一个值得独立研究的主题,他们比同时期的任何其他学派都更关注语言和逻辑问题。例如,在后来的墨家著作中,人们发现了对辩(争论)的唯一详细阐述,这是中国古代所有主要思想流派可能采用的论证或辩论风格(Fraser 2013)。后来的墨家学者希望成为更精通“辩”的实践者,他们更有意识地把“辩”作为研究对象,并在一般理论的背景下仔细阐明“辩”的术语、规则和实践方法。
这种疏忽的第二个原因是,那些在历史变迁中基本上幸存下来的中国古典哲学家的著作-特别是庄子和老子等道家的主要著作,还有那些可归因于孔子的著作。和他的哲学后裔-倾向于体现似乎是不利的评价,或者至少是替代品在建立真正的伦理、形而上学或科学原则时,严重依赖于关于话语理性力量的假设的哲学方法。这种方法理所当然地认为,人类智力有能力从一般命题中逻辑地推导出关于特定对象、事件或事态的真实的、信息丰富的陈述,或者通过从特定实例中归纳得出正确的概括,这种做法在中国的大多数哲学传统中都不太自觉地被承认,这些传统(不像墨家)是由几个世纪以来成熟的社会文化实践所激发的。可以说,我们在早期西方哲学中看到的对逻辑研究的兴趣,很大程度上是由表象和实在之间的二分法的假设所激发的,这促使哲学家们怀疑,关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的判断或理论是否符合独立于心灵的客观实在的结构或内容。柏拉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对形式的分析受到了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的启发,目的是在一个抽象的领域中进行,而这个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感官经验的扩散和有问题的内容的阻碍。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方法在各种经验现象中的适用性有限感到遗憾,他认为感知的内容不会对判断的可靠性造成任何特殊的问题,但他对表征理论保持了根本的兴趣,并希望他的逻辑系统能够为我们用来识别事物的类别之间的推理提供适当的规范标准。
大多数生活在公元前221年中国统一之后的中国哲学家,在秦始皇发起的短暂镇压之后,主要由儒家主导,似乎并没有对感官的内容有任何特别的不信任,或者没有回应那些这样做的人,所以没有被迫将表征的真实性视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学者们对中国哲学思想的不同特征进行了不同的描述,将其与西方的理性论述进行了对比。例如,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早期哲学家主要关注的问题集中在社会的适当治理以及公民应该如何在其中行事。与其他主要哲学传统一样,中国早期哲学家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生活值得过,什么样的事物、环境或行为最终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他们的哲学研究使他们对正确的行为,适当的行为和社会礼仪的理想进行了概念化(Hall和Ames,1987)。但是,他们用来建立这些理想的方法往往强调从关键道德榜样的行动或行为中通过实例进行推理,而不是从一般原则中推导出对实际行动的特定判断。出于这个原因,他们更专注于确定适当的规范性标准,以判断事物或行为与所选标准的相似性或相似性。可以说,这鼓励了一种主要基于归纳、类比推理方法的逻辑概念,因为他们特别关注相似性问题,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墨家对自己的方法论和他们用来说明它的推理模式的更自觉的评价(Yuan 2012;Fraser 2013)。
此外,墨家用于推理或辩论的术语“辩”出现在古典(或汉以前)时代的大多数其他主要哲学文本中,这表明在使用上存在广泛的相似性。该术语通常被理解为“区分”或“绘制区别”,尽管在其更具体的用途中,我们发现它被不同地理解为概念化相似性和差异的过程,在感知行为中区分对象,呼吁命名对象的规范语言标准,并使用正确命名的规范标准作为适当的行动指南(Fraser 2013)。在这些用途的核心,似乎有一个基本的关注与哲学的重要性,确定事物和事件的相似性和差异,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模式识别相关的认知技能。然而,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依赖于对形而上学真实本质(独立于人类能动性)的假设,早期中国哲学家将正确区分的负担至少部分地放在他们认为适当的规范标准上,基于这些标准被认为可以指导行动的效力。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哪些相似性和差异是相关的,取决于他们是否被认为以一种与关于正确行为的一般道德原则相一致的方式来指导行动。例如,墨家伦理研究的一个核心目的是确定判断的一般标准,以产生有益结果的方式可靠而公正地指导行动,他们呼吁将辩作为决定这些标准如何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的主要人类能力。实践推理被认为是一种根据各种先入为主的道德行为范例或模型进行类比推理的能力。根据《墨子》第四卷:
世界上那些执行任务的人不能没有模型(fa)和标准。没有模型和标准,没有人能完成他们的任务。即使是担任将帅或大臣的军官,他们也都有楷模;即使是百位工匠在工作,他们也都有模型。
另一方面,墨家似乎没有找到任何理由怀疑这一假设呼吁规范标准的歧视(与道德行为的功效有关的标准)仍然是建立在对对象、经验或感知模式之间的真实相似性和差异的识别之上的,这些相似性和差异原则上可以被任何具有可靠的认知、感知、和语言能力。
这种总结墨家哲学事业的方式确实留下了关于伦理主张的最终证明的重要问题没有回答。早期中国思想并没有明确区分事实和价值,因此,在墨家思想中,究竟哪一个具有认知优先权,是语言的正确使用指导行为的规范标准,还是由我们确定感知和思想中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能力所决定的理性评价,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儒家哲学的解释中可能争议较少,因为儒家的命名程序中规范标准的优先地位已经有明确的例子证明。例如,《孟子》第1B/8节中就明确指出,尽管禁止弑君,但在这个统治者不是真正的国王(或不值得称为“国王”)的前提下,仍然允许杀害邪恶的统治者。儒家的观点是,任何人都是国王,就应该像国王一样行事;否则这个名字是不可靠的。因此,正确的命名也是一种行为规范。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儒家坚持正确使用名字是权威决定的事情,因为只有适当的权威才能证明一个人应该如何行事。这种权威被认为存在于作为既定传统的共同成分的礼仪(li)形式中,或者存在于“贤士”或其他道德行为典范的判断或自由裁量权中,在这方面,如果不是普遍的,那么至少是恒定的,可靠的和统一的。但是墨家对此持怀疑态度,毫不犹豫地指出传统并不是一个足够强的标准来衡量适当的行动。例如,他们知道,社会实践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和冲突;怎么都是“义”呢?必须有某种独立于这些实践之外的东西决定作为道德行为的客观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墨家本身确实诉诸于某种权威,在抽象的,准神般的实体,他们称之为天(tian),他们认为这是最完美的道德机构。他们称这种机构为“天之意”,认为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于人的变量和反对意见和社会实践的权威的基础。但在后来的墨家著作中,尤其是《墨经》中,我们发现没有提到这个机构,可能是因为墨家发现他们的概念不足以在他们试图解决的哲学精确性层面上区分事物。无论如何,他们基本上将行动的正当性与任何权威的个人或实体分离开来,否则这些个人或实体将有助于确立行动的正当性,这就提出了关于如何决定行为规范和语言使用的新的哲学问题。墨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功利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正确取决于其结果是否有用)和博爱原则(一个行为的有用性取决于它对公共福利的公正性)。因此,根据墨家的观点,对一个行为的道德描述部分地(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这些目的,或者这些目的是否可以被判断为与道德榜样的行为的后果相类似。但是,在这里,相似性的判断本身可能取决于预先存在的正确使用的规范标准,而与效用的考虑无关。可以肯定地说,由于《墨经》没有明确地讨论语言的惯例问题,或者它在证明命名原则的合理性方面的作用,墨家在这一点上可能还没有决定。直到荀子的哲学,我们才找到对这个问题的明确考虑,但荀子通过尊重知识精英更挑剔的判断来避免它所暴露的困难问题。
应该注意的是,那些反对墨家观点的人往往把他们的反对意见集中在墨家辩论方法的逻辑前提上,他们指出了墨家倾向于认为理所当然的类比推理的反例。交流例如,在中国语言学家重新发现墨家关于语言和逻辑的哲学学说之后的最初几十年里,格雷厄姆在重建和分析墨家关于语言和逻辑的哲学学说方面做得比任何其他西方哲学家都多,然而,他将对立的道家哲学(特别是庄子所信奉的)描述为“反理性”,代表了“对理性的攻击”,“拒绝”,甚至是“嘲弄”,逻辑(Graham 1989)然而,有些人认为,人们在《庄子》中发现的许多道家的反对意见,更多的是出于对语言中确定不变的区分标准的可能性的普遍怀疑,而不是对人类理性能力中根深蒂固的缺陷的怀疑。例如,一个人可以对必然性在指称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但对我们在逻辑基础上评价一个理论的一致性或用归谬法拒绝它的能力却没有任何贬低的话要说。一些学者甚至声称,道教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那种反理性哲学,而是在某些方面试图将理性的方法发挥到极致,就像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试图通过持续的理性反思梳理出可说的边界一样。尽管庄子对自然语言作为表达真理的媒介的效用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神秘主义,但他可能仍然崇拜理性,独立于语言,作为主要的思维模式,通过它人们能够辨别与道(或道)相一致的正确行为。这个观点是有争议的,但学者们并不反对它(参见。陈永捷的总体观点:“他是神秘的,但同时他遵循理性作为主导光”,1963年:177),而且似乎有一个越来越多的兴趣在其可行性(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Alt 1991)。下文第4节讨论了这方面的证据。
很明显,即使中国古代与墨家相对的道家和其他学派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反理性”的倾向,但它们的观点并不是孤立地发展起来的,而是与墨家哲学家长期社会接触和互动的结果,因此如果没有充分了解对手的方法和观点,它们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在对中国早期哲学家在墨家传统之外的逻辑和语言观点进行一般性陈述时,仅凭这一事实就需要谨慎。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在那些对独立于其他哲学追求的语言和逻辑的主题化没有表现出极大兴趣的传统中,争论的方法越来越复杂,考虑到这些传统发展的动荡时期以及其追随者为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特权而进行的有争议的斗争,这不应该让我们感到惊讶。例如,孟子试图为儒家思想中的关键思想辩护,他超越了他的祖先,提出了关于人性善的观点,他呼吁更尖锐地阐述关于情感和道德判断的先天倾向的前提,反对那些声称人性本质上是中立的人(2A6,参见Shun 1997,对孟子文本中论证的广泛分析)。到了战国末期,荀子进入这场争论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对孟子思想的反驳,孟子思想深入挖掘了什么是性格,性格如何影响人类行为的可能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它们。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荀子》卷二十三)。荀子并不只是简单地解释他的观点,他还运用了高度易懂的语义学和指称理论来为自己辩护,他用严谨的定义来阐述这些理论,这些定义比早期的表述有了明显的改进。根据Cua 1985的说法,争论的方法在荀子的著作中达到了最高点,荀子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他的前辈们正在进行的争论中出现的严格标准。
尽管有这些发展,但仍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战国时期墨家的消亡似乎已经压制了哲学对语言和逻辑研究的兴趣,直到现代,直到1894年孙诒让的著作(Graham 2003 [1978]:70-2)。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于其他哲学研究的学科,是在16、17世纪西方哲学观念和方法传入中国以后才在中国哲学思想中被历史性地唤醒的。1583年初到中国的耶稣会学者利玛窦,带来的不仅仅是西方的科学和文学;他把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介绍给中国人,并在中国学者徐光启的帮助下安排了一个翻译。基于这些原因,在试图重建中国古典哲学家关于语言和逻辑的哲学观点时,必须相当谨慎,以避免不合时宜地强加不属于其原始哲学纲领的概念(Garrett,1993)。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今天非常活跃,当代中国哲学学者倾向于在一般争论中的一方或另一方,即是否适合利用可能来自外国的概念,术语,区别,表达方式或分析方法来解释中国古典哲学家的作品(见条目比较哲学:中国和西方的进一步讨论)。
无可争辩的是,早期中国所有主要思想流派的哲学家,在其哲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或多或少地专注于语言和逻辑的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然而,它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方式是与西方或其他外国取向相似还是截然不同,这一问题尚未达成普遍共识。语言哲学研究中常见的概念包括,例如,意义,真理,指称,断言,言语行为和命题结构,这些概念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成功地翻译成早期中国哲学家所使用的词汇,因为存在根本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同样地,逻辑学,作为推理的研究,可能必须与传统的西方帐户不同,考虑到早期中国哲学家相当独特的方法来推理语言作为道德判断和行为的规范性指南(例如,基于名称排序的学说)。我们根本不清楚早期中国哲学家是否有一个包含真理、有效性、蕴涵、一致性等典型概念的逻辑概念。通常,推理被认为是从一个句子结构(命题、陈述或句子)到另一个句子结构的某种受规则约束的过渡,如果它保持真理,则被认为是有效的。然而,关于早期中国哲学家是否专注于真理作为一个语义概念,甚至他们是否认为句子是语言意义的单位,存在一些争议。另一方面,逻辑学的当代发展为古代思想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前景。我们在逻辑学中的主要关注点不必是真理的保存,并且已经发展出了不同的概念,其中使用了各种可满足性条件,并适当地重新定义了“有效性”。诸如此类的告诫告诫我们,在解释中国早期哲学家的观点时,要对其他逻辑解释持开放态度,在用当代术语表述这些观点时要谨慎。
不用说,这场争论的任何解决方案都必须不仅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保持开放,而且对语言、逻辑、认知和人性的一般研究的进展保持开放。鉴于语言和逻辑作为人类能力或使用对象的普遍性,我们是否可以假设,对这些主题感兴趣的哲学家总是会识别、发现或利用类似的概念、预设或方法,而不管时间、地点、文化或历史背景如何,或者随着他们对这些主题的理解在概念上的进步,他们的观点总是会趋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为当代中国古典思想研究所涉及的方法提供信息,迫使我们从共同或不同的前提假设的角度来解释中国早期哲学家的著作。
2.孔子与名序
一般认为墨家是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研究语言的人,但把语言置于哲学思想中心的灵感无疑来自孔子(551?-479?BCE)。针对普遍的怀疑和冷漠,孔子坚持认为,正确使用语言对社会的秩序与和谐至关重要,正确使用语言的条件取决于名称(名)如何指定对象,事件和行为。然而,名称的正确使用并不是简单地给独立于人类事务的事物的预先存在的领域贴上标签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普遍认为,孔子认为语言不仅具有描述性功能,而且具有根本性的表演功能。给物体命名并不是描述世界的问题,而是以某种方式影响世界,使某些互动和存在模式得以实现。一个人可以做得不好,导致社会关系和一个人与自然的关系恶化,或者巧妙地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谐与繁荣的方式。语言的熟练使用取决于一个人对语言的使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有效行动所必需的意义和价值的认真意识。与此同时,人们认识到,代表这些意义和价值观行事本身就是人们寻求建立的关系效能的组成部分。
在理解语言的这种施为性方面时,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孔子认为社会的秩序必须从名字的秩序开始。《论语》中一段著名的对话解释道:
“如果卫王把国家的管理权交给你,你的首要任务是什么?“子路问。
“毫无疑问,这是为了确保正确地使用名字(正明),”大师回答说。
“你会这么不切实际吗?“子路说道。“名字用得好是什么意思?“
“你怎么能这么笨!“孔子答道。“ 君子不懂则从。当名字用得不恰当时,语言就不会得到有效的使用;如果语言不能有效地使用,事情就不会得到解决;事不办,礼乐不兴;礼乐不兴,法刑不正;当法律和刑罚的应用不到位时,人们将不知道如何处理自己。因此,当一个典型的人把一个名字的东西,它当然可以说,当发言,它当然可以采取行动。模范人物对所说的话的态度没有什么不小心的。( Analects13.3; tr. Ames和Rosemont(1998)
学者们常把孔子的“正名”译为“正名”,但为了更清楚地反映语言使用的动态性和创造性,“正名”被广泛地用“正名”来代替。霍尔和埃姆斯赞成后一种翻译,反对前者的建议,即正确使用名称是符合预先存在的适当使用惯例,根据这些惯例“纠正”一个人的行为。我们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是依赖于环境的,并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有效的道德行动必须受到这些环境的意识的激励,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课程。因此,虽然儒家的道德行为理想涉及对文化制度和其中体现的仪式的不懈尊重,但它也需要“选择性和创造性的综合”,并认识到“继承的智慧和制度必须不断更新,以适应一个永远独特的世界不断变化的环境”(Hall和Ames 1987:271-2)。
虽然这一学说把语言带到了哲学研究的前沿,但直到墨家成为儒家的主要对手,才开始对语言的功能和正确使用进行系统的辩论。墨家与儒家正统思想不同,他们试图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独立于既定习俗来证明自己的伦理观点,而这些原则的表达需要一种全面的命名和指称理论。
3.墨家的逻辑观与语言观
对逻辑和语言进行了最广泛论述的后期墨家著作是《墨子》第10卷的全部四章和第11卷的前两章(第40-5章,统称为《墨经》)。书10的章节被称为标题 Jing Shang ( Canons I ), Jing Xia(Canons II),Jing Shuo Shang(Expositions of the Canons I),andJing Shuo Xia(Expositions of the Canons II)。在第十一卷中,我们有大选和小选。《圣经》中有很多话没有说;有缺失的片段和明显的文本错误,对一些关键段落的解释表现出广泛的分歧。为方便起见,本条目遵循Graham 2003 [1978]中提出的广泛认可的编号系统,该系统将每个正典与其相应的论述配对,并通过以字母A和B为前缀的数字来识别每对中的段落。(For例如,佳能的B40通道来自佳能II。格雷厄姆的工作也重建了 大曲 和 小曲 成一个单一的语料库名为名称和对象(NO)(格雷厄姆2003 [1978]),虽然有争议,在他的重建作为一个单一的身体写的大曲,鉴于其许多关键部分的零碎状态。
3.1基本逻辑概念
在过去的50年里,大量的墨家逻辑研究都致力于阐释墨家的文本,目的是找出墨家与西方逻辑概念或原则的基本相似之处。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宗2000年),或争辩说,其中墨家的基本目标是一个程序,为发展一个正式的理论装置可比,说,亚里士多德的分类逻辑或基本命题逻辑的斯多葛学派(e。g,Zhang和Liu 2007)。另一种说法是,墨家对“辩”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逻辑分析理论,其动机是希望从一般命题中推导出关于世界的特定的、信息丰富的陈述(Harbsmeier 1998)。哈伯斯迈尔说:“逻辑分析的目的是建立对世界的正确描述。
尽管有文本上的错误和不完整,但墨家文献中并不缺乏高度暗示这些相似性的材料。在从逻辑根源发展他们关于争论的观点时,墨家似乎已经认真和经常地使用了在今天的命题演算中常见的逻辑运算符,包括连词(yu),析取(ruo),各种冠词和否定动词(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无” 、“ 非 ”、“不”、“意”、“则”、“然后”等。他们特别注意数量概念,将“no”或“none”( mo )作为原始(或未定义)概念,并在A43中根据它定义“all”(jin):“万物皆如此”,或者用现代符号表示,xφ=dfNxφ
.此外,在他们的 大选择 ( 大曲 )中,他们用“所有”来定义“一些”: “一些不是全部”(NO5),很可能具有定义xφ=dfxφ
(虽然案文不完整,在这一点上需要谨慎;Robins 2010将其翻译为“有些并不详尽”)。他们使用特殊的情态术语,例如使用bi(必要性)作为两个事物之间的状语关系,其中一个可以说是另一个的必要补充(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哥哥和弟弟)。一些学者认为,墨家通过认真地使用变量和其他能够发挥相同语法作用的手段,如不定代词和指示代词,采取了使他们的逻辑观点形式化的步骤。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Liu和Zhang 2010)。这些观点似乎是可信的,但对它们的支持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阻碍,即文本没有以有组织的方式呈现它们,而是随着对其理论纲领更重要的其他观点的发展而以各种方式顺便提及它们。
3.2理性与推理原理
除了这些与当代形式理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概念的表面相似之处之外,《墨经》中有大量材料无疑与阐明逻辑原则有关,但对这些材料的解释仍有很大的争议。学者们从墨家文献中推断出西方符号逻辑系统中常见的原则版本,例如推理的基本规则(肯定前件、否定前件、假言三段论)、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以及归谬法。有趣的是,我们还发现了一个似乎是骗子悖论的表述,西方人首先认为是公元前4世纪的欧布利德提出的:“声称所有的说法都自相矛盾是自相矛盾的。解释人:他自己说的话”(B71)。很难相信墨家在这里除了逻辑不一致的精确概念之外还有其他想法。
诸如此类的观察可能会鼓励这样的观点,即后期墨家揭示了我们所有人都共享的基本推理原则,无论文化或历史如何。例如,墨家用他们惯用的“牛”和“非牛”作为相反的术语,断言任何一般性的
[o]ne称其为“ox”而另一个为“non-ox”是“争夺彼此相反的权利要求”,
而且
但事实上,两者都不符合事实。(A74)
如果这些陈述真的是关于逆向主张,正如格雷厄姆的翻译所主张的那样(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这是牛”和“这是非牛”),那么墨家似乎是主张一些很像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制定的非矛盾原则的版本,其中指出任何两个矛盾的命题,他们不能同时为真(IV 6 1011 b13 -20,Kirwan 1993)。此外,B35似乎认识到它们不可能都是假的(“说在争论中没有赢家不一定符合事实”),这表明了一种排除中间原则的版本。
尽管如此,在这里假设任何相似之处都等同于等同,这是草率的。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是建立在一个理论的谓词是任何东西,但中立的基本结构的一个命题。一个直言命题有一个主谓结构,它部分地决定了它是否为真,这个结构有助于解释这个命题在被断言时的断言力。如果真被认为是具有主谓结构的命题的语义属性,那么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墨家在这里是在强调真。事实上,一些学者已经否定了主谓结构是现代汉语句子的必要条件的观点,更不用说是古典的禁止了。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Han 2009)。Tiles和Yuan(2004)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绝对命题的主谓结构只有在分类系统的背景下才有意义,在分类系统中,事物是根据属和种来分类的,这是早期中国哲学家强调不同关注领域中事物之间依赖于上下文的关系所缺乏的。也就是说,断言“这是一只牛”并不是根据它所属的事物种类来识别物质,而是根据预设的标准或标准在一个事物和具有相同名称的其他事物之间进行关联,该标准或标准根据进行关联的上下文而变化。更重要的是,A。C.最大值格雷厄姆声称,这一命题只是后期墨家的哲学发现,他们的早期同行主要对梳理单个术语及其表达组合的哲学含义感兴趣(2003 [1978])。但在他看来,这一发现并没有导致对主谓结构的分析。查德·汉森(Chad Hansen,1983)甚至驳斥了早期中国哲学家关注真理理论的观点,认为他们的主要关注点是语言的实用性和行为指导功能,以及这些功能如何有助于正确的伦理话语和行为的规范性观点。
撇开这些重要问题不谈,很明显,墨家的主要兴趣是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视为相同(同)或不同(异)。相关地,他们寻找的条件是,在这些条件下,一个对象被认可地表征为某种类型。这促使墨家认识到不同类型的名字,特别是三个:无限制(DA)、分类(LEI)和私有(SI)。在A78中,墨家断言“将某物命名为‘马’是将其分类”,并且“对于‘像物体的东西’,我们必须使用这个名称”,这表明“马”的名称适用于在某种意义上相关相似的一类物体。相比之下,“将某人命名为'Zang'”(或者说,正确的名字'Jack')“是'私人'”,一个“仅限于这个对象的名字”。“私有”名称指的是单个个体,而不是其他个体。这两种名称与普遍的“物”不同,墨家主张“物必有此名”。
因此,墨家的辩论艺术集中在互补的名称对(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ox”和“non-ox”),以确定哪一个可容许地应用于对象。每对中的两个名称一起将所有存在划分为两个相互排斥的类别。任何给定的对象都在每一对中的一个或另一个类别中,但不是两个。因此,每一对的名称不能都“适合”对象,也不能都不适合。正是在这些条件下,墨家认识到了我们所认为的不矛盾和排中律的原则。他们的主要兴趣是命名和指称,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对意义进行反思。在指称行为中,“这是一头牛”的话语可以解释为一个命题在一个具有断言力的言语行为中的表达。但是这种解释依赖于指称和意义之间关系的一般理论,墨家没有明确地研究这一点。他们对名字如何组合成有意义的整体越来越感兴趣,这可能使他们处于发展这样一种理论的边缘,但他们的重点主要停留在命名和词语使用的特定行为层面。这使得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作为他们关于指称的具体观点的基础的逻辑原则,以及他们关于语言的一般理论,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以亚里士多德的术语或其他某种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表征。
推理通常被理解为在句子或断言的形式上的句法操作,其保持真的语义属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就是一个例子,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中,有效性是由一个论点的范畴形式决定的,而与其前提的真实性和其术语的语义无关。像大多数其他早期中国哲学家一样,墨家似乎并没有以这种方式构想出有效的推理。即使他们越来越关注逻辑或语法形式的问题,他们仍然怀疑不同类别的形式可以被视为一个不变的指导意义。特别是,他们一贯谨慎地认为,一个句子或复合体的意义是由其组成部分的意义及其组合模式决定的。因此,他们坚持认为,有效的推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语义问题,取决于我们对组合意义的特质的考虑。因此,他们并没有严格地在诉诸逻辑或语言形式的基础上发展一种推理理论,而是试图根据术语组合的语义类比,对他们认为有效的推理模式进行一种可行的分类(见下文3.4节)。
这种将语义优先于形式逻辑的做法产生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论证概念,这种论证主要基于类比推理的模式,墨家称之为辩。Fraser 2013认为,在中国古典文本中,边被理解为具有不同普遍性水平的各种含义。广义地说,它指的是推理和辩论的过程,认知的基本操作,以及我们获取知识的手段。但在其更具体的使用中,它涉及到基于相似性和差异性将事物联系起来,并从由此建立的区别中得出结论。鉴于物体被发现以不同的方式彼此相似,我们只有凭借一个模型或标准(fa)才能将它们一致地联系起来,墨家在《经典》第70章中将其定义为“某物如此之象的存在”。通过确定其他对象与标准之间的相似关系,我们一致地应用名称并识别类别。因此,为了回答我们是否应该用名称G来谓词某物x的问题,墨家通常会为G确定一个模型m(一个特定的对象),然后询问x是否与该模型相似。如果是,那么他们会断言“x是G”作为结果。
墨家关于有效推理的概念也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偏离西方的许多解释。鉴于墨家普遍倾向于将语言的行动指导意义视为语言的主要功能,他们可能不得不考虑有效推理中保留的语义属性,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早期中国哲学的学者往往更喜欢将中国的评价性术语“可”翻译为“可接受性”,而不是“真理”,因为墨家关于正确使用句子的概念与正确的社会行为的预设密切相关。这样,有效推理就被解释为具有复杂的证明意义。例如,在声称某个行为x因其与圣人的行为相似而具有人道性时,人们也为它提供了这样的理由,因为人们在命名行为时断言它类似于人道行为的模型,而类似于这个模型正是证明这样称呼它的条件。(再次回忆一下,命名某物就是对它进行分类,因此对于任何其他类似的东西,人们都有义务使用相同的名称。)此外,断言 x 是人道的,证明了它应该被承认为人道的主张,因为它所类似的模型(作为一个模型)正是应该如何使用这个名字的正当理由。它的相似性带来了规范性的要求,即语言使用者必须认识到它的相似性,因为这是对一种主要功能是指导行为和鼓励正确的社会行为的语言的期望。可以说,英语术语“admissible”和“inadmissible”比更中性的术语“truth”和“falsehood”更接近这一概念。
3.3应用方法和问题
由于这种诉诸相似性来进行有效推理的做法,我们或许可以看出为什么墨家的语义学研究优先于逻辑形式的分析。确定x是否 是 G 取决于它是否类似于模型m,但是对象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彼此相似,并且不完全相似。用墨家自己的一个例子来说,一个人可能因为他的头发是黑色的,就像一个被选择的“黑人”的标准,但我们不会因此而称他为黑人。他必须“以适当的方式”(yi)与标准相似,这是由一个标准(yin)决定的(A95-7)。同样,一块方形的木头类似于木匠的丁字尺(作为模型),是因为它是方形的,而不是木头(B65)。马之所以大,不是因为它的眼睛大,而是因为它的身体大;而马之所以瞎,是因为它的眼睛大,而不是因为它的身体大。墨家一般通过诉诸直接在感知中明显的辨别,或基于寄生于感知行为的观念(如正方形的心理形象)来确定这些标准。但 歧视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指的是对歧视行为的认知;它是关于凭借适当的区别来命名物体的业务,如果不诉诸其语义内容,名称的应用就不能被视为正确。这一点在像“马”或“正方形”这样的简单术语上就不那么明显了,它们的实际应用非常简单,足以排除任何对意义的有意识的思考。但是,在墨家思想中,它肯定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考虑的术语具有抽象的内容和复杂的表达方式,如“慈善”,“功利”和“博爱”。
例如,墨家兼爱学说的一个后果是,“爱人”要求无一例外地爱所有的人,这一标准与“骑马”的标准在数量上不同,“骑马”只要求一个人至少骑一匹马(小曲[NO17])。这些表达在语法上是相似的,但墨家对它们的量化内容的分析是不同的,这不仅仅是在分析感知时给出的。因此,墨家的研究纲领是将认知上的异同与分析术语语义所确定的划分相协调。其结果是确定了确定对象与其所选模型之间关系的标准(参见A97)。诚然,在试图适当地完善这些标准以始终如一地应用它们时,问题比比皆是(世界的感性内容可能是无限复杂的),但这正是墨家哲学研究计划的动力所在。(For这是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讨论了在现代命名法中试图建模的墨家关于“易”的推理概念所产生的问题,见Liu,Seligman,and van Benthem 2011。)对于墨家来说,这种对名与物之间关系的实际关注取代了对逻辑形式的研究。
另一方面,虽然对逻辑形式的分析可能不是墨家的主要理论关注点,但我们不应该认为这意味着他们的哲学追求不涉及充分的演绎推理。卢卡斯(Lucas 2020)提供了几个墨家文献中的论证段落的例子,这些段落看起来“几乎是现成的”,可以形式化,并且很容易以一种证明其演绎有效性或归纳合理性的方式加以规范。事实上,墨家似乎已经预设了一种纯粹演绎的推理形式作为良好推理的范式。注意,墨家断言“ x 是 G “是因为 x 与G的模型m相似,但这只是在逻辑上加上了另一个一般原则,比如“任何x与G的模型m相似的都是G“。这个原则在他们的逻辑研究中可能没有被明确地呈现出来,但是他们关于x是G的断言如果没有它的前提或与它逻辑等价的东西,就不能得出结论,而且他们确实在他们的基本逻辑概念中为量词留出了一个突出的位置。因此,假设G的模型是m,墨家似乎已经采取了以下(或与之等价的东西)作为推理的范式形式,正式证明名称对对象的应用:
任何类似于G的模型m的东西都是G。
某事物 x 与m相似。
因此, x 是G。
这一论点在演绎上是有效的,墨家在断言卞氏解决争端的正确方法时,似乎极不可能不使用类似的东西。因此,如果说墨家根本就没有我们今天所熟悉的那种逻辑,那将是非常误导的。他们没有把逻辑形式的理论形式化,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在涉及或预设有效的演绎推理和其他基本逻辑方法的原则的基础上,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严格的辩护。可以肯定的是,墨家没有明确地阐明这种理性模式,这可以支持这样一种说法,即他们对这种模式的使用只不过是对我们无意识的演绎理性能力的一种微不足道的练习,因此作为他们哲学的独特特征是没有根据的。然而,即使这是真的,它与文本的一致性使他们不太可能在发现它的边缘,因为他们确实努力提供语言形式的分析,这指向形式化的方向,并且显然意图测试关于各种推理模式的理论(见下文3.4节)。
根据这一观点,有人认为墨家在其名称分类中确实认识到了谓词和单数术语之间的区别:回想一下,在A78中,lei指的是分类的名称(它们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许多事物的容许名称,如谓词),而si指的是固定于单个对象的名称(如单数术语)。当我们加上墨家的第三个范畴,无限制(da)时,我们有一组名称,卢卡斯(2020)认为它们对应于形式逻辑符号中常见的三个基本句法范畴:单个变量(其值可能不受限制)、谓词(其值由类扩展确定)和单个常量(或单个项,其值固定到单个对象)。这至少给了我们一些自由,让我们可以根据谓词的基本形式“F(a)”来思考墨家的简单陈述
”,甚至允许使用量词和变量 ,x( Fx) 和 x( Fx)
.
前面已经提到,墨家的人在命名特定的物体,然后将这些名称应用于所有与之类似的物体时,就运用了我们以各种方式将物体联系起来的能力。我们凭借一个模型fa(“某物是如此的样子”)(A70)把对象一致地联系起来,我们通过确定它和其他对象之间的相似关系,从这个模型中识别出一个类。事实上,根据格雷厄姆的说法,通过基于与马的标准相似性将一个对象识别为“马”,我们实际上是在对待马(“马”)这个名字
作为“类似对象的东西”的缩写,该对象是该名称所规定的特定对象。(2003[1978]:325)
因此,根据这种解释,当墨家说 你马 (“有马”)或x(马(x))时
实际上,他们是在断言他们所指的特定对象是这样的,它正确地类似于马的模型。(The“你”这个词会被认为意味着存在。)也就是说
(P1)
存在一个对象 x ,使得x类似于马的模型m。
我们可以将这一思想扩展到“F G也”形式的文言断言,我们在这里将其解释为“所有F都是G”或“F都是G”(F充当类属量词)。例如,用白马这个表达式 来表示“任何与模型m1相似的x”
对于白马”和 ma (“马”)对于“任何类似于模型m2的x
“白马是马”的基本形式是:
(P2)
任何 与模型m1相似的x
为白马相似的模型m2
马。
这似乎抓住了墨家对基本名义断言的观点,但它也有问题。相似性通常被解释为既是自反的又是对称的关系。注意模型 m1
对于白马,如果 假设x( Resembles (x,x)) ,则与自身相似。由于P2,模型 m1 类似于模型m2。由于白色与m2相似性的标准无关,m1与m2相似一定是由于其形状
.(形状是墨家用来区分马的一个常见例子,当颜色无关紧要时。)但是考虑到对称性
x
m2
类似于 m1,以相同的标准。这将保证任何模型m i的结论
满足“马”的形状的必要标准将保证“白马”的名称,而不管它的颜色。因此,一个模型是棕色将保证名称“白马”。
这些都是这种观点的不良后果,但它们确实遵循相似性的标准分析。墨家真的是这样想的吗?更仔细的注释表明可能不是这样,但对墨家思想的研究往往掩盖语义上的微妙之处,没有认识到在古代汉语中,相似(同)一词是高度多义的,墨家试图区分不同的含义(Fung 2020b)。在《墨经》A86-A87中,墨家阐明了四种不同的相同或相似(同)和不同(异)的含义,大致对应于相同、作为整体或类的单位、构成同一对象和同类的概念:
相同:相同的,作为单位,作为一起,作为一类。
注意包括身份;墨家用“同”的方式与英语中系词“是”的用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从他们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中可以明显看出,尽管他们的经典插图对感知行为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墨家使用他们的技术术语“通”的范围远远超过了仅仅是感知的相似。它们包括身份,如前所述,当两个名字指的是同一件事或有相同的扩展(狗“狗”和犬“犬”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两匹马不仅可能在感知上看起来相似(形状相同或有四条腿),但一只手可能与墨子“相同”(是墨子的一部分)或与墨子的另一部分相同,石头的硬度和白度在部分构成同一物体时可能相同(“作为在一起”),墨子可能是“相同”的人(因为他是“类”的人)。这些例子表明,此外,通的目的是涵盖两个部分和成员集的关系(参见。Fraser 2007)。这种关系显然并不总是对称的,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墨家被上面提出的具体问题所困扰,但很明显,他们自己的定义为他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回应手段。
为此目的,一种方法是采用可接受替代的一般概念,注意提供包容性强的可接受性标准,以涵盖上述分析中的要点。例如,任何白马都可以作为“马”的模型的可接受替代品,但任何马都可以作为“白马”的可接受替代品是不正确的。
(P3)
任何 x ,它是模型m1的可接受替代
对于 F 是模型m2的容许替代
对 G.
为什么有些东西可以算作可接受的替换实例,而其他的不可以?更具体地说,是什么凭借一件事,使它“类似”别的东西?墨家确实对相关的标准作了许多说明,很明显有不同的种类;形状、颜色和功能是常见的例子。如上所述,我们判断一块木头的方形是通过它的形状与木匠的丁字尺的相似性来判断的,并且说马是白色的是因为它的颜色,而不是它的形状。我们也判断一匹马是瞎的,因为它的眼睛功能受损。
事实上,鉴于墨家并没有声称提供了这些标准的详尽清单,而且文本主要是通过举例的方式(丁字尺,盲马)来提及它们,因此可以认为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相似性的标准,甚至可以被视为“适当的”,这取决于参考的上下文。
Mou(2016)认为,墨家通过认知焦点的不同领域中的显着性特征来确定这些标准:一个事物的一个方面可以作为相似性的标准,只要我们作为语言使用者,通过感知行为或通过一个注意力集中在内部的心理行为(如心理图像)将其挑选出来。此外,这方面可以适当地使用,因为我们做出的判断可能是真的或假的,这取决于它是否在这样一个注意的行为中被挑出来。例如,如果我们的精神焦点的突出方面是在所指示的每个实体(白马和马)的“马性”特征上,则判断“白马不是马”可以被认为是错误的。但是,如果突出方面是“白度”,则也可以认为是真的,因为白度是一些马可能是真的而其他马不是真的特征。
牟的叙述将这一观点置于一个指称叙述的背景下,这个指称叙述在每一个指称行为中都需要两个共同的决定因素:(1)独立于任何特定方面或特征而被提及的未分化的语义整体,以及(2)被我们的注意力赋予显著性的特定方面或特征。牟宗三认为,这种双重参照的解释为墨家提供了灵活性,可以通过将每一种判断置于一个由我们识别事物的许多--也许是无限的--方式产生的背景中,以不同的方式来确定判断的真假。与此同时,这种解释也是为了提供一个客观的基础,通过要求在每一个行为中,由一个独立于心灵的整体来确定所指(以及相关地,我们对对象的同一性的知识),从而确定我们判断的真实性。
无论墨家是否持有类似于这种双重参照的说法,很明显,墨家认为哪些标准是相关的,取决于他们在比较事物时认为什么是“合适的”,而这些标准的确定无疑既是墨家研究计划的核心部分,也是墨家与对手争论不休的根源。但是,考虑到墨家对关键术语分析的微妙之处,他们似乎越来越担心不可能有一个详尽的清单。
此外,他们意识到,简单的术语可能具有复杂或多义的含义,而且随着术语被组合成更大的表达方式,分析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越来越明显的是,同一语法形式的复杂表达可以有不同的满足条件。上面提到的《 小取 》中的一个例子来自他们对“爱人”和“骑马”的分析:
爱人要爱所有的人,无一例外,这才叫爱人。不爱人不等于不爱人;是不爱所有的人,无一例外,这就叫不爱人。骑马不要求无一例外地骑上所有的马;马是一种动物,它被称为马。但不骑马确实需要根本不骑马;这才叫做不骑马。在这些情况下,某些东西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种情况,但不适用于另一种情况。文 . Graham 2003 [1978])
墨家在这里指出,“爱人”这个谓词只有碰巧爱所有人的人才能满足,而“骑马”这个谓词则是碰巧至少骑一匹马的人才能满足。同样,谓词“不爱人”满足于任何人至少不爱一个人,而谓词“不骑马”要求一个人根本不骑马。又如,墨家认为,“俱”的名称与不同的名称结合起来,作用也不同;我们说“他们都在打架”,而不是“他们都是两个人”。同样,虽然“夫”这个名字本身就意味着“丈夫”,但它与“勇”的组合产生了“勇敢的人”(“勇夫”)的意义,而没有提到任何丈夫,这表明复杂的意义不一定仅仅是其组成部分的产物(B3)。这类启示促使墨家哲学发生了一次恰当的语言学转向,因为墨家把注意力集中在语言本身及其语法形式对意义分析的影响上。
3.4墨家语言学转向
墨家的纲领被两类基本问题所困扰。首先,在指称领域,墨家的“广类”方法遇到了困难。这就是识别感知和思维中适当的显著性条件的问题,这些条件可以作为相似命名和不同命名的标准。第二,在意义领域,他们面临着意想不到的问题,在他们的评价的意义的名称在复杂的表达,这表明问题,在扩展他们的理论的参考从简单的条款,以复杂的表达的假设,后者被视为组成。我们可以看到,墨家对类比推理的偏好,以及困扰他们寻求确定性的问题,如何鼓励他们在研究语言本身、语法形式及其意义方面采取同样的方向。他们把注意力转向语言研究,希望更复杂的意义分析能帮助解决困扰他们指称解释的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也可以预料,墨家在这里对一般性的陈述仍然感到不安,正如他们在分析参考文献时发现的那样,这正是我们在后来的经典著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是在《小取》中,这本汇编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在语言研究方面的新颖见解。
从表面上看,墨家的语言计划是将一系列平行的语言结构放在一起,期望它们的意义所隐含的逻辑至少部分地跟踪它们的语法形式。但是墨家认识到,关于相似性的判断涉及不确定性,这使他们相信,任何基于语法形式的类比的争论方法都不是固有的可靠性。他们解释说:
事物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相似。表达式之间的相似性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当事物是“如此”时,就有了使它们“如此”的东西。他们的“如此”是相同的,但他们的“如此”不一定是相同的。当人们接受事物时,就有他们接受事物的东西。他们接受它们是一样的,但他们接受它们的方式不一定相同。因此,类比、平行、“拉”和“推”的表达方式在它们进行时变得不同,在它们改变方向时变得危险,在它们走得太远时失败,并且在它们流动时脱离它们的根,所以一个人不能粗心,也不能总是使用它们。因此,陈述有许多方法,不同种类的原因,所以一个人不能只看一面。( 小选 【小曲】)
墨家在指称和意义之间,在他们在命名的类比理论中观察到的问题和他们现在在语言学相似理论中发现的问题之间,进行了交叉。据推测,墨家的“然”是指“某种存在”,而“使之如此的”是指一个事物被认为是那种存在的条件。回想一下墨家的观察,物体可能彼此相似,但不是同一种,因为它们彼此不“以适当的方式”相似。在这里,墨家似乎是在提出一个相关的观点,即两个物体可以是同一种(“它们的‘所以’是相同的”),而保证它们被视为同一种的条件不一定相同。在意义领域,墨家也有同样的观点:语言中的表达可能具有相同的语法形式,但它们被允许应用的条件可能不同。
上面引用的这段话顺便提到了墨家及其对话者普遍认可的四种辩论技巧。这四种技术在小选择中有明确的说明:
类比(pi):“提出其他事情并使用它们来澄清它”
并行化(mou):“比较表达式并共同进行”
拉(元):“说:‘你是这样的。为什么只有我一个人不能这样呢?'”
推(tui):“根据他们不接受的与他们接受的相同的理由,提出它”。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技术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它们包括一个单一的,复杂的推理程序的步骤,其中一个索赔成立。然而,这种观点很难证明是正确的,因为它需要支持这样的主张,即每一步都是必要的,是下一步的基本前提。一个更容易和更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每种技术可以独立地操作以建立一个点。Yang(2020)认为,每一个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进行推断:前两个用于在每种情况下推断命题为真,而后两个用于在每种情况下推断命题为假。相比之下,罗宾斯(2010)认为,每一个都是类比推理的一般方法的一个实例,这种方法在大多数早期中国思想中很常见。墨家阐明了四种不同的方法,可以将这种一般方法实例化。前两个涵盖了指称和意义的领域,如上所述。类比(pi)指的是扩展种类的方法,通过参照行为在感知或思维中采用比较模型来识别或解释某物是什么。平行化(mou)是墨家将这一思想扩展到语言形式世界的延伸。“推”和“拉”暗示了争议中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试图根据与另一方已经接受的主张的类比来确立一项主张。
在这里,我们集中在平行的技术,可以说墨家的最原始的贡献,早期中国思想的辩论和逻辑。(For进一步讨论,见Yang 2020,Robins 2010和2012,以及条目《墨经》。正如他们的解释所表明的那样(“比较表达和共同进行”,比次二聚星),墨家将平行处理作为一种技术,其中使用某种语法形式的语言模型来对其他一些有疑问的语言结构进行比较。例如,以下语句具有相似的语法形式:
白马是马;骑白马就是骑马。
黑马是马;骑黑马就是骑马。
杰克是个人;爱杰克就是爱一个人。
吉尔是一个人;爱吉尔就是爱一个人
每一个都是一个模型,实例化一个共同的语言形式。墨家没有给出这种形式的象征性表示,但我们可以假设,凭借这些模型集体展示的结构上的平行性,它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形式。从技术上讲,每个语句都是两个更简单语句的连接(没有明显的条件关系,有时假设)。所以一般的形式似乎是:
(Form A)
( A 是 B )& ( VA 是VB),
其中 V 是一个动词,与名词短语A和B组合,实际上产生两个不同的名词化不定式。我们称之为“形式A”,以代表一种普遍的类型,一种在其实例中普遍认可的语言形式。另一方面,他们意识到这种形式的实例也可能失败。例如:
强盗是人,但没有强盗就没有人。
强盗是人,[但]渴望没有强盗并不是渴望没有人。
墨家把后面这些例子放在另一个类别中,我们可以将其确定为:
(Form B)
( A 是 B )& ( VA 不是VB)
墨家的平行化技术试图建立一些其他的主张,这些主张可能会在与所提出的模型进行类比的基础上受到怀疑。考虑以下由名词“boat”和“wood”以及动词“enter”构成的语句:
船是木头,但进入船不是进入木头。
墨家认为这种说法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将其归类为与B型相关的一般类型。这是“比较表达,共同进行”,但墨家对语义细微差别的日益敏感,使他们告诫人们不要仅仅根据形式进行推理。一些推论“进行”,其他的不,不管明显的平行。因此,他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挪用个别情况,这取决于他们的术语的语义如何在组合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对个案的仔细关注使他们发现了内涵语境,这可以说是墨家语言研究的最原始的贡献。
3.5意向性研究
后来的墨家很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试图对内涵进行系统的哲学处理的人。大量的证据表明,他们意识到了自然语言中内涵现象的普遍性,以及这些现象倾向于挫败自然语言意义在结构上基本上是组合的观点的方式(Willman 2010)。他们可能不仅意识到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区别,而且意识到这种区别对于确定涉及内涵语境的句子的真实性或可接受性可能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他们似乎并没有试图用基本的语义原则来解释这些语境,否认它们的存在,或者断言它们可以被还原为或用其他哲学上更可接受的表达方式来解释。相反,他们不仅把意向性作为语言的基本特征,而且还试图利用它来推进他们的哲学观点,特别是他们的伦理观点。
可以肯定的是,墨家并没有试图发展任何严格的符号来处理逻辑形式的差异。但正如上面的例子所指出的,他们很谨慎地假设具有相同语法形式的句子或表达具有相似的语义表示。很可能是从这样的观察中,后来的墨家被引导来比较从共指项和共延谓词的相互替换中获得的表达式的满足条件。他们通过使用我们现在所确定的意图测试来做到这一点。这些测试中的许多涉及典型的认识动词,如“知道”,“想到”和“爱”。例如,在B40的佳能墨家声称:
断言认识狗和认识犬科动物的同一性是错误的;不这样做不是错误。
这个译本只是众多对原文有不同解释的译本之一,一些学者声称,由于过去几个世纪的抄写错误,原文需要进行文本校正(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He 1971和Chen 1983;也参见Zong 2000)。然而,当我们认识到墨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思考简单名称的含义如何与其他名称结合起来时,这确实是有意义的。根据A.C.最大值格雷厄姆, 狗 (狗)和犬(犬)的名字是墨家的股票的例子,指的是同一件事,但有轻微不同的意义,可能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词源。当代的语言哲学家可能会认为,墨家正处于用这些例子发展精神状态本体论的边缘,认为“知道”的上下文的不透明性是知识潜在失败的结果。杰克可能知道狗是什么,但他可能不知道犬科动物是什么,不管“狗”和“犬科动物”的共同延伸。但是墨家不太可能以任何方式将语言视为心灵的窗口。墨家文献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对发展一种精神状态的分类感兴趣。事实上,墨家权衡了比较语言表达的后果,这些语言表达不仅涉及我们通常与心理状态相关联的内涵动词,如“知道”,“想到”,“相信”,“爱”等,而且还涉及由动词引入的明显内涵语境,这些动词显然与心理无关,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迹象表明他们想过区分它们。
例如,在《小曲》中 ,墨家对“乘 ”、“入”、“多”、“无”、“事”甚至“杀”等词语的语境进行了内涵分析。他们的兴趣似乎主要是语义学的,在他们的调查的最前沿的组合性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表意文字的组合是否产生了有意义的整体,这些整体可以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总和进行适当的分析。那些不能以这种方式分析的内容可能被认为是惯用的。请再考虑一下第15行中“入木”一词的奇怪用法:
舟是木,入舟不入木。
动词“进入”(entering)通常不被视为表示内涵语境。张和刘(2007)分析了入木的复杂表达为“去死”,其意义明显超越了入船的内涵,在这种情况下仅表示入船的简单动作。另一方面,这些表达在语法形式上都是相同的,这一事实再次导致墨家得出结论,即语法形式可以是欺骗性的,任何表达都可以是可分析的复合词或不可区分的语义整体。
可以注意到,术语“船”和“木材”不是共同延伸的,因此不能互换以测试它们出现的上下文是否是内涵的。然而,尽管墨家确实承认不同范围的名称(“类”对分类多个事物的名称进行分类,而“类”对仅指一个事物的名称进行分类),但他们显然并不局限于将“X是Y”的形式的表达视为断言。如上所述,他们的“同一性”(同)的概念是包容性的,足以容纳一种解读,而这种解读绝不是以扩展的失败为前提的。例如,船是木头的,因为它是由木头制成的,“木头”不是一般的木头,而是制造船的材料。这很可能是墨家在这个例子中所想的,因为他们所要表达的观点显然是对语言复合体(“入舟”和“入木”)的意义进行比较,以及词语的意义如何随着它们出现的语境而变化。
此外,内涵是由测试以外的相互替代的共指项,共延谓词,或逻辑上等价的句子。如果一个上下文包含一个带有量词的短语,允许“非特定”的阅读,那么它可以被认为是内涵的(见内涵及物动词的条目)。例如,俄狄浦斯在寻找他的家庭成员可能是真的,但他在寻找伊俄卡斯塔却不是真的,尽管伊俄卡斯塔是他的家庭成员。因为,俄狄浦斯可能并没有特别寻找的家庭成员。这似乎是墨家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的问题:
她的弟弟是一个英俊的男人,但爱她的弟弟不是爱一个英俊的男人。
古汉语中数量化语法标记的稀疏性并不要求我们用存在性数量化短语“某个x使得x是男性和英俊的”来解读“美人”。但这只会使墨家的观点更加突出。如果“爱美人”可以被理解为爱情的吸引,而不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那麽我们就可以理解墨家为何认为这是一个失败的推论。
关于其余的非认知内涵及物动词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例如:
霍父 是人;但这并不意味着霍侍奉父亲就是侍奉人类。
及物动词“是”是内涵动词的证据来自“为人服务”这一表达,它被理解为服务工作者的行为,即充当仆人的人。很明显,这与心理状态无关(比如那些涉及知识失败的状态)。
另一方面,当墨家说:
强盗也是人。但杀强盗不等于杀人
“killing”一词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延伸动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墨家显然认为,象形文字“杀”和“盗”的组合形成了一个成语,被认为是一个独特的、不可分析的普通话语单位,带有正义执行的含义。这在“杀人”的语义中是看不出来的,后者可能更简单地表示谋杀行为。事实上,墨家明确禁止后者与他们所信奉的博爱学说(参见。第17号来自格雷厄姆的翻译(2003 [1978]))。与许多西方哲学家不同,墨家似乎认为,对语义细微差别的仔细关注可以对道德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也就是说,墨家对语言分析的兴趣部分源于一种坚定的信念,即通过仔细分析发现的语义区别可以帮助解决某些关于其基本道德信仰合法性的问题。墨家坚持认为,正当的行为包括“无一例外地爱所有的人”(这意味着反对谋杀行为),但他们也不反对对那些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进行“合理的处决”。当被问及不一致的理由时,他们回答说,赞同正当处决并不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们对热爱所有人的价值观的立场。这可能不会使他们的许多对话者相信他们的博爱学说是合理的,但它会平息他们不合逻辑的指控,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一致性肯定会被认为是优于他们的对手的任何观点的标志,这些观点经不起类似的审查。
4.道家的回答与逻辑批判
虽然解释我们语言表达的语义规则可能是异质的,不能保证关于组合性的假设会成立,但墨家并没有动摇他们的信念,即经验对象表现出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这些相似性和差异的识别使我们能够“区分高贵和卑贱”(明贵鉴,1999)。用荀子的话来说)。的确,语言的中心目的是通过阐明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来指导行为,而这是通过对相似性和差异的微妙分析来区分高贵和卑贱来实现的。我们把模范个人的行为作为模型,确定区分他们或他们的行为的标准,并以类似的方式采取相应的行动。有时这些语义分析会揭示出奇怪的结果;如上所述,“强盗是人,但杀强盗不是杀人”。但是墨家并不反对接受这些奇怪的东西,因为他们普遍认为,对意义的哲学解释应该遵循正常的使用惯例。无论如何,他们从未放弃这样一种信念:对语义可能性的详尽分析应该以一种提供一致的、不变的行动指南的方式,使世界上真实的相似性和差异变得透明。如果语言的分析可以提供这一点,那么社会中应该消除如何行动的混乱,人们应该能够和谐地生活在一起。
这种对语言的分析可以为行动提供一致的指导的主张,正是道家反对的目标,也是他们哲学怀疑论的主要焦点。令人惊讶的是,像庄子这样的道家怀疑论者并不反对墨家的基本观点,即世界是由各种各样的物体组成的,它们具有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此外,他们对物体在时间中如何经历不同形式的变化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墨家甚至给了我们不同的术语来表达这些差异。不同之处在于,在庄子看来,无论我们进行多少分析,或者我们如何精细地区分,我们的语言永远不会在现实中获得足够的牵引力,为我们的行动提供持续的指导。庄子对他那个时代正在进行的争论如此不满,以至于他被迫发展了一种他认为是超越性的哲学世界观,而不仅仅是希望通过简单的语义差异解释来解决这些争论。生命比人类的理性能力所能掌握的要大得多,而且有一些直觉知识或经验的形式是无法用粗糙的语言工具来解释的。
《庄子》中有一些故事证明了车工、木匠和其他工匠的完美技能,他们哀叹自己无法表达自己如何出色地完成任务。车匠皮安的自我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是从自己工作的角度来看待它的。当我凿一个轮子时,如果木槌的打击太轻,凿子就会滑动,抓不住。但如果太硬了,它就会咬进去,不会动。不要太温柔,也不要太用力,你可以把它拿在手里,在心里感受它。你无法用语言表达,但不知何故,它有一个诀窍。我不能教我儿子,他也不能从我这里学到。所以我已经干了七十年了,在我这个年纪,我还在凿轮子。古人死后,他们带走了不能传下来的东西。所以你所读的一定是古人的糟粕。(文沃森1968年:152-3)
这篇文章结尾处提到的书是惊人的。庄子声称他对理解的微妙和便利有一种洞察力,这种洞察力无法用书面形式或甚至通过带有适当指示词的口头话语来捕捉。语言的名称区分了意义,但不可避免地在它们与对象的协调中存在滑动。
这一点在庄子对语言的索引现象的呼吁中最为明显,庄子用这种现象来反对墨家的主张,即术语的含义可以可靠地确定它们的名称。他似乎想到了我们今天对“索引”一词的理解:其名称不仅由其含义而且由其发音的周围条件的事实所确定的术语。这些事实与代词(“我”、“你”)、指示词(“这个”、“那个”)、空间和时间副词(“这里”、“那里”、“昨天”、“现在”、“以前”)的移位指称的确定有关,庄子在各种省略和论证语境中诉诸于所有这些事实。他的总体观点似乎是,术语表达中涉及的不同视角或立场对这些术语的使用方式和所指内容有重要影响。所谓不纯的指标词“此”(比)和“彼”(是)(见指标词的条目),通常在文言文中用于命名物体(“这是马”,“那是牛”),使庄子方法的透视主义变得清晰:
没有一件事不是那样的;没有什么不是这样的。从那,它是看不出来的;由此可知。所以说:从这里出来的;这个和那个是一致的也就是说,that和this是同时诞生的。( Zhuangzi2/27-29; tr. Graham(1989)
可以说,庄子是在暗示,参照总是以某种排除他人的视角为关键。这可以解释“那个和这个是同时诞生的”的结论:一个人在称一个对象为“这个”时所采取的视角意味着另一个人称它为“那个”的替代视角。“That”和“this”是一对,它们的术语在协调中起作用。庄子在寻求一种超越一切武断二分法的哲学视角:
这个也是那个,那个也是这个。在那里他们从一个角度说“是这个,不是”,在这里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说“是这个,不是”。真的有这个和那个吗?或者真的没有这个和那个?这个和那个都找不到对立面的地方,叫做道的轴心。一旦在圆心找到了轴,就没有任何限制来回应,一方面没有限制是什么,另一方面没有限制不是什么。所以我说,“最好的方法是照明”。( Zhuangzi2/29-31; tr. Graham(1989)
这一点可以用指示词来说明,指示词是语言中最易变的索引词之一,似乎能够指代任何东西,而不管上下文如何。但是,当我们再次考虑墨家如何解释指称行为时,我们可以欣赏《庄子》所暗示的概括。回想一下,当墨家说“有马”(你马)时,他们似乎是在声称某个物体x类似于马的模型m。如果他们用指示 成分bi(“这个”)来陈述这一点,那么他们正在进一步主张,他们与之处于某种关系(可能是知觉上的相识)中的某个对象x类似于马的模型m。还要注意墨家认识到物体并不总是与他们的标准完全相似;有时,它只是部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的对象必须根据标准(yi)“以适当的方式”与它相似。据推测,这一标准确定了一些突出的比较,保持一致的语言环境。那么庄子的观点就等于主张,没有任何突显条件在语言语境中是一成不变的。每一个指称行为的独特性破坏了识别任何语境不变规则的可能性,因为成功指称的条件不仅涉及关于名称和对象的关系的事实,而且还涉及一个人与这些对象的熟人关系。事实上,鉴于《庄子》对索引性的高度重视,一些学者声称《庄子》认为所有的语言都是索引性的。这是一个在这里无法辩护的观点;读者可以查阅Hansen 1992以获得较长的处理。
5.荀子对墨家逻辑的借用
与战国时期的其他主要哲学家相比,墨家更重要的是相信,适当的道德行为以及对其实现至关重要的语言使用,可以由普通公民独立于政府权威并通过理性手段区分道德行为细微差别的真实相似性和差异的能力来决定。庄子的怀疑论对这一信念提出了很多质疑,但却没有留下多少东西来安抚有效治理和有序统治的要求。战国晚期的儒家哲学家荀子试图在积极的、建设性的基础上重建伦理学,但没有屈服于令人沮丧的道家反驳,道家的反驳使墨家的许多思想受到质疑。
荀子的逻辑和语言理论表面上与墨家相似,他大量运用墨家经典的学说来发展自己的论点。但在其下,我们发现儒家的预设与墨家的范式大相径庭。庄子抓住了索引性来说明名字不能在不同的语境中一成不变地使用。为了应对识别感知或思想中无可挑剔的显着条件以确定如何使用名称的问题任务,荀子引用了庄子的论点来证明语言的正确性条件,如果有的话,必须由约定来确定。由于这些惯例最终是任意的,所以不能用墨家的论说方法来建立。它们必须由权威来决定,圣王的统治通过促进正确的社会行为和抑制越轨行为来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语言习俗。
因此,荀子重申了儒家的传统,即通过不妥协但仁慈的统治将秩序强加于社会,以确保道德话语的无政府状态不会在公民社会的恶化中达到顶峰。他持有这些观点不仅是因为它们为庄子的激进怀疑主义提供了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而且还因为它们与他对人性的愤世嫉俗的观点一致。我们的本性是天生的腐败和邪恶,如果听之任之,就无法维持社会秩序,因此需要社会机构的纠正。更一般地说,荀子认为道德是一种控制人的本性的发明,因为自然本身,在其无尽的变化和不可预测的自发性中,不能依赖于约束人类的激情来维持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上,荀子的哲学方法与墨家的哲学方法一脉相承。他自己分析了“名之目的”、“同化与分化的依据”和“立名的基本要求”(《荀子》第22卷)。然而,对荀子来说,理性必须停止证明哪些行为可以作为道德行为的典范。墨家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般的功利考虑,那么它是可以受理的。这使得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为后果周围的环境,它们是否导致社会的富裕,以及它们是否有助于实现博爱的原则。因此,确定行为是否正当,规定了独立于权威判断的理性的使用。在荀子看来,这种对功利的诉求意味着他自己的伦理学所禁止的理性的使用,因为圣人的行为不能被任何独立于其内在道德权威的东西所证明。由于圣人建立的习俗基本上是作为适当行为的典范规定的,理性在普通个人对它们的认同中不起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早期思想中道德行为模式(法)概念的实体化主要是墨家的贡献,他们自由地使用它来代替儒家对传统权威的呼吁。但荀子发现,除了在提到墨家试图取代的儒家习俗时,它几乎没有用处。事实上,普通个人的理性在这里是不合适的,因为正确识别这些模型的能力是一种需要多年培养和掌握的才能,只有社会的知识精英才有望获得。正确的行为必须通过教育从这些精英中传播出来,最终从那些在适当的治理中受益的高级官员那里传播出来。
这种预设在荀子的命名和指称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命名的行为不是由理性决定的,而是由习俗决定的,荀子把建立这些习俗的权威归于后世的圣王:
至于后世君王所定的名称,刑罚的名称是从商的,爵位的名称是从丑的,文化的名称是从礼的。..(《荀子》第二十二卷)
普通人被禁止质疑语言惯例的授权:
因此,吹毛求疵的措辞和发明的名称在你自己的权力,混乱正确的名字,把人们的怀疑和混乱,增加争论和诉讼之间的人,是宣布最严重的颠覆,谴责一样的罪行伪造的计数和措施。(《荀子》第二十二卷)
荀子避免了他自己的一个颠覆,他把自己的任务限制在弄清楚权威所建立的惯例如何能够作为普通公民的榜样,这需要(就像墨家所认为的那样)确定一个条件,在这个条件下,人们可以把这样指定的名称扩展到与它们适当相似的其他物体或行为。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共同理性发挥了关键作用,荀子认为,我们有能力利用感知的证据进行适当的区分。例如,一个人看到两个形状,一个三角形,另一个正方形。在这种模式的区分中,没有什么能迫使人们把第一种模式称为“三角形”,把第二种模式称为“正方形”。一个单一的名称也可以用于所有的三边和四边形。然而,感官的作用是鼓励为每一个人起一个不同的名字;它们是语言中同化和分化对象的“证据”(元、因、手段)。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山脉和深渊是水平的”这一论断是不可接受的(或错误的),因为它与我们对两个地理对象的非水平关系的看法相矛盾。这就是荀子所谓的“山”、“渊”的用法,虽然是约定俗成,但归根到底是约定俗成。荀子的观点并不是说,对意义的分析以某种方式确定了语言术语的使用方式,而是说,当惯例确实“预先确定”(气)了这些术语的意义时,人们要用感官来确定它们所指的对象是被视为相同的还是不同的。
荀子坚持认为习俗是所有命名行为的基础,这使他能够自由地倾向于简单的、常识性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引起其他学派争论的语义难题。回想一下,墨家认为,虽然强盗是人,但并不意味着“杀了强盗就是杀了人”。显然,他们的目的是调和功利主义伦理与博爱主义。他们认为“爱民”与行刑的正当性是相容的,但前提是“杀盗”(行刑)不是“杀人”(杀人),因而与他们的“爱民”伦理并不矛盾。荀子的儒家伦理没有受到这种明显的矛盾的挑战,仍然没有被墨家对成语的奇怪呼吁所说服。在他看来,“杀强盗就是杀人”这一论断与“骑白马就是骑马”一样,都是从成分上分析的,同样可以成立。
荀子否定墨家在这一点上的判断,并不是在质疑墨家的一般推理理论。他只是在争论它在本案中的应用。虽然没有证据表明荀子认为所有复杂的意义都是严格组成的,但他不愿意认真对待墨家为他们的伦理观点所收集的例外。他的偏好似乎是一个更简单的理论,容纳任何程度的一般性是必要的沟通清晰的目的。复杂的“杀人”是更好地分析组成,如果另一个简单的术语,适当的一般性(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谋杀”)就在手边,以避免混淆:
如果一个名字就足以交流,那就把它做成单一的;如果不是,则组合。(《荀子》第二十二卷)
根据经验,单个项比它们出现的复合项更一般:
如果单一的与结合的没有冲突,它就更一般;不过虽然笼统,却没有什么害处。(《荀子》第二十二卷)
没有伤害,也就是说,在任何程度的一般性是必要的沟通清晰度(e。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鸟”,“动物”),直到最广泛的一般性水平(“事物”)。像墨家一样,荀子的推理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即模型必须作为相似性的标准:命名一个对象就像“用尺测量一个未知的长度”。因此,他倾向于以大致相同的方式进行推论。断言“ x 是动物”是从断言“x类似于动物的模型m”的有效推断,假设任何类似于m的东西都是动物。
同样,“白马是马”是一个有效的推论,在荀子看来,从主张:
m1型号
为“白马”类似的模型m2
为“马”。
荀子在《荀子》第22卷中特别提到这个例子,可能是他对“白马非马”这一自相矛盾的说法的回应,这一说法是诡辩家公孙龙的著名论断,可能是为了衬托墨家的命名和指称理论(公孙龙本人可能曾经是墨家的一员;参见名称学院条目以进行进一步讨论)。这个推论成立,大概是因为m2
作为“马”的模型,而不管它的颜色。由于颜色不是相似性的相关标准,“马”作为一个更普遍的术语起作用。
凡此种种,与墨家的观点并无不同之处。分歧产生于对具体事物的分析,墨家认为这可以实质性地决定伦理争论的结果。鉴于习俗是所有命名行为的基础,荀子放弃了任何语义(甚至是理性,狭义地解释为墨家的争论)可以成为伦理基础的假设。另一方面,荀子对权威的顺从让人想知道,一个受过教育的精英会用什么样的理性原则来决定为什么一套给定的语言惯例比其他的更合适。我们可以假设,他们的选择不会完全是任意的,而是受到感知中的辨别能力的指导,墨家认为这是我们共同理性的基础。事实上,尽管荀子对语言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的观点表达得非常清晰,但他留给读者的是一种未解决的紧张关系,即他希望在自己的哲学分析中实现的目标与他告诫我们屈服于其权威的高级官员的命令之间的矛盾(详见《荀子》条目)。
6.结束语
在汉以前的中国哲学流派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后来的墨家,他们开创了语言和逻辑的研究,并使之系统化。在一个基于精确定义的一般理论框架的背景下,他们开发了一个可行的类比推理理论,该理论对术语组合的特殊语义贡献敏感。意识到组合性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他们远离逻辑形式理论的发展,但它刺激了对语言中内涵现象的洞察,促使他们对伦理观点进行更复杂的辩护,并鼓励对语言在交际话语中的功能进行广泛的理解,这值得今天继续考虑。荀子在阐述逻辑和语言观点时的严谨性和清晰度可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他在独创性方面并没有超过他的墨家祖先,主要是寻求利用他们的见解来支持一个主要是儒家的伦理议程。尽管墨家清楚地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推理方法的许多局限性,但他们仍然希望对语言的复杂分析能够揭示经验的真正相似性和差异性,从而可靠地指导道德行为。这种普遍的希望正是庄子等道家批评家关注的焦点,他们从激进的透视主义假设出发,认为任何语言,无论多么精致,都不足以提供一致的规范标准。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仍有争议,今天的中国哲学学者以某种方式倾向于古代关于语言和逻辑在人类思维和行动中的作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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