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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我爸上过树打过鸟,是否要举报大义灭亲?

2022-11-15 13:16 作者:颂小雅  | 我要投稿

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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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上一次我们讲的弹弓打麻雀,很多同学发来私信,纷纷表示担心。有同学说自己的老爹用弹弓打过癞蛤蟆,还有同学说自己的老姨捡了几个乌龟王八蛋,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去举报,现在感到非常的困惑,因为听到这个视频之后发现自己家里住着的全都是犯罪分子,感到住在贼窝里面非常的没有安全感。所以他们就想问我的意见,要不要大义灭亲,让他们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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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些问题我也困惑了,其实上次的弹弓打麻雀我并没有讲完。首先并不是所有的麻雀都是三有动物,我查了一下,只有树麻雀和山麻雀是三有动物,但是家麻雀并不是。估计大家也分不出来,其实我也区分不出来,长得还是蛮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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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弹弓是不是禁用的工具,这个还是值得仔细研究的。包括北京在内的不少地方,确实通过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把弹弓看作禁用工具。比如我们上次说的《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就明确认为弹弓是禁用工具。但是大家现在有没有兴趣翻开《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你翻开这个法条,你就会发现这个法条立得太妙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第 一款,它列举了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上次我们说过,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那第二款,它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办法,就是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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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家读法条要全面的阅读,不能断章取义。因为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它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对于违反 二十四 条第 二 款的行为,它没有任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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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就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二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禁用工具或方法,它只是一种行政指导或建议,它既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刑事惩罚的前提,它只是一种建议。我就说因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是非法守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关键性要素。因为你无论是在禁猎区还是在禁猎期,只要针对三有动物或水产品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形式上那好像都可以构成犯罪。那这么关键性的要素,那一个县级政府就能随便定,这似乎也太随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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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实非常的巧妙。一方面它明确的规定了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但另一方面它又考虑到中国地大物博,各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情况,所以让各个地方可以补充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一种建议,并不具有这种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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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刑法意义上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它是不能超越《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列举的类型。一般的弹弓它是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列举的禁用方法,自然也就不属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犯罪工具。至于有些地方,把这个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建议也当作定罪量刑的依据。那我觉得这可能就属于拿鸡毛当令箭,严重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注意罪行法定,罪是刑法定的,而不是其他规章文件就可以随便乱定。当然了,如果弹弓是改装后的,比如说加了电子诱捕装置或夜间照明行猎的弹弓,那这种弹弓我见识小没见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过,发个图让我来见识见识。不过我还是呼吁大家爱护小动物,这个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这个小朋友的弹弓最好还是上交给老师。谢谢各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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