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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鲁迅诉民国教育部案

2023-08-16 15:22 作者:追击车  | 我要投稿

        其实按书里所说,民国平政院的典型行政诉讼还有一件“刘建诉国务总理无故免职案”,但奇怪的是互联网上均找不到相关资料,我又没有黄源盛著 《民初平政院判决书整编与初探》这本书。所以今天看一个比较有名的案件。

        1925年8月12日因支持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潮(其实就是《纪念刘和珍君》的时代背景),鲁迅被段祺瑞政府的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呈请免除其教育部俭事职务。经研究民国经济的学者考证,鲁迅的这份工作在当时确实是收入比较可观。章士钊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次日,段祺瑞明令照准。

        1925年8月22日,鲁迅向平政院递交诉状,控告教育总长章士钊“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悬请“按律裁决,以保障民权施行”。按鲁迅所说:“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展获奖叙。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教育部答辩称:原本对鲁迅革职一事,拟循例交付惩戒委员会作出结论,但迫于形势严重,如果不及时作出革职决定,恐怕事态更行扩大,且群相效尤,更为不堪。

        鲁迅的辩护词除了程序以外还有两项主要论点:章士钊所主张之不当行为,皆非控方在部行为,而是在授课学校之行为,也就是说,北女师大教员周某与教育部职员周某,应认定为两种不同的身份,不可混为一谈。章士钊处分理由的重要一点,是鲁迅支持学生闹事,担任北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而鲁迅主张,自己收到委任状为8月13日,章士钊作出处分则是8月12日。不存在支持学生闹事的处分事实。

        鲁迅于1926年3月23日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判定:“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其理由是:“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邃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

        但其实于1926年1月26日,在平政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裁决之时,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就签署命令,恢复了鲁迅的职务。

本文主要参照杨临宏主编,《行政诉讼法原理与制度》,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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