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行政法-11-行政诉讼


1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行为使行政职务行为且有可能侵权 + 不在排除范围)
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确认案件
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
行政不作为案件
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三乱”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医保费
抚恤金
保险费
行政协议案件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供水、气、热
污水垃圾处理
公共交通运输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监察
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国际贸易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裁决
公安、国安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
行政调解、仲裁
行政指导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为
机关为作出行为而事实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协助执行行为
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信访办理行为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关系为原则)
中级法院
海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机关诉讼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复议维持案件
共同告
就低不就高
中院的管辖决定权(自己审 or 指定审)
当事人的管辖选择权
7日内
决定自行审理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基层法院的申请
7日内
决定自行审理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决定由报请的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管辖恒定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 + 被告:原告所在地 + 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结果为何)
原机关所在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
注意
复议维持:共同告 + 原机关所在地 or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改变:单独告 + 原机关所在地 or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 原机关所在地 or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管辖权异议
提出者
当事人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法院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管辖恒定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不予审查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解题方法
step ①:找诉讼被告
step ②:看复议
step ③:找地域
step ④:定级别
step ⑤:看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有受害人的案件
相邻权案件
公平竞争权案件
投资人案件
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合伙组织案件
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案件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起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案件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案件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债权人案件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例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
投诉人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检察院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该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村委会、居委会:授权/委托
高校、律协、注会协会:授权/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政府为被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漏加转: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转列为被告型第三人
例外:复议维持共同告的,漏加列(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错变驳: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载定驳回起诉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幅度越权:以自己的名义
种类越权: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为 违法,视为复议维持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选择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 = 区政府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自己的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 = 被授权组织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
职能部门不能作被告
无行政主体资格的 = 组建机构
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范围扩大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人上诉权缩小
法院判决增加其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第三人有权上诉
未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再审申请权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个行政行为
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 = 追加原告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类行政案件
合并条件:双方同意
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代表人
人数: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10人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
复议:1-5人
权限: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产生方式:自愿推选,推选不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代理人
委托方式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有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或书面委托其近亲属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资格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证明材料:① 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或者②领取工资凭证
社区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件
①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领域
②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领域
③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④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权利
律师: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可以涉密
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不能涉密
行政诉讼的证据
书证
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盖章
技术性书证(报表、账册、图纸等),应附说明材料
物证
视听资料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却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一般式出庭作证,采取口头形式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原告或者第三人证明鉴定人不合格、程序违法、意见不完整等,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现场笔录(行政法专有)、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庭审中,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检验物品的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可要求执法人员出庭
勘验笔录
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
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被告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例外: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
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复议维持共同告: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举证期限
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原告
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例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起诉条件:原告;被告;法院;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履行或给付、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赔偿或补偿、行政协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起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例外情形
①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确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例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 行使举证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民事与行政分开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举证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期限与最长保护期限
起诉期限:6个月
最长保护期
诉作为
全知道:6个月
知一半
只知内容不知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全不知
不动产:20年
其他:5年
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履行期 + 6个月)
无履行期: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2 + 6个月)
注意
诉经过复议的行为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起诉
书面
口头
法院记录笔录、出具书面凭证、告知被告
立案登记
一律接受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条件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应当知道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判定的,先立案
三不: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处分
三不 = 法院不接收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告知补正
不裁不立:飞越起诉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交换诉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
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再提新诉讼请求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同原告举证期限
民事单独立案,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裁决不单独
被告15日内交证据、规范性文件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原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或者参与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得 仅委托律师出庭
一审
普通程序合议庭
必须开庭
言词审理
简易程序
何时简
应当简易:当场、2000、信息公开
可以简易:协商
不得简
重审
再审
如何简
独任
45日
可进退
转化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继续算
原则上公开审理
国密隐私不得公开
商密申请不公开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案件:可调解结案
当庭宣判(10内发判决书)或定期宣判(立即发给判决书)
不服提交上诉状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二审
原则上合议庭开庭审
无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可不开庭审
二审实行对裁判和行为全面审查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上诉审规定: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一并审理
分别裁判
选择撤诉
选择上诉
全案移送
双重收费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
视为申请撤诉
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未交诉讼费
按自动撤诉处理
一审撤诉的后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例外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未交诉讼费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可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批准,书面告知)
何时改
一审
二审
再审
如何改
3种改变情形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3种视为改变情形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如: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审什么
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怎么判
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
调解(新增)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例外: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中止和终结诉讼
中止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中终转化
中止诉讼情形中的前三项,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必考)
负责人范围
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出庭的,可委托1-2名代理人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
具有编制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
地方机关当被告时可以请外援: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其工作人员
负责人必须出庭的范围
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高度关注或群体事件
法院书面建议
拒不应诉的后果
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案件裁判
一审判决
复议维持共同告
原告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以原行为为主
原行为作为违法(双撤)
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
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分别赔偿
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原作出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必考)
请求期限
第一审开庭审理前
法庭调查中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对内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对外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一审判决类型
申请人胜
行政行为合法不合理
合法一般不合理
变更
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合法严重不合理
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
变更
行政处罚明显错误
行政行为一般违法(先撤销后确认)
作为
原则:决定撤销并可责令重作
无法撤销:决定确认违法 + 补救 +赔偿
不作为
原则:决定履行
履行无意义:决定确认违法 + 补救 + 赔偿
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确认无效
主体无资格 + 行为无依据 + 客观不可能
被申请人胜
行政行为合法又合理
驳回诉讼请求
作为 + 不作为
二审判决(全面审查)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般遗漏
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漏人或漏判)
违法缺席判决
特殊遗漏
一审遗漏赔偿诉讼请求
step ①:二审法院先审理赔偿请求,不应当赔偿的,直接判决驳回赔偿诉讼请求
step ②:应当赔偿的,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
step 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新提出赔偿请求
二审中新提出赔偿请求的,先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直接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驳回起诉)
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
原则:一审法院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驳回判决可自行执行
合法又合理
执行依据
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
行政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申请期限:2年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逾期不履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如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则判决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照民诉
行政许可诉讼
受案范围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
= 行政许可的管理
导致许可程序对主体事实上的终止的过程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内部程序外部化
上批下决定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统一办理许可
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举证
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
第三人可以提供
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予许可案件
履行判决
查阅权诉讼
履行判决
行政补偿诉讼
补偿诉讼:行政机关处理前置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无法可依的,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特许权补偿,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适用调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受案范围
拒绝公开之诉
内容方式之诉
反信息公开之诉
个人信息保护之诉
= 应改不改
注意
受案范围排除
程序性告知
拒绝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
拒绝信息创建
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行政程序中的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诉性(转化)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起诉
被告
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作出答复的机关
受理申请的机关
前提:逾期未作出答复
主动公开的被告
谁公开谁被告
多阶段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
拒绝公开
被告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裁量正当性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密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拒绝更正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国家秘密的“呈堂豁免”
被告能够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
原告的举证责任
提供线索
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信息系由原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更正申请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裁判类型
积极不作为的判决(履行)
应当公开而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
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内容或形式不当的公开行为
不予公开可区分处理信息行为
不更正信息记录
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消极不作为(= 拖延履行)的判决
反向诉讼的裁判
被告公开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共同利益的,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行政公益诉讼(官告官)
含义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范围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管辖
基层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诉前程序(先建议后诉讼)
检察建议前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加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
起诉
行政公益起诉书
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监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撤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违法
人民陪审制
可以适用
调查取证
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派员出庭
判决类型
移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