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版软件的使用者,要根据其使用软件的目的来具体分析
软件破解者作为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实施者,要根据其破解软件的目的和对破解版软件的处理来具体分析
1.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且没有将破解版软件对大众传播的,软件破解者可以进行合理使用抗辩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本应属侵权的行为,但法律为了促进知识传播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在使用条件和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在该特定条件下的使用,法律将其视为合理使用,而不再作为侵权行为对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可见,仅为个人学习和研究的,可以免于法律追究。
2.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但免费对大众提供该破解版软件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新浪博客用户“蓝魔之泪”在新浪博客平台上发布了【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下载链接及破解方法、说明等内容的涉案博客文章;通过下载链接并按说明步骤运行操作的结果显示,软件经破解后显示的多界面内容与涉案软件正常运行时显示的内容相同,且无须通过注册码注册即可使用,该用户未经求知公司许可发布、信息传播破坏技术措施软件的行为,侵害了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3.破解软件是为了对外销售的商业目的,或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的,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法院认为,两被告在WebDraw软件许可期限到期后,为了能继续使用软件,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软件的序列号,继续用于为公司客户提供名片的设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如翁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3]。被告翁某通过破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享有著作权的工业控制软件,复制、刻录成软件光盘,并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经过加工包装。再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破解版软件发往全国各地。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破解版软件的使用者,要根据其使用软件的目的来具体分析
1.使用破解版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不承担法律责任
破解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构成合理使用;使用破解版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研究的,同样构成合理使用。
2.使用破解版软件是为了实现商业目的,应当承担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所谓商业目的使用软件,是指软件最终用户使用软件是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其生产经营。但在此类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会提出员工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而使用的合理使用抗辩。
如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4]。被告辩称:被告的计算机中安装有可以替代涉案软件的软件,个别员工在计算机中私自安装了涉案软件。法院认为被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如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奥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纠纷案[5]。上诉人抗辩涉案计算机属公司员工个人所有,涉案软件安装目的为个人学习,而非公司商业性使用。二审法院认为,上海文化执法总队已在上诉人公司经营场所查实涉案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且曾用于上诉人公司项目,并且上诉人公司亦确认其经营中需要使用类似于涉案软件的功能,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公司经营场所计算机中安装的涉案软件系用于其生产经营。即使如上诉人公司抗辩所称的涉案计算机之物权属员工个人,也不能改变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系用于上诉人公司的经营,因此其不侵权抗辩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商业使用,查明破解版软件的实际用途是至关重要的,应避免仅仅从使用主体的性质(公司或个人)以及使用软件的终端所在地(公司或家庭)简单作出判断。即便是公司为员工配置的电脑,员工安装破解版软件用于个人学习和研究而不是用于公司分配的任务,公司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即便是员工个人购买的家庭用电脑,如果安装破解版软件是为了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也构成商业使用(但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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