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刑事取保候审


一、刑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收养的。
4、对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5、提请批捕后,检察不批准逮捕的。
6、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7、公安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8、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已拘留的案件和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在逃人员以及自伤自残的嫌疑人可以暂缓侦查和审查起诉。
9、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不批捕或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意见及辩护人关于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等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除外。
10、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
1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未成年。
(3)庭前会议举证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不予准许。
(4)有新的线索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法庭调查尚未结束。
(5)法院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1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1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依法宣告缓刑时可以取保侯审。
14、对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得执行监禁。
15、对被羁押的人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担保其按时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1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即指从立案到解除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刑事取保候审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公安派出所受理。
3、公安分局审批。
4、报县公安局备案。
5、办理手续。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