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章节知识点+串讲+题库

00258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选自教材〔保险法 2010年版〕
作者: 徐卫东
ISBN编号: 9787301177662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复习资料包


00258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内容包括高频知识点、章节知识点、题库(习题库、同步练习)、串讲和2004-2022年00258保险法历年真题30份(真题会持续更新,部分考卷可能会没有答案)。
部分知识点预览



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 :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 ,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保险人享有请求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 , 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
保险的职能主要有:(1)(分担风险)职能:是保险的(最基本职能);(2)(经济补偿)
职能: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3)(防灾防损)职能;(4)(金融中介)功能。
债券性定义:在财产关系领域,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相区别而存在)。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债券债务关系。
债券性特征:(债权)性、(非典型双务)性、(强制有偿)性、(射幸)性、(不要式)性、(格式)性。
(保险合同关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与保险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2.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系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法定保险利益)包括:(1)本人对其自身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限利益,皆得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任何一种人身保险;(2)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对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保险合同订立除了包括成立,还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动态过程。
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3)违法义务的后果不完全相同。(4)两者的目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