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未经配偶同意,设立信托的效力如何?

近期,有客户咨询,他早年创业,作为创一代,赶上了时代的红利,身价过亿。
但商海沉浮,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便想要设立3000万的信托,借助信托的独立性,进行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
客户当年跟妻子是危难之际的商业联姻,感情基础薄弱,便不打算将设立信托的事告诉妻子。于是咨询我,这样以后离婚的话,会有什么风险?
律师解答
一、处置共同财产须经配偶同意
虽然我国法律中有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
《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仅指不会对家庭财产情况造成影响的、小额的、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限度。例如,丈夫买包烟、妻子买个菜,给孩子交学费等。
而设立3000万的信托,很显然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因此必须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目前,信托机构在实践中普遍的操作是,由一方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配偶出具《同意函》,以防止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可能带来的无效性风险。
但也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委托人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被配偶发现后的补救方法
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偷偷设立家族信托,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配偶事后如果不追认,则家族信托无效。
考虑到信托财产增值,以及一旦被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会对该部分少分或不分的可能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信托的委托人一方可以考虑用自己应分得的,信托之外的其他共同财产,抵扣信托中原本应当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必要时,甚至以其他额外的财产赠与配偶,来换取信托的有效性和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同时,建议有离婚风险的客户,就家族企业股权、现金等资产,和配偶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信托,以避免离婚后,双方由于争夺信托内部的控制权,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