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人治
标题看起来挺咋胡,其实我也没觉得自己能写出没事有意义的东西。但是在这2023年三月份的最后一天就以此为主题写一写东西,至少借写作的过程理清我的一些思路。
关于法制,其实有一个类似的词,法治。但是我还是更倾向于使用法制,因为法制的制有一种制度设计的含义,更加贴合法制的内涵;而法治一词有种以统治阶级的视角使用一种成为法律的东西对人民进行治理,那么这就有一层精英主义滤镜了。(但是这里并不是说我讨厌精英主义,只是很多时候我们的思维方式会被各种带有滤镜的表达方式所束缚了,如果不能分辨出文字表达下的某种意识形态——更多的是很隐晦的——那我们会一直被这样占据话语权的人控制思维方式。以后有想法还会对这一方面进行更多写作和思考。)
而所谓人治,是和上述以某种公民视角的法制相对的,是某个人或者某群人可以通过个人意志对其治下人民的统治,一般来说包括话语权,财产权,人身自由,生存权等等。也就是说在人治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能否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表观点,其通过某种途径获得的资产会不会被任意剥夺,会不会被囚禁,能否以最低的生存标准活下去都是取决于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态度,而不是这个人做了什么。
不过这两者也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往往现存的所有政体或者组织形式都会以各种形式组合这两种,其主要的形式还是以最初组织发展时人治治理团体的个人特点和群体特点。
团体的产生是需要组织者的,在初期往往是完全的人治,依靠的是创始团队的个人魅力,个人能力等等。倘若还能符合时代,更大范围群体的发展趋势,那么其发展壮大的可能性是极高的,但是随着人数和团队的壮大,初期的凝聚力和组织形式带来的沟通成本使得团体的发展受限。那么聪明的领导一定会设定更多规则以降低沟通成本和治理难度,这就从人治占绝大比率向法制的转换。需要意识到的是,并非法制一定好于人治,只是随着团体的壮大更多的法制带来的好处大于更多的人治,比如初期相比于干枯的法律条文,规则指导,听从一个说话有保障,值得信赖的人的话来得更加轻松和有干劲。这一点上似乎和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那么接下来谈谈,两者混合的组织形式。以《大明王朝1566》中的剧情为例,抄家后的几百万白银通过内阁票拟出一个顾及到官员工资,战争后勤,宫园修缮等的分配方法后,是需要最后代表嘉靖意见的掌印太监盖章才能生效。可以说这是看似法制实为人治的例子吗?根据前面的分析,或许不应该这么说。如果生效了,而且这是绝大部分时间该组织形式下的正常情况,至少是符合对应的法令条文的。而这次,没能通过,暂时也没能从中得到想要的,也就是说法律对统治者也进行了某种限制。
还有在《大秦帝国之裂变》中,太子受保守党蛊惑乱杀卫鞅(即商鞅)新法下的平民,由于太子有治国之任,给一直支持卫鞅变法的太子太傅(即太子老师)劓刑(割鼻子)。其本可以使用自己手里的军权反抗被割鼻子,但是出于理解了变法,增加法制比率能大大加强秦国国力以东出,和作为老一辈精英,极佳的个人魅力(个人想法)选择了服从法律。或许可以说从小说的剧情来看和现存的历史来理解的话,这也是法制的强大之处。
但是,如果法律当触及到了自己的利益时没能……(已完)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