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增值税处理
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国家税务总局12366里面的问题,问题是关于进项税处理的,公司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是应当转出,还是作为赠送视同销售?
我们就假设这个赠送行为是写在公司章程上面的,比如过节会发放一些物品给员工家属。
这里面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的问题,问题的焦点就是公司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这个在税法上,是被认为是集体福利还是赠送。如果是认为是集体福利那么对应进项税就要转出,如果是被认为是赠送,那么在增值税上就要当做视同销售。
那么这个属于职工福利吗?首先,在增值税的法规里面,我是没有找到有关集体福利的定义的,如果我们参考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福利的定义,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里面的规定,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里面也没有明确提到送给员工家属的货物这个算是职工福利的内容。
那么我们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里面有没有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这里规定依然是没有给出福利的具体定义,那这时候只能是我说说自己的观点了,我个人觉得应该算是福利,然后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这个赠送货物给员工家属,重点是在员工上面,而不是赠送,相当于是你只有是我的员工,我才会把货物送给你们的家属,所以相当于是给自己员工的福利。而且就我接触的企业里面来说,像这种赠送给员工家属货物,比如像六一儿童给有小孩子的员工蛋糕,这种企业做账一般都会放进职工福利这个科目里面的,所以这也是个可以佐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