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东莞市敏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处罚
今日(4月16日),本报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塔式起重机的诸多事故隐患,东莞市敏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近日被行政处罚。

据了解,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对悦珑花园14号住宅楼,15号住宅楼,16号商业、住宅楼,17号商业、住宅楼,18号商业、住宅楼,19号住宅楼,21号垃圾收集站,23号商业楼,27号地下室项目2#塔式起重机 ( 粤AC-T00023 )进行监督抽检,发现2#塔式起重机 ( 粤AC-T00023 )存在以下问题:1、司机室灭火器过期;2、电气柜门外无“有电危险”标志,门内无电气原理图;3、司机室联动操纵台零位自锁失效;4、电源电路的断、错相保护装置被短接,功能失效;5、起重臂第2与第3节,第5与第6节下弦杆连接销轴的止退板焊缝有可见裂纹;6、最高两个标准节主肢结合处外表面阶差大于2mm;7、最高一个标准节其可追溯标志存在两种不同厂家的标识;8、最高一道附着的附着框连接螺栓螺母未安装到位(一处);9、变幅钢丝绳润滑不良好,且与幅度指示牌摩擦;10、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变幅钢丝绳局部绳径减少,波浪变形;11、起升制动器的制动轮表面有可见裂纹;12、电源电缆悬挂不规范(铁丝绑定);13、司机室电箱接地线未接地;14、力矩限制器定码变幅与定幅变码控制触点未分别设置:15、检验结论不合格。
安装维保单位东莞市敏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建改(02)字[2022]第0509087号)、《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建改(02)字[2022]第0509088号)、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检验评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敏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爱企查显示,东莞市敏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注册地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岳潭坊一横巷11号诚志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为董朝江。(文|中国基建报 程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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