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婚姻遭遇“第三者”的八大法律问题
1、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一夜情”“婚外情”如何界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一夜情,目前尚无公认的定论,也没有学理上定义。一般而言,一夜情是指男女(包括有配偶或无配偶)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律师分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和一夜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而“通奸”是有配偶一方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则更是偶然地发生一次性行为,它们均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2、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实践中,婚姻中的一方有第三者时往往都是采用隐瞒的方式欺骗另一方,另一方在取证时比较困难,发现其有第三者存在,经常是通过查看一方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短信记录及通话频繁度、电脑中保存的照片或者自行录制的视频,与手机关联的Ipad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短信记录、往来邮箱的邮件等处发现的,也有因对方经常早出晚归、工作本身并不需要经常出差,但却会以经常出差的名义不回家居住的情形发现的,也不排除有第三者一方直接告诉另一方。
有当事人会采取在家里或者车里安放录音笔、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取证,如此偷录或者偷拍取得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的,但并非不能做证据使用,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也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因为是在自己家里,没有侵犯个人隐私)
但是另一方采取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伪造的证据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另外,通过认识公安系统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调取的开房记录、通过银行系统的,查询银行明细或者通过电信、联通系统的人查询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通过非正手段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等,如此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3、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是否会净身出户,或者少分、不分财产?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更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净身出户只是老百姓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民间对于有第三者一方的一种惩罚。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如果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后,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略微倾斜于无过错方,但不会偏离的太多,因为法院既要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生活,不能因其有第三者就致其至于死地。
4、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是否需要给付另一方精神赔偿金?双方都有第三者时如何给付精神赔偿金?
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对于有第三者的情形并没有规定需要给付赔偿金,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此规定有扩大解释的做法,比如有的因婚外情生育了子女的,法院有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仅是婚外情,不符合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不会支持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婚姻中的一方有第三者时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7、婚姻中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承诺书、保证书效力如何?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的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第三者的一方给第三者出具承诺书、赔偿书、借条或者保证书等书面文字材料的,此种书面文字材料的内容都是婚姻中一方给第三者何种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等,此种承诺和保证应属于无效的承诺和保证,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结婚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特殊约定,否则双方取得的收入屬于夫赛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处分给其他人,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一方单方承诺给第三者的款项,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有追偿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以返还,没有给付的部分不再给付。
8、婚姻中的一方出现婚外情后,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是否属于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
如果婚内一方与第三者生育了子女的,审判实践中,会确认对方属于婚内过错方,有支持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例。此时的判决结果属于法院对《婚姻法》第46条作了扩大解释。
虽然审判实践中有这样的判例,但并非是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法律己经接受这样的结果,而是对于某些案件的有第三者一方的行为的一种惩罚,有些案件不判决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