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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观赏河豚被偷走,小偷做成鱼汤却毒死孙子

2023-08-10 10:32 作者:范先生以案普法  | 我要投稿

广东一男子酷爱养鱼,家中有一个大鱼缸,养了很多的观赏鱼。男子在逛花鸟鱼市场时发现河豚鱼非常有趣,很适合观赏用,所以就买了一条准备放在自己家的鱼缸里。


男子买完河豚后将其挂在了电动自行车上,之后男子去小区门口的超市购物,没有带着河豚。但是,出来后发现河豚居然不见了。这可把男子吓坏了,立刻找到了物业,物业借给男子一个大的扩音器,男子通过扩音器发出警告,千万别食用河豚,否则可能中毒。


这个河豚是小区里居住的王大妈偷走的,王大妈路过超市门口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上有一条鱼,而且周围没有人,于是就把鱼偷走了。准备拿着鱼回家给孙子做汤。王大妈偷走鱼后,听到了男子通过扩音器发出的警告,但是王大妈没有在意,认为男子是故意吓唬人,是想让人把鱼还给他,所以就没在乎警告的内容,依旧给孙子做了汤。孙子喝了汤后,觉得味道非常好,就把整碗汤都喝了,不过很快孙子就出现了恶心、呕吐的症状,而且浑身抽搐、呼吸困难。王大妈叫了救护车,但是由于孙子中毒太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王大妈接受不了孙子去世的事实,认为是男子在鱼里下了毒,选择了报警,并上男子家中讨要说法。最后警方调解后,王大妈在回到家中,但是没几天,男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大妈和家人起诉男子,索赔100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小偷偷了东西还要反咬一口,网友们纷纷为男子不公,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这件事呢?

1、王大妈构成盗窃罪吗?

男子买河豚后,将鱼放在自己的电瓶车上,鱼并没有脱离男子的占有,王大妈私自将鱼从男子的车上偷走,已经构成了盗窃。但是由于河豚价值不大,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所以警方对王大妈的盗窃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2、男子将有毒的河豚鱼放在电动自行车上,导致他人误食,男子是否存在过错?

男子主观上是知道自己购买的河豚是有毒的,而且男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想到自己买的河豚鱼放在电动车上可能会被人偷走,但是男子过分地相信了邻居们的素质,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不能说男子一点过错都没有。但是男子发现河豚被偷后,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通过物业并在小区内广泛进行宣传,男子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所以男子在本次事件上是没有过错的。

3、王大妈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王大妈偷鱼时是不知道河豚是有毒的,但是王大妈在做汤时听到了男子的警告提醒,但是王大妈认为男子是虚张声势,所以选择了相信河豚没有毒。也就是说,王大妈属于过于自信导致他人身亡。因此王大妈很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自己偷了人家的东西,还要将人家告上法庭,真是岂有此理!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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