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快速审查通道不予受理的情况说明

2022-12-28 09:07 作者:恒标18615184470  | 我要投稿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国际申请;

(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三)分案申请;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五)其余详细的以保护中心的文件为准。

 

2、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二)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五)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七)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八)在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3、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进入快速审查程序并予以提醒:

(一)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C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实质不一致;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五)未在专利申请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并向北京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4、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因以下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标记的,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其他导致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不规范行为。

 

5、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3-6 个月:

每半年内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且预审不合格的数量占比超过 50%。


快速审查通道不予受理的情况说明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