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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2022-05-05 16:48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网络侵犯名誉权常见行为有:在微博,抖音或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侵权言论,在贴吧论坛发布侵权文章或信息等。判定被诉行为是否侵权,主要从四点考虑:1.侵权行为是否存在2.名誉权受损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


当事人常遇几种情形:

1、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

证据保全是名誉权案件原告的核心关键。利用社交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易删除、传播快、影响广等特点,被侵权方如果不能及时保全证据,极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结果消失等被动局面,进而导致因缺少基础证据而败诉之后果。


2、 对侮辱和诽谤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口头或文字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或人格的行为。前者着重强调行为或语言本身对人格尊严的攻击性;后者强调内容的失实性。


3、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法院判定赔偿责任和金额的主要依据。如前所述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行为之特点,侵权行为因传播快、影响广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名誉损害快速而巨大,但是,被侵权人很难进行量化,在没有量化损失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很难做出令原告满意的赔偿金额的判决。


4 、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等问题。

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的失实性及违法性认定是法院审判的核心工作之一。原告需要举证证实涉案行为及内容的虚构及违法性质,尤其需要证实被诉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实;被告抗辩,则需要证实涉案行为及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要求评价双方主张及证据的优劣后,做出认定。


5 、较高的程序性要求问题

被侵权人向案件相关网络平台发出权利声索通知,否则,网络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被侵权人提出了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的请求,通常也被限定在有限的内容范畴内,比如姓名、住址等,无法确保后续维权行为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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