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经济法-04-税法


04-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综合+分别)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收入都缴税
有住所
无住所 + 居住≥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收入缴税
无住所 + 不居住
无住所 + 居住<183天
免征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国债
三费三金两贴一赔款
福利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保险赔款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避税
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
不办理汇算清缴
收入类别
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80%
稿酬所得:56%
特许权使用费:80%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税率
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按年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注意
内资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个税
税率
一般:25%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且有联系:25%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有机构但无联系:20%
小型微利企业:20%
高新技术企业:15%
不征税收
国家的钱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股利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以免征、减征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加计扣除(特殊优惠)
研发费
目的:鼓励科教兴国
特殊工资
公益捐赠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亏损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缴纳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到年底多退少补
车船税法
纳税对象
机动车辆
船舶
机动船舶
游艇
非机动驳船、拖船
税收优惠
免征
军、武警、警、外交、渔、救援
救援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新能、节能 + 灾害
省级政府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公共交通车船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
机动车辆:保险机构
车船
需要登记:登记地、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不需要登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禁止类推适用)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 + 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对象
纳税人本人
适用时间
纳税期前
适用步骤
限期缴纳 → 提供纳税担保 → 保全措施
措施
银行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
金额界定
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
适用对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 纳税担保人
适用时间
纳税期后
适用步骤
限期缴纳 → 强制执行
措施
银行扣缴
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
金额界定
应纳税款 + 滞纳金
保护税收的措施
离境清税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限制处分财产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款与担保债权看时间
如果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如果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不存在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按照民法)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位权与撤销权不能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可以请求发法院撤销,但必须通过法院
不能直接对纳税人的债务人行使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款的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
3年内 + 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错误(如:计算错误)
3年内 + 税款 + 滞纳金
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偷、抗骗税
不受限 + 未缴、少缴的税款 + 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纳税争议(三步走 + 复议前置)
step ①:纳税 + 滞纳金
step ②:复议前置
step ③:诉讼
处罚争议(诉讼复议任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