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团:征收和腾退一样?了解之后才发现这几点不径相同
实践生活中,拆迁、腾退、征收这些字眼常常出现在我们的眼前,而且还有很多人会把拆迁、征收、腾退统称为“拆迁”,也就是说无论是腾退还是征收反正都是要拆房、交地,其性质是一样的。那么老百姓这么认为是否正确呢?征收、腾退真的是一样的吗?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众所周知,目前腾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房屋的时候,你就需要腾退房屋。当然了腾退后,当事人自然也会得到一些补偿,但具体能得到多少的补偿,是由村委会来制定方案的,该方案只要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

简单来说就是,这是我们村自己自愿的事情,补偿标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如果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是《土地管理法》去与相关人员就补偿进行理论,那么显然就会碰壁。
我们再来说说征收。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2011年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是说征收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只要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未保障被征收人相关的知情权、参与权等,那么被征收人都可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找到他们的违法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收与腾退之间还存在着以下几点,比较显著的一点则是征收主体不同,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征收的权力,村委会、镇政府都无权征收。所以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发起征收,那么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或是打12345进行反映。
其次,征收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比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等,这些都在公共利益的范畴内。
最后就是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这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程序方面更加的法制化,被征收的相关权利人都有参与权、知情权等利于被征收人的要求。
在补偿标准方面,征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人长远生计要有保障,必须要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原则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而腾退则更像是协议拆迁,这类活动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的。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协议拆迁,那么就需要秉持自愿、村民自治腾退的原则,不能以各种理由变相的让村民腾退房屋。
实践中,如果被腾退人在腾退过程中遇到一些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一定要及时的取证、对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及时的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