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破除谣言:关于所谓“高炮放平,军事法庭”

2022-12-10 22:00 作者:标枪合作社-CCCP227  | 我要投稿

WPS会员到期了,长截屏B站显示不清楚,采用多次截屏的方式展示公约文件,给您阅读造成不便还请见谅。

中文互联网长期流传一类奇怪的说法,像什么“反器材狙击步枪不能用来打步兵,否则会上军事法庭”、“高炮不能放平打步兵,否则会上军事法庭”,甚至于衍生出什么“不能拿坦克炮打步兵,否则会上军事法庭”、“不能拿车载机枪打步兵,否则会上军事法庭”等等五花八门的说法。B站有不少游戏UP都采信这种说法,一搜能出来一大堆。

不太清楚这种说法最早是从哪传出来的,我们直接看看公约到底有没有规定不能用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打步兵。

有关战争与战法的公约文件直接可以在联合国官网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查到。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
联合国官网关于裁军的公约与宣言

上述文件中,与我们所说的“高炮打步兵”、“反器材狙击步枪打步兵”相关的公约文件有:《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关于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宣言》、《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此公约的五大附加议定书。

我们挨个来看这些公约规定了什么。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

公约中并没有规定禁止用高射炮、反坦克枪、反器材步枪等攻击步兵。

•《关于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宣言》

《关于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宣言》


《关于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宣言》

此公约主要针对如开花弹之类的特殊弹种,与网上流传的“高炮打步兵”、“反器材狙击步枪打步兵”无关。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此公约内容与第二公约基本相同,但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订,但依然并未规定禁止用高射炮、反坦克枪、反器材步枪等攻击步兵。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此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在联合国最后报告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5条(1)和(3)款规定,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此公约主体为对公约适用范围、签署、审查、保存等相关内容的解释,对于具体的武器禁用或限制的情况记录于附加议定书中。

(1)公约主体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公约主体与具体的限定武器无关。

(2)第一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所规定的主要是针对非金属外壳爆炸物,与“机炮打步兵”这种话题无关。

(3)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针对地雷和水雷。

(4)第三议定书

第三议定书
第三议定书

第三议定书针对燃烧武器。

(5)第四议定书

第四议定书
第四议定书

第四议定书于1995年通过,1998年生效,针对激光致盲武器。

(6)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

第五议定书2003年通过,2006年生效,针对战争爆炸遗留物。

•总结

我翻遍了联合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常规武器使用和陆战的公约条约,都没有看到哪一条禁止使用高炮打步兵、禁止坦克使用榴弹打步兵或者禁止用反器材狙击步枪、反坦克枪这些武器打步兵。

唯一一个稍微沾点边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三议定书里关于燃烧武器的规定。但第三议定书又明确指出:“燃烧武器不包括:旨在结合贯穿、爆破或破片飞散效果并附带具有燃烧效果的弹药,例如:穿甲弹、杀伤炮弹、爆炸弹以及类似的综合效果弹药……

更何况,像高炮对地打步兵这种事,在实战中常见的很。阿富汗战争期间苏军会用石勒喀河打步兵,越战期间美军也有应用M42除尘者对地攻击。更何况,自行高炮的火炮部分也不过就是机炮罢了,都是机炮,如果高炮不能打步兵,那BMP-3的30机关炮呢?BMPT的机炮呢?不打步兵放呲花看的吗?高炮不能放平打步兵,那武装直升机的航炮呢?放呲花看的吗?

说坦克炮不能打步兵的就更搞笑了,坦克实际携带的弹药构成中超过一半都是榴弹,不打工事不反人员放呲花看吗?

实际爆发战争公约的约束力暂且不论,但本身这些网上炒作的“高炮打步兵”、“反坦克枪打步兵”、“坦克炮打步兵”、“反器材狙击步枪打步兵”就根本不在公约禁止的范围内,甚至不在公约限制使用的范围内。也不知道怎么就传成要上军事法庭了。

上述公约在联合国官网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全部都有,我把网址列在下面,有需要的可以自己上去看。全部都有简体中文,也不需要科学上网,很简单就能看,文件可以直接下载。但凡有人愿意多点这几下也不至于这些乱七八糟的能传这么广。

资料来源:

1.联合国官网-公约•条约•宪章: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convention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国际人道法条约:https://www.icrc.org/zh/ihl-treaties

破除谣言:关于所谓“高炮放平,军事法庭”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