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政策一次性补偿金里面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月的还是年的?
这周有端午节,所以节目更新的有点晚,节前有个客户打电话来咨询了这么个问题就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税法规定,这个法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其实这个法规是延续了之前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但是无论是(财税〔2018〕164号)还是(财税〔2001〕157号),里面都没有对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有明确的解释。
但是我们除了上面两个文件,我们找到了另一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根据这个文件推断出来,是年平均工资。其实这个实务操作一直是按年平均工资,但是因为这次客户要我们提供一下依据,但是我们这里确实没有找到,咨询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说没有但是实务操作是按年平均工资。所以我们就根据上面的文件把我们的观点和实务的情况跟客户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