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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全79讲)冯玉军

2023-02-27 23:59 作者:夏丕凯  | 我要投稿

可重复,可验证,可操作是为科学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理学是社会科学

法律是千差万别的

大学之学是自清末以来民族文化断裂后,西方舶来品

法理学即是法律学习的起点,也是所有部门法集合抽象而生的顶点

导论

  1.法学具有科学性(只要有规律性,就有科学性),甚至是一门艺术(需要高度的韧性和精巧的思维),规范性,可验证性,具有可重复性(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人的行为,人的不同,社会的不同),但有个别性调整(差异)

  2.先有法律,再有法学(只有社会在出现了法律现象之后,法学才可能产生)

法制史

1.古代的神判(扔到水里,扔到悬崖下,扔到烧红的铁板上)

2.审不厌诈

3.廌,似羊似山牛,独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灋(法的繁体字):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平如水,故从水

德立刑辅

4.秦朝法律“密如凝脂,繁似秋荼”

5.提萦救父,是历史偶然性的凝结点,废除肉刑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

6.邓析,律师的祖师爷,民间修律的重要人物著有《竹刑》

 李悝,魏国变法《法经六篇》

(先秦是刑名法术之学,汉为律学,清朝法学才传入)

郑玄、董仲舒

  7.柏拉图和孔子共同点:人治,是圣贤之治

亚里士多德:统治国家的是制度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全体人民群众良好的遵守

(最早的法治定义)

8.清末法学 远学德国,近学日本


1.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以及增进公民的福利,它拥有以武力为后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实现其目的,它行使权力限于固定的地域,在这个地域内国家拥有“主权”,即至高无上的权威

国家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代表)

2.法律不只是工具,还是目的 是我们追求的方略(更主要),是我们追求的社会秩序的架构目的

3.有没有人的因素不是判断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而是当人的意志和法律的既有规定二者之间冲突时谁优先,如果人民意志优先即为人治,如果法律的既有规定优先即为法治

4.法律与社会之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是确认并且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理论的东西要从历史中来,实践中来

哲学与法理学

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哲学

2.后现代主义基本特点是打破传统,积极创新(哲学影响着建筑、文艺等多方面)查阅后现代法学

影响法学——

现代主义关注宏观、总体

而后现代主义看重个案,细枝末节背后所隐藏的意义

 解构宏大叙事,中国的要害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

3.法学属于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作用,又能动地反作用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立法要进行深入研究,区分“禁”和“限”

2.中国的现状是打官司很奢侈,成本高(秋菊打官司)理性盘算,其实忍让,不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淡薄,而是成本和结果的不对等从而做出的妥协。(法律有巨大的成本效益)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1.人杀动物是否无罪的伦理(人是万物的尺度,虽然不对)但是当人杀了保护动物,比如熊猫是否该处以极刑,包括珍贵植物

2.地月轨道卫星的法理

3.医学案件的法律应用,比如DNA,血液

4.克隆学对法理学的冲击

法理学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

2.实证科学方法(历史文献,调查(搞好变量,分清楚阶层),观察,实验,比较)

毛主席:“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傅斯年先生:“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做学问”

中国的宪法缺乏稳定性显示出国家很大的弊病,我国宪法增改频繁。

法的概念

一.法的质的规定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法律利用权力和义务调解人类社会关系

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经济决定性,阶级意志性

应然之法和实然之法

1、实然法或现实法则指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它们有的是体现和符合正义的,有的则与正义无涉,也有的则与正义相悖。

2、应然法或理想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正义法,法律正义就是法中的应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体现。

3、简单说来,应然就是应该怎样,实然就是实际怎样。归纳:人权高于主权(应然),主权高于人权(实然)。但应然的定义非常重要,一旦被人误用,将出现巨大的历史灾难和人类浩劫(二战法西斯,《法槌十七声》)

归纳人类普世价值(即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又称普适价值)是指已经存在的,并不具有广泛争议的公共秩序以及风俗习惯,包括但不限于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在西方哲学等人文科学上,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共同价值。)

法的形式

法根源于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但法律并不是这个内在结构本身,它是这个结构的表现形式,有时可能表现得好,有时可能表现得差

法的结构形式: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

法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有没有形成法典)

法的实现形式:法律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

一国两制对法本质观是否存在冲击?

第一内涵,“一国”是基础,国家政权掌握在社会主义手中

两个制度平等,相互支持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是公利救济,私利救济并不是都正确,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当防卫,超过范围则是防卫过当乃至犯罪

法的三个作用分类(课堂笔记):

1.社会作用:可再细分为阶级统治功能和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

阶级统治功能又可以分为

政治方面(维护统治阶级及其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平衡其他社会阶级的利益)

经济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次建筑、反作用等)

文化方面(意识形态、知识产权、著作权)

初级社会协调方面(法律对社会各个阶级各个阶层,不同人群的利益起到平衡、协调、博弈的作用)

社会管理方面是超阶级,超国家的,是普世的

2.规范作用: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是指法作为社会调整措施所专门具有的作用;鼓励积极义务,限制消极义务;赋予你权利,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给定规范;通过制裁施加规范

3.思想影响

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更侧重社会职能

基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因,法的作用必然有其局限性;客观上,以有限的法条反映无限的世界,必然局限;主观上,法律可以表现为司法,每个法官审判时就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可有可无,其实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就是法,但是老庄思想虽然也是法律虚无主义,但是这种道家的思想与犯罪的虚无并不是一种类型,老庄思想不能轻言没有理由,本身无为而治有很大的真理性,这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即法律在道家的层次上可有可无是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慎言。

同时法律不是完美的,立法不意味着高枕无忧,立法要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才是中心环节,只要必依才能避免高空楼阁。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而不是全民的意志,法律不是帝王将相的法律

法的作用源自于对法律的批判,源自于法律万能论与法律虚无论的争端,当我们进行法的评判是不要得形式失其本意

法的价值

价值和作用是有联系的,但是两者不等同,如何理解法的价值及其产生,可以结合美学思辨,美是主观的?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结合,亦或是实践中产生的?从而我们延伸类比法的价值是怎样的(客观还是主观),如何产生的?

其实这个命题没有纯粹的主客观,主流观点都是主客观相结合,满足大多数人整体方向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法的价值:

  1.指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追求的目标)主观,如自由,安全,更多的就是一种追求。

  2.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系统性、规范性)客观

  3.法自身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与属性(客观性)主观见之于客观(实践),其实就是如何去评价。

结论: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目标的集合

法的特性:

  1.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法的价值是人附加的

  2.法律作为存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现象和实践,其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内容有自己的偏注和独特之处(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

  3.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普适性,权威性);律者,均布也(普适),法律的令行禁止反映了权威性。

法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根本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没有永恒的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义也很不相同

老师给出一个尽量靠近的定义:各得其所就是正义(“给每个人他应得的一块”)

正义一定是应然性的,还存在补偿的正义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要用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

法的最高本质就是自由——马克思

法律的最终追求是自由——康德

管子认为法律的功用是定分止争

法的价值在于自由、秩序、效率等等

法律是一门科学,也是需要人的韧性和精巧的思维把控,法律人因此而生

法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

法的价值冲突呈现出丰富而复杂的现象,但从逻辑形态上看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幸福、公平(或平等)与效率,平等与秩序等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人们通常论及法的价值冲突,在形态上基本上讲的都是前一种类型的冲突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三个方面的办法:

定义排除;优先性原则;比例平衡原则

练论文:实践性、理论性、调查性

法的历史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君权神授)是人类第一部成文法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最早的是原始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还没有发展出阶级的对立,是一个团结、共同发展的社会)思想来源于考古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把古代社会分为三个时期,蒙昧时期(旧石器时代)、野蛮时期(新石器时代)、文明时期

马克思阐发了这一理论,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原始社会的人们是相互配合协作的关系

当代人类学的发现表明:

  1.凡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处于采集狩猎以及简单养殖业的社会,其社会调整(的手段)也是简单的

  2.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它的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是自发遵守的

  3.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4.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性质的

马克思观点:法律不可能出现在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不用法来调整,而是用氏族习惯来调整

(思考:在马克思的描述中,人类社会是走了弯路的,即两头好中间差,是否带有过分的理论预设性?)

从原始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思考中发现除了发达的生产力以外,有着很贴合特性,即开头和结尾很好,但是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级阶段中充斥着不和谐音符与矛盾。会不会是为了共产主义而铺垫,中间的文明时代是否是弯路,螺旋式上升反馈会最完美的纯朴社会。但是分析浩如烟海的历史社会规律本就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一个伟大的功劳,不断的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使其更加科学。

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是正在产生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行为规则有了物质后盾

  2.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3.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4.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特点不同

  5.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和法的区别

(1)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基础是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

(2)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习惯靠的是大家的遵守、酋长的威望,法律靠的是专政的机器、带有强制力的国家的暴力

有时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超前,生产力滞后,会有颠覆危险,所以中国当下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调整上层建筑和生产力

资本主义(奴隶、封建)社会末期的社会形态,需要革命

法具有革命性和继承性

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宪法,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诉)我们的法律应该更自由更民主这样的社会主义大民主更反应了超越资本主义的先进性。

从身份到契约(法治的进步)

家父权,是指罗马法中男性市民的自权人对其家属的支配权。最初指家父对全家一切人和物所享有的权力。如家父有司一家祭祀的权力和司一家审判的权力,有出卖子女的权力,有支配全家财产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其有所限制。家父权因婚生子女的出生,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收养子女而产生,因死亡,人格减损,子女的解放等法定原因而消灭。家父是对自己父亲的谦称

地主拥有佃农的部分人身自由权

一、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时期

1.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得作为生产自然前提的生产资料等等变成了可以自由买卖的财产

(1)反对封建特权

(2)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主张契约自由

(4)主张法治原则

权利的相对性是绝对的,权利的绝对性是相对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

(成熟法系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中心影响到周边)

1.法典编纂: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2.大陆法系法学家作用大,因此叫法学家法;英美法系法官作用大,因此叫法官法

3.法律渊源:法的渊源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或先例法为主要渊源

4.大陆法系相对比较重视实体法,英美法系相对比较重视程序法

5.法律结构:结构上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系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历史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内部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的总称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之前是奉行不干预原则—守夜人)

  2.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的领域,从过去的法律推理理由,从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最后结果的公正

  3.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国家干预增加,原来公法和私法泾渭分明的情况被打破

  5.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被削弱

  6.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来

  7.在刑法和侵权法当中体现了法制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与了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其责任范围内要承担责任)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纯粹法学凯尔森,分析实证学派“恶法也是法,只能在法内找问题”)

法的继承性和阶级性关系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共同调整对象或方法;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整个上层建筑的系统(书中所指含义)

法制不是一个完全静止不动的死物,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着的,不断在运行当中有增有减,有所变化的整体

法律调整就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

除此以外还有道德调整、宗教调整、习俗调整

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即调整一定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的意志行为,法律对人民思想的调节有限

法律调整是切实可见的,法律是调整行为的

法律调整的特点: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物权法对世权

  2.法律调整是受到主体的意志和意识所支配的行为

  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对象当中不包括因社会生活客观规律发现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对文革中个人行为单独进行法律审判)

  4.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即对社会正常存在和运转发生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

法律机制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

第二阶段,产生法律关系(对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三阶段,法律上的权利有或者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法律调整机制以及基本要素:

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法治

是西方文明的产物

《顾准文集》,古希腊政治文明

法治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良好的法律

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法治的逻辑形态

从逻辑角度分析,不同时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大致呈现出一下三种不同的形态:

  1.作为法秩序的法治(法制是一种秩序

  2.作为一种法的统治(反义词是人的统治

  3.作为良法之治

法治国家是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和管理社会,从而使得power和right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上行下效,令出即行)

  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自由)

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而言,法不许可即禁止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理念的具体化)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普遍适用)

  2.法律必须公开(别人不知道的法律不能使用,要公开使用法律)

  3.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不追随往事)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法条不能模糊)

  6.法律必须统一

  7.司法审判必须独立(反面有人情,关系,金钱导致不独立)

  8.诉讼应当合理易行

法的原则

对于规范法学倾向的学者不承认法律原则的存在,承认法律规则的存在(抽象原则太空洞过于宏大,这是规范派的思考方式)

1.原则抽象,规则具体

2.原则管的范围宽,规则管的范围小

 3.规则具有全有或全无的属性

对于价值倾向的学者(自然主义法学派),他们通常承认存在法的原则,并且重视原则对于法律程序及判决的作用

综合上述的理论争辩,我们认为法律原则是存在的,它的基本理由在于,首先从法律的内在逻辑角度看,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是立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原则体现着法律的基本价值观。

eg:民事通则的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简单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的总称

从法律的外部逻辑角度看,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它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

eg:婚姻法五大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取向就是引导,礼的价值观底层概念是不平等的)

法律原则的释义

从原则的起源和内容角度看,法律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人们所应该遵循的一般价值

从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看,法律原则是把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1.在立法方面,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的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的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实施时的功能: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eg:“任何人都不能从其不义的行为中获益”

2.在法律规则出现归置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源运用于案件实施的规范含涉过程当中,从而弥补漏洞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不得超越原则)

法的制定

立法要科学,合规宪法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特征

1.法的制定是国家专有的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3.法的制定是立、改、补、废活动的总称

分类

国家机关性质的分类---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

国家机关地位分类---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所调整关系的不同---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宪法(三分之二)

一般法(一半)

起草→讨论→表决→公布

法的渊源

罗马法三部解构说:人法,物法,债权法

法国民法典如上

德国民法典五分说:三部分+总则,知识产权

中国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法律规范

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

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个标准

2.法律规范总是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是一种律令式,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有些法律是授权式的,人大法理认为所有的法律规范赋予是前提,必须遵守的内涵是第一位的,自由是第二位的)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4.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结构:

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包涵三个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旧三要素说,人大法派,孙国华,源自德国法)“如果,则,否则”

北大法派的观点是两要素(沈宗灵):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张文显的观点: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说)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假定+处理,调整性规则(多见于私法,绝大多数是调整性)

保护性规则(多见于公法)

授权性规则包涵四种情况:做某事,不做某事,这样做某事,那样做某事(eg: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义务性规则包涵两个:应该做,必须做

禁止性规则

2.按照是否允许个别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绝对确定性规则

相对确定性规则

3.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公法)

任意性规则(私法)

4.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5.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99.9%),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法律体系

法的要素(微观):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概念

(宏观):法律体系

概念: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文件体系,法律渊源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的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包涵的宪法是法律部门,而立法体系包涵的宪法是宪法文本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的研究对象

法的实施

信访和上访制度既是对人民司法制度的补足,但也应警惕其替代性,可能会架空司法裁判

行政机关主动性,代表公共利益,行政依法,执法益民,效率

司法机关被动性

轻刑化是世界性趋势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也称法律适用或法律规范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适用、司法适用、行政适用

司法活动法定程序:

1.确定事实

2.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3.作出法律适用的绝对,制作适用法的文件

4.适用法的文件的送达或公布

5.适用法的文件的执行

执行难难在冤屈、耍赖、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2.合法

3.及时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适用上)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中国更多是法院)

司法适用的功能与原理:

1.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

2.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

司法活动的构成要素:

1.司法体制(四级两审终审制)

2.司法组织(法检)

3.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秩序

4.司法官及法律职位

5.司法环境

6.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体制基本特征:

1.建立在宪政与民主制度之上

2.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

3.职业法律家的现代化

4.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

律博士: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刀笔吏:掌文案的官吏或者特指讼师

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程序的独立价值逐渐得到凸现,并逐渐成为评价司法公正和正义的主要标准

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效率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官行为方面,要求司法官保证中立性、廉洁。独立,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良知与经验

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平衡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适用的特征:

行政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此外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

行政主体→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对方→行政相对人

行政适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法律法规的活动,具有主动性

行政适用的基本方式与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对世权,绝对权)和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对人权,请求权,相对权)

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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