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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管,不可再放纵自由,滋生隐性猫腻罪恶

2023-09-02 10:37 作者:纯贞信仰  | 我要投稿

作者:李承(天津)

建议内容:

首先,此建议,更重要的是针对于对刑事案件里的律师监管。因为,在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关押在看守所里,限制了人身自由和与家人的沟通交流。而在民事案件里,就不存在这类问题。正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这个限制自由的特点,所以有一些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就在刑事案件里进行猫腻勾当、欺诈、变相恐吓、隐性犯罪等行为。(而对于那些此前没有前科、没有相关法律经验的“刑案犯罪嫌疑人”和其家人,受害、受骗则更加严重。)

 

此建议,具体分析、论述如下:

 

1,   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涉案律师每次的谈话需严格记录:

(保存时间:3年)

现行司法体制里,对于刑事案件里的律师在看守所的视频会见里,所说的什么话?相应的监督和记录,是严重缺失的。这也是导致个别律师,因为此现状,就有恃无恐的做昧良心的事情,比如:怂恿,哄骗,欺瞒,夸大,恐吓,这些话术或伎俩对于案件当事人。以达到律师阴暗、见不得光的目的。

 

2 ,需要各级法院、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加大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相关涉事情况的研判和详细前案及此案调查!

现在的律师,也知道:一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的雇主),之后对刑案律师发起诉讼,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此类诉讼多属于案中案 或 跨案审理。有很大可能,提起诉讼的法院与之前涉及刑案审理的法院,不是同一个。如果,被侵害利益的刑案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所在法院会不会严格去分析之前刑案的内容和情况呢?(因法官而异,不好说),因此就加大了对此前刑案律师的诉讼的困难度和不确定性。刑事案件律师,就抓住了这个特点。所以,才在代理刑事案件里,进行敷衍、懈怠(一味怂恿、恐吓当事人认罪及赔偿对方,以求草草快结案,不管当事人是否受冤、钱财方面上当吃亏的问题?)甚至,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还没有认罪认罚的时候,就私下与案件对方进行猫腻见面、商谈。过程里,律师或被威逼,或被利诱。对雇主当事人的案件辩护、调查、反诉,不再尽心尽力,往冤屈的方向一步步的推进、设计。帮助案件对方,对雇主当事人进行刑事陷害(坐实冤案)及过度高额赔偿(所谓的出谅解书)。避开正式的法律审理程序,即:法院开庭的调查、辩护、质询等正规环节。(所以说:无德不良的律师,往往在刑案一审开庭前,尽力的达成、完结当事人的认罪及赔偿事项)。这样,法院就对案件涉事违纪违规的民警和案件对方的种种疑点,不再调查和追究了。达到了落实冤案,和为案件对方谋取利益,还不用得罪违纪违规的派出所的民警。

 

3,刑事案件律师,应该对案件代理过程里的相关重要环节,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进行自我监督和事后避免纠纷。(保存时间:3年)

 

一般来说,没有法律经验的人,才去聘请律师。而对于工薪阶层的老百姓,大多是因为冤屈,才去找律师来进行伸冤的。

而对于我们家(李承的此前刑事案件),我们都占了这两条。我家不是做生意,来钱快的那种家庭。都是踏踏实实上班工作,积攒了积蓄(辛苦得来的血汗钱)。而且,案件还是冤案(案件对方寻衅滋事,脏毛巾抽打,并重击李承颈部左侧,李承无奈控制住对方,只握着对方手腕而已,派出所案发当晚不做笔录和没有任何之后案件对方莫名其妙出来的肋骨轻伤的相关记录和证据。案件对方回家后,自行做轻伤,以此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事后谋取讹诈钱财的机会、资本。)

因此冤屈,李承的家人,才聘请的律师,以求洗刷冤屈!

 

既然大多数聘请律师的雇主,没有法律经验,甚至是老年人。涉案当事人,还被关押于看守所里,限制人身自由,各方面行事不便。而律所的律师,往往是经验丰富,长期浸泡在法律相关环境里的。什么环节,什么步骤,哪些过程是重要的、关键的,涉事律师应该主动的去进行视频记录。比如:向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展示证据或案件材料时候,必须视频记录,证明律师给当事人或家属,当时看了!不能没有记录,明明当时律师没有给或提供相关的东西,事后只“动动嘴”说当时给了(以摆脱自己的责任)。

 

因为,雇主与律师交谈案件相关事宜,一般是在律所里进行。律师与律所,是主场和东道主。雇主往往碍于情面或不懂相关的经验,而没有举着手机进行拍摄记录。这就需要律师,主动的、自我约束监督的,去进行重要环节、过程的记录和存证。以确保办理案件的严肃性、公正性、严谨性。一旦,事后雇主发现自身被律师欺骗和陷害,去投诉或起诉,可以轻易拿出此前记录的存证,来回击。

 

当然,对于那些心里有愧的劣质律师,他们不会记录的。(去记录自己的缺德和不良正。)

 

如果相关条规建立,拿不出来相关视频记录的律师,就自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该赔偿的赔偿,该坐牢的坐牢。只有建立相关规范和要求,才能少一些猫腻和不轨 ,多一些公正、严肃!

 

4.律师合同需经当事人过目及签字,尽量避免他人或不懂法律经验的老年人代签。(容易产生猫腻和欺诈)

5,律师需要在初始阶段,告知当事人相关权益,比如:中途可撤销律师的权力。

6,尽量避免律师合同的缴费,一次性的趸交。(杜绝因律师一次性拿到钱后变得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放肆懈怠。)


此建议已转交:国家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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