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当遇土地征收时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补偿费的分配,始终是被征收人关注的重点。但是,究竟能不能分得到征地补偿,首先要看是否具备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条件,比如是否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那么,作为一名“外嫁女”,当遇到土地征收时,是否具备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资格呢?下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其实,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冠领律所拆迁律师这类问题。有位当事人说,去年与相识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户口一直在原来的村集体,没有迁入男方家,今年家里被征收了,可是村委会一直认为她已嫁出去了,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不能获得补偿安置,其事后与村委会沟通了好多次,但是一直没有沟通成功,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
还有当事人咨询说,她今年与结婚多年的丈夫因性格不合离了婚,但是,在离婚之前遇到了征地拆迁,现在,村里以她离婚,且不在该村生活为由不予补偿安置,想问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冠领说法:
事实上,我们经常提到的“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而且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的待遇问题,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不过,没有规定并不代表着“外嫁女”“离婚女性”的权益就可以忽视,就可以被肆意侵害。
《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以各种理由侵犯妇女权益,那么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时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情况。
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具备以下条件,那么,外嫁女、离婚女性则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
1、“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
2、“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3、户籍和承包地在男方家的,离婚后并没有迁出,仍然具有男方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权利。
4、“外嫁女"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是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
不过,如果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了村民待遇,或是离婚后,户籍已经迁出去,那么可能就不能分享土地征收补偿款了。
总之,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应当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外嫁女、离婚女性是否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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