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上讲,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特征,一般人讲的同居关系,通常都属狭义同居关系范畴。
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期间产生了财产纠纷,一般应如何认定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形成共同所得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不属于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电等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价值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