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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酚醛树脂海关申报|海关监管要求【通关监管科普】

2023-07-28 06:56 作者:上海卓鹰进口报关  | 我要投稿

进口日本酚醛树脂海关申报|海关监管要求【通关监管科普】


酚醛树脂,原为无色或黄褐色透明物,市场销售往往加着色剂而呈红、黄、黑、绿、棕、蓝等颜色,呈颗粒或粉末状。耐弱酸和弱碱,遇强酸发生分解,遇强碱发生腐蚀。不溶于水,溶于丙酮、酒精等有机溶剂中。由苯酚醛或其衍生物缩聚而得。

进口酚醛树脂需要注意的有:

1.进口海运酚醛树脂(整柜)到港前货主需要像海事局申报,不然会面临高额罚款

2.所有进口危险品需要做法检申报,接受检验检疫

3.所有酚醛树脂需要加贴中文危险品标签,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国外黏贴,不然查验的时候会面临整改产生额外费用

4.包装需要符合容纳危险品要求,包装上要有UN包装标记号


进口酚醛树脂清关单证一般需要:

1.提单

2.INVOICE

3.装箱单

4.合同

5.企业符合性声明

6.是否添加稳定剂声明

7.MSDS中文翻译件

8.中文危险品标签(中文GHS标签)

MSDS很重要,要准确,因为中文危险品标签也是按照中文MSDS上信息做的。


进口酚醛树脂清关申报流程:

到港前危险品海事局申报(整柜)——报关——缴税放行(海关查验放行)——检验检疫查验(查验包装,中文标签,核对资料等)——检验检疫整改(放行)——提货——商检调离查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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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清关知识每日学:


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的含义

加工贸易项下的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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