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改建工程5·15高处坠落事故查明
11月5日,本报从杭州市余杭区政府获悉,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余杭良渚至老余杭段)改建工程5·15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15日,位于余杭区仓前街道的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余杭良渚至老余杭段)改建工程H匝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6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图源:杭州市余杭区政府)
调查显示,涉事工程为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余杭良渚至老余杭段)改建工程;建设单位为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代建单位为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包施工单位为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杭州卫之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位于余杭区仓前街道的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余杭良渚至老余杭段)改建工程H匝道施工现场,班组长陈卫民在地面指挥,工作人员李XX(死者)、朱XX通过伸缩梯到防护棚(兜底)上进行作业,朱XX在防护棚(兜底)靠近桥墩处清理建筑垃圾,李XX(死者)在防护棚(兜底)边缘进行护栏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项目分包施工单位工人曹XX告知陈卫民目前H匝道护栏模板尚未拆除,防护棚(兜底)不能拆除,陈卫民、李XX(死者)、朱XX未停止作业。8时20分许,防护棚(兜底)边缘发生部分垮塌,李XX坠落受伤,经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李XX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登上防护棚(兜底)进行作业,不幸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组认为,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树立员工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出现从业人员违章直接登上防护棚(兜底)的现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王跃华,作为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失察失管,导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丁祥,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协调。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李XX(死者)等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制止、排除隐患,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除建设工程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未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日常监理过程中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建议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根据监理合同相关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陈卫民,作为实际行使劳务分包工作的班组长,指挥李XX(死者)等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登上防护棚(兜底)进行作业,遭现场工人制止后未及时停止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建议由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江莉)
版权声明:本文系《中国基建报》原创报道,未经本报授权允许,严禁转载、抄袭、摘编或利用AI软件改写,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