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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体罚员工导致员工受伤住院,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3-08-31 12:00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公司规定员工完不成目标便需要进行体罚,而员工因体罚而受伤。此时,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2018年6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某公司要求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需每天至少带一名客户来公司,若完不成目标要做深蹲50个或100个俯卧撑。

张某因于7月5日、6日未能完成目标,在办公室做了深蹲。7月7日,张某因感到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肝损伤、横纹肌溶解症,医嘱建议其休息27天。同年8月,某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认为某公司对其进行体罚,导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办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某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则需完成深蹲或俯卧撑的信息,张某在深蹲后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经鉴定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某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大部分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运动的危险性也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张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经办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70%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也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拥有劳动者的人格权和健康权等权利。因此,当劳动者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任务时,用人单位应通过调整奖金等方式,按照其规章制度依法进行处理,而不是对劳动者实施体罚等违法行为。

显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体罚的行为,违反了保护自然人人身权利和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受到了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考虑发布工作任务的人是否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发布惩罚规则和惩罚内容的人是否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相关规则和惩罚是否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劳动者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了体罚,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是否因体罚导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受到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张某等劳动者完不成认为便要进行体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人格权。当张某无法完成任务时,某公司要求其连续两天进行体罚,对张某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同时,张某对于自身的体能和健康状况有相应的认知,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经办法院酌定某公司需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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