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转省审判”的个人解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提到了豫章书院的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我提到了我希望以后推行“转省审判”制度。也有小伙伴问我什么是转省审判、为什么我要推行转省审判。这一期文章我是专门用来解释“转省审判”的。
首先,在阐述事件前,我做个假设,假如甲犯了罪,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他应该在其所在的A省进行审判。
但如果是在“转省审判”的情况下,甲犯了罪,如果甲在当地的影响力太大,可以在其隔壁的B省进行审判。

故事中的甲违法了,但他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不在其所在的A省进行审判,而在B省进行审判。这种由A省审判变成B省审判的制度,就是我所说的“转省审判”。其意思也很容易明白,就是在一个省发生的事件,转交给另外一个省去审判。
在最近的事件中,我认为最适合转省审判的事件是豫章书院事件。豫章书院虐待学生事件中,志愿者为维护学生权利斗争3年,结果被告人只判2年多。于是很多人认为当地的司法系统有黑幕。对此就可以进行转省审判。把它交给福建省、广东省等周边省份审判。这样可以预防当地的保护伞保护,也可以加大判重的几率。
虽然说转省审判的好处很多,比如可以预防当地的保护伞、加大判重的几率。但我认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转省审判的案件至少应当是社会争议较大、被告人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同时其所存在的问题尚多。比如:
1、如何交给其他省的法院进行判决?
2、转省审判如何保证判决的客观性?
3、转省判决后,判决内容谁负责?
4、转省审判如何降低成本?
如果要实行转省审判,至少这些问题应当得到有效的解决。但即使问题较多,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高速发展,法律的落实应该更加严格。但地方的保护伞会严重阻碍法律落实的严厉。所以说转省审判制度应当得到制定和落实。
我承认一件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有过转省审判常态化的先例(我国有转省审判先例,不过性质过于特殊),但我相信:如果中国实行了转省审判,那么中国的法制将会有一个进步性的大创新。
所以,我在此希望相关机关能考虑转省审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