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内政天花板——亨利二世

在1120年白船事故中,亨利一世的太子威廉溺死,诺曼底王朝就此绝嗣,亨利一世死后,斯蒂芬和亨利一世已经远嫁的女儿玛蒂尔达展开了对英格兰王位的争夺。

斯蒂芬虽然名义上是国王,但英格兰支持玛蒂尔达和其子亨利的派系依然强大,斯蒂芬无法全部行使国王权力。王室岁入大量减少,中央失去对地方的控制。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斯蒂芬实行恐怖统治,1139年,政法官罗杰,大法官奈杰尔因为流露出同情玛蒂尔达的倾向,被斯蒂芬逮捕入狱,然后斯蒂芬兼任他们的职务。
斯蒂芬虽然名义上是国王,但英格兰支持玛蒂尔达和其子亨利的派系依然强大,斯蒂芬无法全部行使国王权力。王室岁入大量减少,中央失去对地方的控制。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斯蒂芬实行恐怖统治,1139年,政法官罗杰,大法官奈杰尔因为流露出同情玛蒂尔达的倾向,被斯蒂芬逮捕入狱,然后斯蒂芬兼任他们的职务""斯蒂芬虽然名义上是国王,但英格兰支持玛蒂尔达和其子亨利的派系依然强大,斯蒂芬无法全部行使国王权力。王室岁入大量减少,中央失去对地方的控制。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斯蒂芬实行恐怖统治,1139年,政法官罗杰,大法官奈杰尔因为流露出同情玛蒂尔达的倾向,被斯蒂芬逮捕入狱,然后斯蒂芬兼任他们的职务。

斯蒂芬完全没有担任这些职位的能力,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英格兰的政法,议会,财务机构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 贵族们害怕罗杰和奈杰尔的遭遇落到自己头上,于是开始广泛修建城堡,组织私人军队。然后修城堡招兵的钱又从平民身上搜刮。贵族向各村摊派“坦瑟利”(捐税),当村民无法交税时,他们就在各乡掠夺。丘吉尔指出:“斯蒂芬在位的19年里,英格兰的商队活动基本瘫痪,原因是他们找不到可以买卖他们货物的人”。 1147年玛蒂尔达被无政府贵族击败逃出英格兰,她心灰意冷,从此退出政治活动,隐居在鲁昂专注宗教,但她的儿子亨利此时娶了法王的前妻埃莉诺,获得了阿基坦,于是亨利决定夺取英格兰王位,1151年亨利又继承了诺曼底,安茹,曼恩,都兰。就此亨利成为了一个强大的封建主。1153年亨利对斯蒂芬宣战,然后在英格兰贵族的支持下不到两个月就打垮了斯蒂芬,双方议和决定,斯蒂芬继续担任国王,但死后将又亨利继承王位。不到一年,之前健康的斯蒂芬因为胃病去世,亨利继承了英格兰王位。亨利二世总结了其母亲玛蒂尔达和表叔斯蒂芬失败的原因,他决定和英格兰当地贵族搞好关系,因为玛蒂尔达和斯蒂芬在英格兰贵族中的名声都非常差,亨利首先重建中央政府,罗杰此时已经去世,但奈杰尔等被斯蒂芬逮捕下狱的官员都恢复原职。亨利虽然广泛的任命英格兰贵族,但他将法律方面的职务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政法官理查和大法官贝克特都是他从诺曼底带来的亲信。然后亨利又击败了作奸犯科的独立贵族,此后将斯蒂芬无力控制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他在击败贵族后并不加以严惩,只是责令将他们掠夺的财产和土地悉数奉还。他还修补斯蒂芬时期糟糕的苏格兰和爱尔兰关系。在亨利来到英格兰时,这个国家只剩下一座还能正常运转的铸币厂,而仅仅在一年之后,英格兰的国家机器就回到了正轨。亨利此时的土地已经远远超过法王,但由于他在大陆的多数土地都是和埃莉诺联姻带来的,因此他被当时的贵族讥笑为:“暴发户”,不断有贵族挑唆对亨利。亨利二世决心改变人们对他的这一印象,证明自己是一个有能力的君主。他在中央设置财务部和监察机构,1170年对各地郡守开展了一次大检查,将20名徇私枉法,贪腐的贵族郡守革职,然后提拔出身低贱但接受自己控制的人担任各地郡守察各地郡守之机构,保证了对每一笔地租和封建捐税的数额和动向的掌握。约翰·坎农称这是:“英国皇家官僚的开端”。 为了解决斯蒂芬时期已经崩溃的英格兰经济,亨利进行了税务改革。在加强王室地产控制的同时,又以中央财政署和监的叛乱。除了这些,亨利二世还建立起了国家直接税制,1166年首次征收个人动产税,每英镑收取2便士税。1177年开始,财政署会出版每年的工作报告和问答,证明工作透明和合规,这说明英格兰此时的税务机构已经相当完善。亨利二世在登基之时,斯蒂芬政府的年收入只有数千英镑,而征服者威廉,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统治期间,英格兰的最高年收入是2.7万英镑,亨利二世改革基本完成后,英格兰的年收入是5.8万英镑。如果算上诺曼底,阿基坦和曼恩等地,亨利二世的政府一年能获得8万多镑的收入。法王路易七世在会见英格兰廷臣瓦尔特·曼普时表示,“你们的英格兰国王有黄金,马匹,丝绸,珠宝,而我的宫廷除了面包,酒和小丑外简直一无所有”。

在军事上,到了12世纪,传统的封建骑士军队已经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数量有限,征召时间短,无法很好的应付不断扩大规模,延长时间的战争,且亨利二世的主要作战地点位于欧洲大陆,只有40天服役期限的封建骑士更难以满足其需求。亨利二世因此取消了封建骑士军队,建立了一种混合的雇佣军军制。1159年他又免除封臣骑士义务,改为征收代役税,又用此税款雇佣军队,结合其他征召兵,以满足他在大陆的作战。亨利二世又带回了阿尔弗雷德时期的民兵制度,但他也进行了改革,1181年,亨利二世颁布《军队敕令》他规定每个成年男性,上至贵族下至农民,凡年收入达到16马克者,须备一套完整的作战装备,之后按收入降低采取不同标准,最基本的自由农民和市民至少备一件皮甲,头盔和长矛,这些自备武器全部专人登记,不得出售,转让,所以人必须宣誓,保证绝对遵从国王指挥,方可使用武器。这项改革减轻了国王对贵族的依赖,此后直到理查叛乱前,英格兰再也没有发生过贵族叛乱。这一项改革也对英格兰王权有一定的提升。
但仅仅靠军队改革,是无法建立起稳固的王权的,亨利二世一生中最重要的成就无疑是他对法律的改革。自从征服者威廉以来,英格兰的教会法庭一直享有单独审理涉及教士案件之司法权,但诺曼底王朝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许多漏洞。在威廉之后,教士的权力再次膨胀,因而在实际的执行中,教士其实等于享有了独立的司法权。而在斯蒂芬时期,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斯蒂芬又向教会出卖了许多权力。亨利二世深感教会权力的扩张对王权形成了威胁,决心从法律上改变现状。
但教会权力早已根深蒂固,强龙不压地头蛇,就连征服者威廉也难以改变英格兰教会现状,那么亨利二世是怎么成功打击教权的呢?
首先就是从教会法庭上开刀。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顿约章》,规定当发生涉及教士的案件时,教会不能介入执法,必须由王国官员逮捕教士。之后再交由教会法庭审理,如果罪名成立,且教士被革除教籍,然后再交给王国法庭,以世俗法律审判。不要小看这一条规定,虽然看起来“如果…且”的先决条件太过苛刻,实际上很难执行,但它直接打破了英格兰教会持续百年的独立司法权。后来的实践中,最终解释权也被国王掌握在了手里。
而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不愿轻易交出权力,他拒不承认约章,因此和亨利二世展开交锋,1164 年,贝克特出走法国,其后向教宗求助,教宗虽然很乐意看到贝克特加强英格兰教权,但亨利承诺支持教宗对付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巴巴罗萨。因此教宗最决定打太极,这件事情被一拖再拖,待到最终和解时,亨利已经基本扫除了贝克特在英格兰的党羽。
1169 年,亨利决定让他的儿子小亨利加冕为英格兰国王。但加冕需要经过坎特伯雷大主教承认。此外,身在海外的贝克特依旧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他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影响亨利在国际上的决策。因此亨利开始做出让步,自然,亨利也利用约克大主教留了后手。无论如何,1170 年7月,亨利和贝克特达成和解,贝克特在当年12月返回英国。然而贝克特在多年流亡后,他报复心强,喜欢干政的性格没有一点变化。重新回到英格兰后不久,贝克特就将三名亨利的官员开除教籍。
于是亨利二世被彻底的激怒了。
1170年12月29日,英格兰坎特伯雷大教堂,四个骑士突然破门而入,将正在祷告的贝克特砍成了肉泥。

坎特伯雷大主教在教堂里公然被杀,这里是英格兰还是索马里?难道英格兰国王是黑社会老大吗?一时间舆论哗然,亨利二世在教堂杀人的行为触犯了欧洲基督教徒的底线,虽然贝克特生前和英格兰教徒们关系恶劣,但他们还是在此时积极出来声援贝克特,谴责亨利。法国在此时宣布对亨利二世实施制裁,教宗也威胁要开除亨利的教籍。
这可能是亨利登基后遭遇的最大挑战,然而他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堪称教科书。
亨利先装作毫不知情,毫不关心这场教堂杀人事件,继续将他的工作重心放在爱尔兰事务上。法王的制裁和教宗的威胁他充耳不闻,因为他很清楚自己还有承诺参与十字军这一张底牌。亨利很聪明的没有在早期就亲自介入这场冲突,他先指示诺曼底教会和法国教会发起了一场口水战,虽然最终没能改变局面,但为自己的下一步计划争取到了时间。亨利一方面痛哭自己不愿让贝克特死,另一方面却说自己无力阻止凶手,不愿交出四位骑士。在之后的舆论战里,亨利避重就轻,重点抓贝克特干政行为,丝毫不提自己和贝克特的私人恩怨和处理手段问题,将舆论引导到更高的层面。而此时,法王和教宗在对德问题上存在不一致,而亨利二世向教宗承诺联合对付巴巴罗萨,导致他们的口径迟迟不能一致。在和法国接触时,亨利让出部分利益,在和教宗谈判时,亨利宣布教会法庭可以审判除了叛国,杀人,抢劫偷盗之外的罪行。然而暗中又加强自己构筑的监察体系和对教会的管控,在教宗满意的同时不让出自己丝毫核心权力。之后亨利又赤身在坎特伯雷大教堂请罪忏悔,赢回了民众的尊重,短短一年多时间,亨利二世在英格兰民众中的风评就从杀人犯变成了英雄。
1172年5月,亨利二世和教宗签订阿夫朗什协议,标志着这场教堂杀人事件的结束。
然而亨利杀死贝克特的行为也给未来的自己埋了雷——贝克特是亨利儿子杰弗里和理查的政治导师,不过,这是后话。
而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则是建立了巡回审判制,陪审制和司法令状制。虽然这三项制度的雏形由来已久,但亨利二世给予了这些制度规范的标准,并且使得他们正式落成固定制度。1166年,巡回审判庭成为法定制度,1176年《北安普敦法令》又规定巡回审判庭需要使用独特的陪审团审判法。
《英格兰宪政史》的作者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认为,陪审团原本是日耳曼贵族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当王室土地出现争议时,国王可以任命一位王室官员从当地居民中选择数人组成决定是非曲直的陪审团,而非采用传统的大众集会表决。然而在进入中世纪盛期之时,陪审团制度在法兰克和德意志消失,反而是被诺曼底继承。
而亨利二世将这一制度推广开来,并且成为法定的审判方法,英格兰每百户区中选出12位“正直诚实”之人。当出现诉讼或刑事案件时,这12人陪审团一致向法院起诉,并且押送被告出庭,在审判中,陪审团一方面陈述案情,一方面就被告是否有罪作出裁决。最后再由巡回法官根据法律条款对被告量刑定罪。在后来,亨利二世又将这一制度完善,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小陪审团,证人三种。大陪审团只负责起诉,不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它的起诉称为公诉,以区别于私人诉讼。证人则是和案件有牵连或了解案情,能提供证据的人。小陪审团在庭审中根据证人证言,对事件真伪做出判断。之后再由巡回法官根据法律条款定罪量刑。
早期陪审制和巡回法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制度的出现极大的减少了中世纪英格兰审判中的谬误和枉法情况,是当时欧洲最先进的审判机制。受到了法律从业者和诉讼者的欢迎,极大的提高了法律的威信和国家公信力。
而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亨利带来了许多额外收入,亨利因此鼓励全国打官司,从中获取司法收入。除此之外,他还大量使用司法令状。司法令状的思想源于以前提到过的“王之和平概念”,当案件在地方得不到公正审理或者有延迟时,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国王,申请司法令状。司法令状由大法官厅签发,加盖御玺。国王可以对诉讼作出指示或催促地方审理,无视司法令状则以蔑视国王论处,并且同时会将当事人的案件交由国王审判。
申请一份司法令状,诉讼人只需要缴纳10马克,就可以享受到以国王信用作为承担的法律保障。因此司法令状风行英格兰,给亨利二世的政府带来了巨大收入。据统计,亨利二世前后签发了200多种司法令状,多数是和土地诉讼有关,之后他还规定,任何自有土地持有者,在土地诉讼中若认为地方法庭,领主法庭审判不公正,可逐级上诉,一直上诉到国王。只要没有做出终审判决,国王和国王委派的巡回法官就可以叫停地方的审理,将案件交由国王法庭。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强化了法律的威信,加强了政府公信力和王权。将原本相对独立的地方法庭纳入王国司法系统,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促进了英格兰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其陪审团和巡回审判等制度,影响至今。到亨利二世晚年,曾经风靡英格兰的习惯法,决斗审判已经接近消失。英格兰各地的法律习惯开始走向一致,巡回法庭广泛受理各地的刑事,民事案件,有效的打击了地方贪赃枉法的贵族。巡回法官闲时还会向中央汇报工作,并且集体讨论办案情况,交谈法律疑点,在之后许多年中又不断健全了英格兰的法制。亨利二世生命中的最后两年,被誉为欧洲普通法古典代表作的《格兰维尔》发行,标志着英格兰各地的习惯法,刑法,民法已经实现了结合。
许多国王的改革随着自己身故或者王朝终结就烟消云散,然而亨利二世的改革影响深远。它使英格兰在欧洲最先完成了法律统一。当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对欧洲各国法律要求极大提升,法国和西班牙还在为法律的制定焦头烂额,英格兰却早已有了健全的法律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亨利二世留下的法律体系和议会传统成为英国资产阶级取胜的法宝。又随着英国的崛起传播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形成了和大陆法相并列的世界另一大法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英美法系。
因此,温斯顿·丘吉尔评价:”在英格兰历代国王中,亨利二世不是最杰出的军人,也不是最精明的外交家,但在法律和行政上的贡献而言,无人能和亨利二世相比。”而史学家诺曼·康托也因为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称他为“英格兰最伟大的国王,为大不列颠霸权奠定基础的人”。
亨利二世的政治,财政,军事和司法改革从根本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并且让王权在 尽可能扩大的情况下也保护了贵族和平民的权益,让英格兰的各大势力达到了制衡,如果说征服者威廉时期强大王权依赖于国王本人的才华和铁血统治,那么亨利二世的改革则是为英格兰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集权统治制度,无需国王个人能力也能正常运转,这在当时的欧洲还是独一无二的。理查和约翰的昏庸统治,虽然破坏了英格兰的方方面面,但亨利二世留下的这套体制,依然保持了活力。到了爱德华一世时期,英格兰很快又恢复了强盛。
然而这位天才政治家在晚年却因为一系列的事件,最终晚节不保,惨死于父慈子孝事件中,虽然亨利一生以稳健闻名,但他也多少有小失误,正是多个“一点点失误”累计,最终导致了他的晚节不保——但这是后话。
对了,他还有个不省油的老婆,这也是导致他晚年情况巨变的原因之一,那就下次再讲吧。

references
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
约翰·坎农,拉尔夫·格里菲斯《不列颠王朝史》
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
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R·A·布朗《英国封建制度的起源》
H·R·洛因《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政府》
诺曼·康托《英国政治与社会史》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民族史》
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