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采矿权价款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在实施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前,已经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在向他人转让矿业权时,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应补交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人为采矿权价款缴费义务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对于价款的评估,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评估对象: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对象是探矿权或采矿权本身,而不是特定的矿产资源。因此,在评估前需要明确评估的是哪种类型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2. 确定评估范围:评估范围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所有内容,例如地质勘查成果、矿产资源储备、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矿业权的有效期等。
3. 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采矿权价款的评估,一般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具体选用哪种方法,需要根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选择。
4. 进行财务分析:采用收益还原法时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以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具体分析内容包括:预计矿产资源的产量、销售收入、成本、税费等,并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
5. 考虑风险因素:在评估采矿权价款时,还需要考虑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在财务分析时需要将这些风险因素量化并考虑进去。
6. 确定采矿权价款:根据以上步骤所得出的结果,确定采矿权价款的具体数额。需要注意的是,采矿权价款的具体数额不是简单的计算结果,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