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潜规则》二、合法伤害权

明朝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讲了一个县太爷运用这种艺术剥刮财主的故事。故事说,武进县一位叫陈定的富户,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两个人闹气,巢氏呕气生病死了。邻里几个平日看着他家眼红的好事之徒,便撑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称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陈定一笔。死者的兄弟很乐意跟着敲一笔,便和那几个泼皮讲好了,由他们出面,他躲在暗处作手脚,敲出钱来对半分。
武进县的知县是个贪官。见到这张状子是关着人命,也知道陈定是个富家,想在他身上拿到好处,就马上准状,把陈定抓到官府问讯,不由分说,就把他监在狱中。
请注意这里的选择空间:首先,这状子是可准可不准的;其次,准了之后拿来问讯,对陈定的申辩也是可听可不听的。在这两个具有合法选择空间的关口,那位知县全选择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马上准状”“不由分说”,而且谁也不能说他这样做出了格。我不知道应该如何称呼这种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姑且称之为“合法伤害权”。
陈定入了狱,赶紧托人把妻弟请来,让他各方打点。破费了几百两银子,各方都打点到了,特别是县太爷的那位讲好话的老乡,替陈定说了好话。果然知县就放了陈定。这次释放更充分地体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没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赚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县的老乡,把贿赂他的四十两银子强讨了回来。奈何他低估了合法伤害权的伸缩性。知县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重新问案,并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状挡上了陈定的妻弟。该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说,陈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府后,先是一顿狠打,关到监中。然后下令挖墓验尸,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同时召集当地各方人等,一边验尸,一边调查了解情况。“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巢氏小时候喜欢吃甜食,前面的牙齿落了一个,也当做硬物打落的伤害。把陈定安排了斗殴杀人的罪,妾丁氏安排了威逼期亲尊长致死的罪,最后实行绞刑。陈定不管怎么解释,知县都不听。
这案子本来已经算完了,如今,知县要报复,竟可以把两个人重新问成死罪。可见一位知县合法地祸害他人的能力有多么强。当时的人们对这种能力十分敬畏,把知县称为“灭门的知县”,又称“破家县令”。最后,这位知县果然叫陈定破了家。丁氏见两个人都活不成干脆把罪过全揽在自己身上,写了供状,然后在狱中上吊自杀,这才了结了这桩案子。
细品这个故事中的利害关系,我们发现当事双方承担的成本或风险极不对称。武进知县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执法的旗号下进行的,只要他发句话,律法就会按照他的意愿开动起来,并不用他个人破费一文钱。对付上边的审核,他有仵作证据的支持,应当说风险极小。他这种进退自如的处境,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作“官断十条路”一一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与进退自如的知县相反,陈定的小命却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里。他面临着被绞死的风险。即使能侥幸保住性命,坐牢、丧妾、挨板子、耽误生意,这些损失注定是逃不掉的。
这就好比美国人面对伊拉克。美国有巡航导弹,能够随心所欲地炸人家的总统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你随时随地可以打人家,人家却打不着你。这正是“利器”的妙用掌握了这样的利器,谁还敢惹你生气?你又怎么能不牛气冲天?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作“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在如此实力悬殊的战争中,自已最多不过蹭破点皮,俘获的却是众多的子女玉帛,这样的仗自然就特别爱打,也特别能打。官吏们要顶住这种诱惑,绝对要定力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