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资金相互往来增值税的涉税事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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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关联方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非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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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后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免征增值税。然而,2019年2月1日前发生的企业间往来仍有计征增值税的风险。

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可以利用有限公司的扶持奖励合理合法的降低税负。
部分地区的产业园区对于入驻的有限公司,有非常丰厚的扶持奖励,企业注册式入驻,不用实地办公,只要每月正常缴纳税收即可享受当地园区的产业扶持奖励。
按月奖励,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兑现,纳税越多扶持比例越高。
增值税: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70-90%,当地留存50%,
所得税:扶持奖励企业地方留存的70-90%,当地留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