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张三劈腿,女友跳楼,张三犯罪吗?如何认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补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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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1、张三劈腿女友后,女友跳楼身亡,张三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劈腿并没有升高他人自杀的危险
2、前一个视频中老师及校长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没有创造一种导致他人结束生命的危险。
3、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只要你行为本身错误结果就要你背着;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它则更多强调结果的错误,你必须要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这种因果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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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视频案例与上期案例
关于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三种立场
二、危险升高理论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
四、折中:结果回避的高度或然性理论
五、共勉
一、视频案例与上期案例
1、视频案例
问:张三劈腿女朋友,然后女朋友跳楼,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法律强调理性,所以至少法学界普遍认为劈腿并没有升高他人自杀的危险,所以在那个案件中这个男的不构成犯罪。
2、上次视频案例
案例:学生带手机被老师没收,学生跳楼自杀身亡,然后老师被校长批评,老师又跳楼身亡。老师和校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答:不构成,我觉得无论是危险升高理论,还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或者是折中的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得出的结论应该都是不构成犯罪。毕竟无论是这个老师批评学生,或者是领导批评员工即算尖酸刻薄,也没有创造一种导致他人结束生命的危险。
关于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三种立场
正义包括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两个维度,那当然惩罚也有,因为行为本身的错误或者因为后果错误才对他进行惩罚两种思维路径。
二、危险升高理论
1、什么是危险升高理论?
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社会所禁止的危险,而不包括社会所容忍的危险。
2、案例
①人工智能案
某品牌生产的自动驾驶技术,在发生碰撞时,背后的算法规则就是保高不保低、保富不保穷、保官不保命,那这种算法规则所制造的就是社会生活无法容忍的危险。
②吵架猝死案
张三和李四吃火锅,两人争论鸳鸯锅好吃还是清汤锅好吃,两人大吵,张三占了上风,李四心脏病发作而死,那么这种吵架的危险就不能看作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危险,因为普通人也会吵架,那张三对于李四的死亡我看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3、劈腿会升高他人自杀的风险吗?
如果对方不出轨只是因为害怕受到刑罚惩罚,那么这种爱是出于真心还是恐惧?依靠惩罚的力量所保护的忠诚和自愿选择的忠诚,哪个更可贵、更美好?人类所有的日常行为其实都充满着危险,危险和机遇是并存的,所以这也许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中生活的自由的人不得不接受的现状。
法律强调理性,所以至少法学界普遍认为劈腿并没有升高他人自杀的危险,所以在那个案件中这个男的不构成犯罪。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
1、什么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
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
2、存在的问题
可能性的判断总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疑点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豁然性的而非必然性的理论。既然存在这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那有疑问时不就应该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吗。
3、案例
张三超速驾车碾压路上的车盖,车盖飞出来把路人李四撞死了。但是辩护律师可能会问:如果不超速,那正常速度是不是也会碾压到车盖砸死行人呢,存在这种可能性。
4、两种理论的区别
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只要你行为本身错误结果就要你背着,你升高了这个危险。
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它则更多强调结果的错误,你必须要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这种因果法则。
四、折中:结果回避的高度或然性理论
1、什么是结果回避的高度或然性理论?
按照概率法则,如果履行义务(比如说不超速)有较大的概率不会发生死亡结果,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
2、案例
“碰瓷”造成共犯死伤 同伙不应担责——共同犯罪中导致犯罪人死亡案
一起用“碰瓷”方法制造的交通事故案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甲、乙、丙、丁4人密谋,计划用“碰瓷”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勒索他人钱财。具体办法是:由甲、乙分别驾驶2辆车在路上前后跟进行驶,选中目标车辆后,2辆车中的前车先踩刹车,后车跟着踩刹车,使后面行驶的目标车辆撞到作案的后车上。造成事故后,前车还继续行驶,后车停下以目标车追尾为由向司机要钱。策划好后,4人遂上路寻机作案。11时许,选定了一辆大货车为目标,并按计划操作,正常行使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是将乙驾驶的夏利车撞到了路旁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甲驾驶的前车,造成丁当场死亡,甲受伤,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丙送甲去医院救治。乙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受了调查。因为这起事故疑点众多,经交管和刑侦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乙交代了事实的真相,案发。案件移交给公诉机关后,问题就来了:由于大货车司机无过失,对其不可能定罪。而对于丁的死亡和甲的受伤,谁应该负责呢?这个刑事责任的认定自然就落到了驾车的乙身上。
那司机乙最后就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如果你不阻碍救火,那么丁可能就不会被烧死,理司机乙说不知道车里还有人。
但是最后法院呢,却判司机无罪,理由是火太大了,即便救也救不活。
显然法院的立场其实就是折中说,因为从概率的角度来判断,如果大概率能够救活司机,阻碍救助,那就存在过失;但如果大概率无法救活,那就没有过失。
五、共勉
1、在恶劣和不义的人群中生活,要懂得认命。最坚固的良善必须建立在全然的漠视上面,并且认为这世上的一切都是虚幻无常的。
2.我从来都把正义放在洞穴以外的理念世界,所以我也可以容忍洞穴之类现象界的一切荒诞与不义。当然你也可以把这种不义看作是一种有瑕疵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