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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发展及职业道德修养名词解释

2023-01-10 20:57 作者:答案鬼  | 我要投稿

教师职业专业化广义的教师专业化是在两个层面上讲的,即教师行业的专业化与教师个体的专业化。前者简称为“教师职业专业化”,后者简称为“教师个体专业化”,即一般所言的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素养素养就是人所具备的先天身心品性与后天经教育培养发展起来的身心品质的总和。教师专业素养是指教师顺利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须的基本品质或基础条件。当代教师的专业素养结构主要包括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四部分。

教师职业理念教师在教育职业上,依据社会要求、个人条件与工作要求而形成的职业奋斗目标与事业追求,是教师在职业实践中渴望达到的理想职业境界。

素质狭义的素质是指人的先天素质,即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它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它是指人在先天生理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影响和接受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与身心品质结构。

素质教育以全面提高人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尊重人的主动性和主动精神,以人为的性格为基础,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一种教育理念与实践形态;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人的全面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教师科学学生观确立的依据。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它既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发展,又包括人的道德、精神、才能、志趣等多方面、充分自由的发展。进而言之,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指人的完整发展,指人作为“全人”的充分发展,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最基础的素质得到完整的发展。在当代,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是促使受教育者、青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充分、自由的发展。

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不仅要关注人的智力、体力的发展,还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关注受教育者,即青少年学习者的发展,还要关注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人民的身心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与期待。



 

教师角色角色一般是指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担当的身份及由此而决定的相应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教师角色是指教师在教育生活中所承担的具体社会功能与特殊身份,社会赋予他的社会期待与相应的行为模式、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通过学习、实践、研究等途径,不断改进自己的专业思想、专业品性、专业道德,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智慧,强化自己的专业情意、专业信念、专业情操,促使自身综合专业素养不断完善,实现由专业新手向专家型教师转变的过程。进而言之,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的专业理解、专业能力、专业情感与专业思维同步发展,走向成熟的历程。

校本教研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教师专业发展方法,即学校根据自身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及存在的现实教育问题,借助教研组全体教师的力量开展合作研究,以此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改进、质量提升的一种教师群体专业发展形式。

课例研讨是中学中较为常见、简单易行的一种教师专业发展方式,所谓课例,就是教师授课中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单元或片段。课例研讨是指教师共同体在一定理念的指导下,针对教师课例的实录、视频、录音等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教育教学问题,探究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的研究活动。

同课异构是指不同教师在不同班级、不同时间、不同课堂环境中开展同一节课的授课活动,进而形成同一节课的多种授课实例,在此基础上,教师群体通过相互对照、比较、研讨的形式,来探讨不同教法的优劣,从中获得课堂教学的规律性认识或科学经验的一种研究活动形式。

教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形成和遵守的,符合职业需要且体现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观念意识和品质。教师职业道德,即通常所言的师德,指教师在职业生活中履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相应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的根本要求,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调节和评价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本准则。简单的说,职业道德原则就是教师的道德行为渗透或呈现的某种取向,秉承这些取向,教师就在一定意义上践行了基本的师德。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教师的思想行为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教师思想行为规范主要指教师在职业道德价值观、职业道德思维方式上,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或要求,主要侧重对思想、态度、情感的指导;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指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或要求,侧重对具体职业活动行为的指导。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教育法规的基本形式有教育法律、教育条例和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联系,并不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即由法律所规范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另一部分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与教师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有两方面,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一是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其重点在于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教育对象的权利而必须或禁止做出的一系列行为。

教育研究是研究者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提出教育研究问题、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或程序,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资料,从而回答研究问题、建构教育理论的理性过程。

观察法即人们通过感觉器官或借助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自然发生的条件下出现的现象进行考察,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种方法。

调查法是通过对教育事实的考察、现状的了解、材料的收集,来认识教育问题或探讨教育现象之间的联系,而采取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研究方法。

历史法是以过去为中心的研究,它通过对已存在的资料的深入研究,寻找事实,然后利用这些信息描述、分析和解释过去的过程。历史法或揭示当前关注的问题,或预测未来,或者是从事物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中,探索其本质和规律性的研究方法。

实验法教育实验是运用科学实验的原理和具体方法来研究教育现象和问题,并试图揭示教育活动规律或某些教育内容、措施的有效性,是一种综合性研究活动。

行动研究法是指行动者为了改进自己的实践而在自己的行动中亲自展开研究。根据对研究技术的依赖程度,行动研究一般被分为科学的行动研究、实践的行动研究和批判的行动研究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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