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在农村的各式工厂中雇佣关系十分常见,但因雇主和雇员缺乏安全意识,时常发生意外。当意外发生后,各方之间如何划分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
2018年7月,胡某1雇请胡某2进入其开办的中药材站做临工,约定60元每天。胡某2和另一名工人一组负责一台切药机,一人负责检理,一人在切药机上负责喂送草药,两人工作可以互换。某日上午9时许,胡某2在负责喂送草药时右手被转入机器中将右前臂切断。受伤后,胡某2被送院治疗。胡某2后被鉴定为伤残六级,且需要安装假肢。因胡某1与胡某2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胡某2遂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1雇佣原告胡某2为其帮工,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机械操作工作,无证据证实在其上岗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机械操作规程的培训,对胡某2受伤后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2在操作机械的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胡某2受伤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由胡某1承担80%的责任,胡某2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在实践中,农村中各式各样的小型工厂里,往往会因为雇主与雇员缺乏安全意识而发生意外,并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损害。而且,因农村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大部分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也只有口头约定。如果发生损害,各方往往就赔偿责任的划分难以达成一致。
一般情况下,雇主在此时可能会主张双方是承包关系,从而借此逃避自身责任。此时,人民法院会仔细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从而确认双方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则会根据雇主是否提供安全保障、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雇主与雇员对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对各方的过程责任进行划分。
本案中,胡某1与胡某2就双方建立雇佣关系没有异议。而胡某1在胡某2上岗前没有提供安全培训,因此需对胡某2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胡某2在工作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经办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以及胡某2受伤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了胡某1承担80%的责任,胡某2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