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2023052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项,正当防卫是指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武某假装害怕,诱使宋某放松警惕。宋某虽然放松警惕,但是并未放弃抢劫罪的不法侵害。宋某的不法侵害仍然正在进行。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武某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有人可能认为武某不应突然攻击。实际上,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进行制止时,可以突然实施,以便更好地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在此可以“不讲武德”。因此,武某构成正当防卫。A项说法错误。 B项,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工具或物品。毁坏其工具或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例如,甲欲伤害乙,向乙扔砖块,未砸中乙。甲又拿起自己的花瓶(价值较大),准备砸向乙,乙用脚将甲手里的花瓶踢飞。乙踢飞花瓶,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题中,李某毁坏陈某的摩托车,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李某已经甩掉陈某,该摩托车此时不是陈某的侵害工具或物品,陈某并没有使用摩托车实施不法侵害。此时,李某出于泄愤,毁坏陈某的摩托车,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项说法正确。 引申:假如案情改为:陈某对李某紧追不舍,距离很近,陈某准备骑上摩托车追赶李某,李某为了防止陈某骑摩托车追赶自己,便将摩托车踹到河里,则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李某的行为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C项,(1)面对甲的刺杀,周某假如用铁锅挡在胸前,抵挡甲的刺杀,周某的这种行为在客观要件板块就不是危害行为,直接得出无罪结论。这种无罪结论不需要用后面“违法阻却事由”板块的正当防卫来论证。也即,周某的行为虽然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不属于反击甲,所以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同理,题中,周某用乙来抵挡甲的刺杀,这种行为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 (2)周某的行为对乙构成犯罪。第一,乙也在对周某实施不法侵害,周某强拉乙的行为,也是在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属于对乙的防卫行为。但是,这种防卫行为导致乙死亡,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也即,周某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可以将乙拉倒、打倒,但不能将乙拉来垫背。将乙拉来垫背,不是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第二,周某将乙拉来抵挡甲的刺杀,属于强迫乙为自己“挡子弹”,属于将乙置于死亡的危险境地,类似于将乙推向火坑,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周某不构成紧急避险。为了救自己的命而牺牲他人的命,不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避险过当。归纳言之,周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具体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说法正确。 引申:甲的刺杀行为构成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甲对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注意,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周某有伤害故意,便推定或拟制甲对乙有伤害故意,所以对甲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同时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便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此注意,不能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对周某没有杀人故意。 D项,正当防卫是指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韩某看到许某已经倒地昏迷,表明韩某知道许某已经结束了不法侵害,且丧失了再次侵害的可能性,此时韩某继续防卫,属于事后防卫,而非正当防卫。韩某抡起小板凳砸向许某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