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 “以兹鼓励”还是“以资鼓励”?
◎姚博士
问:请问奖状上的“特颁此状,以zī鼓励”,这个“以zī鼓励”应该写成“以资鼓励”还是“以兹鼓励”?
——山西 李连
答:奖状可视为公文的一类,其文本的最后一句通常是“特颁此状,以资鼓励”,或“特发此奖,以资鼓励”。然而,我们也常看到有人把“以资鼓励”写作“以兹鼓励”。到底是“以资鼓励”还是“以兹鼓励”?抑或两者皆可?
资,本义指钱财,引申指提供;“资鼓励”即提供鼓励。以,连词,连接前后两项,表示前项是后项的手段,后项是前项的目的,可释为“来”“用来”。“特颁此状(特发此奖),以资鼓励”,即“特此颁发此奖状,来提供鼓励”,“颁发奖状”是手段,“提供鼓励”是目的。也有人认为,“以”是介词,其后省略了一个指示代词“此”(指代“特颁此状或特发此奖”)。“以资鼓励”就相当于“以此资鼓励”,即“用特颁此状或特发此奖的方式,来提供鼓励”。同样,“颁发奖状”是手段,“提供鼓励”是目的。二者均可说通。
查阅文献,“以资鼓励”在清末民初的文献中大量出现。如“奏请奖叙,以资鼓励”(《皇朝经世文四编》)、“着优加犒赏,以资鼓励”(《清实录·宣统政纪》)、“请优奖以资鼓励”(《清史稿》)等等。“以资鼓励”同样出现在前后两项(前项是手段,后项是目的)的后项位置上,即“资鼓励”是目的,“奏请奖叙”“着优加犒赏”“请优奖”是手段。奖状中“以资鼓励”,应当来源于文献中的这种用法。
兹,本义指增益、增加,即“滋”的本字。也用作指示代词,相当于“此”“这”。还可以指“今”“现在”。
“以兹鼓励”即用此来鼓励,“兹”用作指示代词。“特颁此状(特发此奖),以兹鼓励”,即“特此颁发此奖状,用此来鼓励”。同样,“颁发奖状”是手段,“鼓励”是目的。可以说通。
然而,查阅文献,我们并没有发现“以兹鼓励”的用例。在公文用语中,“兹”倒是经常出现,但多用作通知、邀请函、请柬、介绍信等文本的开头语,如“兹定于”“兹因”“兹悉”“兹有”等等。其“兹”均作“今”“现在”解,而非指示代词。在公文文本的结尾用语中,也常用到指示代词,如“特此报告”“特此公告(通知、通告、布告)”“特此批复”“特此函达”“特先函商”“特此函复”以及“此布”“此复”“此令”等等。用的多是“此”,而非“兹”。总之,在公文文本中,也很少见到用作指示代词的“兹”。
因此,我们认为,在奖状文本的结尾语中,最规范的用法是“以资鼓励”,而非“以兹鼓励”。我们也建议大家用“以资鼓励”,尽量不用“以兹鼓励”。不过,我们也不把“以兹鼓励”当成差错,而把它当成“以资鼓励”的变体。
(本文刊于《咬文嚼字》2018年第12期《热线电话》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