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中日战争(第十一期)
大日本帝国
(一)大日本帝国(1889年-1945年)是日本曾经使用的国号,该名称源自《日本帝国宪法》,1936年之后才成为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国号,1947年《日本国宪法》颁布后日本官方不再以此为正式国号。国际上多用此来指称日本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1945年二战战败之间,天皇掌握政治实权,对外施行扩张政策的历史时期。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政治权力从武家重回天皇手中,并开始实施一系列现代化措施,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各领域全面仿效西方,使其国力逐渐壮大。对外关系上透过一连串的条约改正措施逐渐废除幕末时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同时以“富国强兵”为口号积极向外扩展势力范围,对周边国家实施军事与经济侵略,成为当时世界列强中少有的亚洲国家,帝国大学、日本帝国海军等一系列具有军国主义性质的符号应运而生。虽然在国内推行民主宪政,但1919年后日本法西斯主义逐渐抬头,直至20年代末军队中开始出现法西斯团体。而后军部与大政翼赞会掌控政治权力,在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1941年爆发太平洋战争,使日本成为发起二战的轴心国之一,更是日本一连串侵略行动的最高峰。1945年日本投降后由同盟国实施军事占领,同时修改宪法与改造政治制度,至此“帝国”时期告终。《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1947年日本施行的宪法文件,确立日本政府的议会制及保障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时天皇是国家的象征,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二)日本国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是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三)明治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于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现代宪法。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并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蒋介石发表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引政治学者Robert E. Ward之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力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是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 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将军,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新宪法草案除了在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修改(例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之外实际上就是旧宪法的翻版。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下属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明治宪法,征询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

(四)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全民选举。 麦克阿瑟建议国会实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2月13日所公开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利之保障和放弃战争。一院制是指国家的议会只设一个院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立法和通过议案比较简便,丹麦、希腊、芬兰、新加坡、黎巴嫩、突尼斯、危地马拉、新西兰等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院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一个单一的议院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首先实行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和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自由市民排斥劳动人民进入议会,逐渐形成的由统治阶级控制的单一议院。议会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和通过议案程序较为简便,更能代表资产阶级意愿,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减少议会本身的纠纷与冲突,卢梭就主张立法权由单一议院行使。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资本主义各国大都实行一院制,现在仍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一院制。20世纪亚非拉新独立国家也多采用一院制,这是统治阶级的领导集团为巩固其统治,要求权力集中的表现,一院制存在立法草率、易助长专横等弊病。一院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只设一个议会(多数名称为参议院、上议院)。该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另一种政治制度两院制,即设两个议院(多数名称为参议院、众议院或上议院、下议院,也有其他称法如俄罗斯的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优点:较有效率;比较符合统治阶级的意愿;立法机关内没有冲突,故不易产生僵局;决定权由全体议员决议,不会窄化政策制定的管道;较不会偏袒社会精英的利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浪费。缺点:议会内没有权力牵制,难以预防多数决统制;和两院制相较之下比较时不能牵制行政部门的权力;和两院制相较之下代表的利益范围较小;只有一院审案难以故到周全性;争议性的法案容易通过。
(五)两院制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设上院和下院并立,分担议会职能的制度。最初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后为其他国家所广泛采用。名称各有不同,如英国叫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美国、日本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等等。上下两院的组成和职权有些方面是相同的,如两院议员一般均经选举产生并定期实行改选,两院都享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等等,但又各有若干差异。上议院通常较下议院更为保守,其议员当选资格有更多的限制,任期也较长。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议案必须经两院分别通过才能成立,因而上议院一般都有权拖延或否决下议院通过的决议,以牵制或抵消下议院的作用(如英、美等国)。两院制起源于欧洲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当时的等级会议包括神职人员、贵族、平民等三到四级的成员,最为著名的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三级会议”,来自不同等级的成员各自开会,共商国事,遂乃形成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四院制等)。现多院制早已不流行,西方各国不是两院制就是一院制。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政治制度,亦被称为二院制。与之相对的议会制度称为单院制或一院制,即是只有单一议会作为立法机构,世界上某些国家议会分设两院的制度。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但名称各有不同,如英国叫“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日本、意大利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俄罗斯叫“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两院制”的“两”有两者并依并存的意思存在,而“二院制”的“二”则是有两个存在而互不相干的意思。一般来讲“两院制”跟“二院制”被视为同义词,但是严格来讲仍可依以下分类来区别两者的含意。

(六)两院制:一个国会由两个独立的议院所组成,例如英国、美国、日本等等。二院制:有两个完全独立的国会存在,例如德国等等。英国式两院制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两院制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同时设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两院制当中两个议院的分别主要有三种模式:在联邦制国家中通常一院以成员邦为单位选出,另一院按人口比例选出;在君主立宪国家中通常一院由贵族组成,另一院由平民选举;在共和国中通常一院由委任或间接选举议员组成,另一院由全民直选。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形:类似于英国,下院占优。英国下院对财政法案有先议权,上院只有为期一个月的延期通过权,公法案在下院连续三次以上通过时上院反对无效,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类似于美国议会,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类似于法国,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中华民国曾于1912年至1924年间断断续续实行过两院制,分参议院和众议院,后被军阀废除。枢密院院会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采用新宪法,不会违反明治宪法,但仍延续其法律地位。新宪法之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通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时天皇以在6月20日颁发帝国敕令的形式,把修宪案呈送帝国议会。明治宪法规定议案要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可获通过成为法律,议案在两院经过一些修改后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后一日下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0月29日的枢密院院会上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11月3日在贵族院议场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式典)公布新宪法,在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祝贺都民大会),根据规定时新宪法将在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七)如果麦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及宪法学者意愿的话新宪法将不会写成,在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后法案源自外国的问题曾引起争议,但在1945年末及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或联邦制,相反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分子视为取代欧洲式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1952年后保守派及民族主义分子打算修改宪法,使之更日本化。自民党成立后在党纲中明确表示要对现行宪法进行自主更正,还提出“改变外国强加给日本的宪法”的口号,鸠山一郎的内阁还设立内阁宪法调查会。然而修宪受一些原因阻碍,一个原因是修改宪法较为困难,修宪动议须国会两院三分二人议员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进行公投。还有反对党(例如鸠山时期的社会党等)在国会占有三分一议席,主张维持现时宪法,不支持修宪,甚至对执政党的自民党党员时宪法并无不利,在宪法框架下他们可制造出附合他们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设置七年后宪法调查会无果而终,就连在政治生涯中时常要求修宪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职首相期间(1982-1987)也对修宪问题作出低调。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

(八)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是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中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着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中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九)“日本”、“日本国”、“大日本”、“日本帝国”、“大日本帝国”等名称都曾经被日本政府使用过,直到1936年国号正式统一为“大日本帝国”,通称“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的日本在盟军占领当局的指导下形成新的国家体系,1947年《日本国宪法》颁布施行以取代《日本帝国宪法》,官方文件也改用“日本国”国号,“大日本帝国”一词走入历史。4世纪中叶日本开始成为统一的国家,称为大和国,645年“大化革新”后日本建立以天皇为绝对君主的中央集权制国家。12世纪末日本进入由武士阶层掌管实权的“幕府时代”,19世纪中叶英、美、俄等国家迫使日本签订许多不平等条约,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实行封建锁国政策的德川幕府统治动摇,具有资本主义改革思想的地方实力派萨摩和长州两藩在“尊王攘夷”、“富国强兵”的口号下倒幕。1867年11月9日德川幕府第15代将军德川庆喜(1837年10月28日-1913年11月22日)向登基不久的睦仁天皇归还政权,称为大政奉还。1868年1月3日日本改元明治,朝廷同时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根据大号令时以讨幕派的萨摩藩和长州藩的领导班子为中心组成新的政府,天皇正式重新掌握政治实权。1871年废藩置县,摧毁所有的封建政权,同年成立新的常备军。1873年实行全国义务兵制和改革农业税,另外还统一货币。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这些改革遭到两方面的反对:一方面是失意的武士,他们纠集对农业政策不满的农民多次兴行叛乱;另一方面是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民权论者,他们要求实行立宪,召开议会,万事决于公论。明治政府在各方面的压力下,1885年实行内阁制,翌年开始制宪。1889年正式颁布宪法,1890年召开第一届国会。在政治改革的同时也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明治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工业化,军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都得到很大发展。1872年建成第一条铁路,1882年成立新式银行,日本在现代工业国的道路上前进。1889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生效,天皇定为国家元首,政体为二元君主制(君主立宪制的分支),内阁及国会也渐次设置,日本国力逐渐强大。在甲午战争中打败中国北洋舰队及日俄战争中歼灭俄国舰队,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其中的一角。

(十)在确保国际地位的同时于1874年骚扰中国台湾,1879年染指中国朝贡国琉球,并改设为冲绳县。1894年发动甲午战争打败中国,并强迫中国割让台湾与澎湖列岛。1904年与俄国在中国东北展开战争并取得胜利,夺取南库页岛和俄国在中国东北和朝鲜的非法权益,1910年通过《日韩合并条约》吞并朝鲜。文化上日本从欧美传入新的学问、艺术,带有未曾在日本出现过的个人主义小说,文学开始出现,与江户时代以前不同的文化展开了。宗教上改变以往神佛合流的现象(神佛分离),出现打压佛教(废佛毁释)等等的运动。大正年间(1912年-1926年)称为大正时代,明治天皇于1912年驾崩,其子嘉仁继位,改元大正,是为大正时代。大正元年因为陆军倒阁而引起第一次护宪运动——大正民主运动,开始出现政党政治。大正时代前期发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为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国力最高峰的盛世,但在1921年大正天皇因病而由太子裕仁摄政,数年后发生关东大地震以及在国际会议中节节败退使日本日渐艰难。权贵与政党不断抗争,发生第二次护宪运动,实行全民普选(1925年)。亦由元老西园寺公望推荐首相,提倡“宪政之常道”。与明治时代取得的历史性进一步相比时大正天皇被称为“不幸的大正”,大正天皇在位15年,政绩还不如明治,而且他一生为脑病所困,最后被迫让权疗养,由裕仁亲王摄政。1926年12月25日大正天皇驾崩,1926年裕仁天皇登基,日本进入昭和时代(1926年12月25日—1989年1月7日)。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经济景气,但战后随着经济大衰退后社会不安加剧,政党政治日渐衰落(例如田中义一主张惩罚杀害张作霖的凶手而被迫下台),首相甚至会被人刺杀(如五一五事件与二二六事件),皇道派军人渐渐掌握政权。二战前的日本军部是在明治维新后伴随军事近代化组建起来的,明治初期近代天皇制初创,国家军制尚未定型,基本上是采用军权从政主义,军权归属于政府。但在实际用兵时往往派出“讨伐总督”负责军事指挥,出现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军事机关,显露军权独立的端倪。后在山县有朋等人主持下摹仿普鲁士,建立起直属于天皇分管军令大权的陆军参谋部,海军也分出相应的军令机关,军令大权被分立出来,只将军政大权归属于内阁,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种变化的新的军政关系。

(十一)宪法规定天皇总揽统帅权,并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即凡有关军令事项可以不经过内阁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决,这就是战前日本盛行的“统帅独立原则”。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天皇能够管辖军部,但近代天皇制的特点是“廷政分离”,天皇不亲政,即使在御前会议上裁决争端,也多数是只听不答。所以陆海军名义上直辖于天皇,实际上无所约束,自成中心,在天皇所谓“权威”神圣光环中军部成为明治宪政的“权力核心”。军部成为独立于内阁之外的“权力核心”后还要求在天皇的名义下建立法西斯独裁政权,军部法西斯化的组织条件是完全具备的:天皇的精神权威可以代替法西斯的领袖权威;军队所特有的严密纪律,军部在国家政权中的权力核心地位,使军部能够发挥德、意法西斯政党那样的组织作用;日本军部法西斯化有基础,日本军部法西斯化的起点是1921年三名赴德国考察的军官永田铁山、小烟敏四郎、冈村宁次在莱茵河畔的巴登温泉聚会,订立归国后将全力推动改造日本的盟约,东条英机也参与其中,不久在军队内部出现众多形式的法西斯团体。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日本国内经济困难,阶级矛盾尖锐,法西斯势力趁机猖獗,他们猛烈攻击资产阶级政党政治,极力倡导法西斯主义的独裁和集权。制造一连串的暗杀、政变等恐怖事件,构成势头汹涌的军队法西斯化,在军部推动下日本政府的政策也一步一步走上对外扩张的道路。1936年的“二二六兵变”后傀儡政权广田弘毅内阁被扶持上台,这是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确立的标志。广田内阁接军部的意志确立施政方针并改组国家机构,首先规定内阁中的陆、海军大臣必须由现役中将以上的军人担任,加强军部力量,使内阁成为军部的工具,加强对国内人民的专制统治。同时确立对外侵略方针,由内阁召集首、陆、海、外、藏等五相会议,制定“国策基准”。其主要目标是:“鉴于帝国内外形势,帝国应确定的根本国策是依靠外交和国防,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同时向南方海洋发展。”这是日本对外侵略扩张政策在法律上的确认。过去军部对政府干预往往是对某项政策或对内阁成员发表意见,到广田内阁时军部可以全面改组并控制政府,推行自己的施政纲领,国家的权力和内外政策已从属于军部法西斯。
(十二)军部控制政府,初步结束分裂已久的“二重政府”局面,使分裂已久的国务和兵权在服从军部的条件下重新结合,达到新的法西斯主义政治统一。正因为如此广田内阁上台就意味着日本军部法西斯体制确立,世界大战亚洲策源地形成了。昭和时代前30年对于中国、朝鲜、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人民来说是黑暗的30年,这时的日本政府致力于侵略扩张。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垂涎已久,“九·一八事变”前它已通过日俄战争夺取旅顺、大连和满洲铁路沿线,并派兵驻扎,这正是它能够阴谋进行事变的前提。在1927年夏日本内阁就在东京召开“东方会议”,制订《对华政策纲领》,露骨地声称中国东北在日本国防和国民的生存上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同年7月内阁首相田中义一向天皇奏呈《帝国对满蒙之积极根本政策》(即“田中奏折”),宣称:“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从而确立以“满蒙”为侵略基地的狂妄战略。从1929年起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和关东军在中国东北三省先后秘密组织四次“参谋旅行”,侦察情况,制定侵略中国东北的作战方案。1931年6月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和陆军省制定“满蒙问题解决方案大纲”,确定以武力侵占中国东北的具体步骤。7月陆军参谋本部把攻城重炮秘密调运至沈阳,对准东北军驻地北大营。8月日本陆军大臣南次郎在日本全国师团长会议上叫嚷:“满蒙问题只有用武力解决。”随后进一步做发动此次战争的各种准备。1931年9月18日晚盘踞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由铁道“守备队”炸毁沈阳柳条湖附近的南满铁路路轨,并嫁祸于中国军队,这就是所谓的“柳条湖事件”。日军以此为借口突然向驻守在沈阳北大营的中国军队发动进攻,当晚日军便攻占北大营,次日占领整个沈阳城。日军继续向奉天、吉林和黑龙江的广大地区进攻,短短4个多月内12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3.5倍的中国东北全部沦陷,3000多万人口陷入敌手,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九一八”事变揭开日本对中国,进而对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进行全面武装侵略的序幕。 1937年7月7日日军挑起“七七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37年12月13日日本侵略军侵占南京后在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和第6师师长谷寿夫指挥下在全城进行40多天的血腥屠杀,使用集体枪杀、活埋、刀劈、火烧等惨绝人寰的方法杀害中国平民和被俘军人达30余万人。

(十三)1941年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这一时期不仅给中国、朝鲜、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也给日本人民带来痛苦的困难,这是日本历史以及中国与朝鲜乃至东南亚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之一。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无条件投降,欧洲战争结束,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进入最后阶段,盟军在亚洲大陆各战场对日军发起反攻。1945年7月26日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发表《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但是日本政府予以拒绝,并先后三次扩军动员,准备进行本土决战。当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先后在日本广岛和长崎各投下一颗原子弹,8月8日苏联召见日本驻苏大使,通告苏联参加《波茨坦公告》,并宣布对日作战。8月9日苏联出兵中国东北和朝鲜北部,对日本关东军发动全面进攻。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美、英、苏、中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正式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签字仪式在停泊于日本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举行,9时04分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军大本营首先在投降书上签字,9时18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以盟国最高司令官的身份签字接受日本投降,然后是接受投降的9个盟国代表分别代表本国依次签字。签字结束后上千架美军飞机从东京湾上空呼啸而过,庆祝这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时刻,投降书的签署正式宣告日本军国主义的彻底失败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此后驻海外的日军陆续向盟国投降,中国战区的投降仪式于1945年9月9日在南京举行,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在投降书上签字,并交出他的随身佩刀,以表示侵华日军正式向中国缴械投降。明治天皇在1867年即位后隔年即以“行幸”(天皇出巡)的名义将皇室驻地由京都迁至江户(日本历史上称为“东京行幸”),以之为行在,并以“在东方的京都”之名将江户改名为“东京”,在此之后日本朝廷及政府也随之迁移至东京。明治天皇以江户时代的江户城为新住所,这个新皇宫曾使用“东京城”、“宫城”等名,二战后更名为“皇居”至今,东京则因为是“大日本帝国的首都”而常被称为“帝都”。

(十四)日本法律并没有规定首都位置,仅有在1923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东大地震发生后之诏书》提到“东京为帝国之首都”。事实上象征天皇驻地所在的天皇宝座“高御座”并没有随着朝廷迁至东京而迁移,而是继续留在京都御所(京都旧皇宫),天皇即位礼也维持在京都举行(明仁天皇除外),这使得京都仍然具有部分的首都机能。内地与日本国的领土范围相同,即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等日本列岛四大岛,加上奄美群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以及这些群岛的附属岛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位于北海道东北方的“北方领土”,虽然日本声称自古即为其领土,但二战结束后即由前苏联和今俄罗斯占领并实际统治到今天,日俄双方对此仍有领土争议。外地有别于内地的称呼,虽然外地在性质上属于殖民地,但由于在法理上外地仍属于日本国土的一部分,故日本本土的部分法律适用于外地。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日本被迫放弃所有外地的统治权。包括:台湾(日据时期),包含澎湖以及新南群岛(即南沙群岛,1939年编入高雄市),1895年通过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逼迫中国割让;南桦太,即库页岛南半部(北纬50度以南),原属中国,后割让给沙俄,1905年由日俄战争获得,1943年编入内地;朝鲜半岛,1910年通过日韩合并条约并入版图。租借地:关东州,位于辽东半岛南端,涵盖大连、旅顺等地;胶州湾,包括青岛等地,日本的占据时间仅止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1914年-1922年)。委任统治区域:南洋厅(南洋群岛,包括现北马里亚纳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和帕劳),原为德国属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国联委任日本统治,日本退出国联后将其并吞。间接统治区域:南满洲铁道附属地(满铁附属地);中国各大城市内的租界;天津日租界;汉口日租界;苏州日租界;重庆日租界(另外日本在上海公共租界和鼓浪屿公共租界内有一定势力)。日本帝国时期日本在全国和海外殖民地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起九所帝国大学,作为全国的最高学术机关。国家领袖:天皇:1868年–1912年明治天皇;1912年–1926年大正天皇;1926年–1947年昭和天皇。内阁总理大臣:1885年–1888年 伊藤博文(首);1941年–1944年 东条英机;1946年–1947年 吉田茂(末)。

(十五)帝国议会是日本帝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日本从1889年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到1947年发布《日本国宪法》期间的国会名称,其历史包括从1890年11月29日的第1回帝国议会至1947年3月31日的第92回帝国议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构成,众议院议员由国民选出,贵族院议员则由不经选举的皇族、华族、敕任议员构成。贵族院不解散,所以多数议员是终身任期。两院权限对等,但是众议院拥有预算先议权。1890年11月29日第1届众议院、贵族院开议,1947年3月31日第92届众议院解散,贵族院停会。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施行,自此“帝国议会”改称为“国会”。1947年后日本国会召开的回数是从1947年更名之后开始计算,惟众议院的届数统计仍然从帝国议会时期起算。一战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把日本推向十字路口,各派政治势力组合分化,不断产生新的政团,提出各种出路方案:各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团体及日本共产党倡导民主、反对战争;资产阶级民主派政党方面,有石桥湛山提出“小日本主义”,主张放弃海外殖民领土,反对黩武扩张主义;犬养毅等人倡导“经济立国”和币原喜重郎等人主张“协调外交”,不仅具有思想与理论方面的影响,且通过政党内阁实施适应“凡尔赛—华盛顿”体制而与英美等国协调的外交政策,参加谈判并缔结国际社会的非战公约及裁军等协定。民主派政党的活跃及其成就,形成为二十年代日本政党政治的“黄金时代”,民主派政党此期最大的政治成就在于在国家体制调整方面曾一度削减军部势力。政党方面要求实行军部大臣文官制,形成对于军部势力的相当压力。与政治层面相应对还出现较为普遍的"蔑视军人"、" 军人的社会地位低下"的社会心理倾向,一向受人欣羡的军职变得被人看不起了,甚至在公共汽车上军官的靴子偶而碰了别人就会听到骂声,一些军官上下班都不敢穿军装。二、三十年代曾是日本政党政治的“黄金时代”,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团体及其思想流派甚多,尤以基于“民本主义”、“协调外交”、“小日本主义”等影响甚大,但最终都被法西斯专制主义所压倒。法西斯主义的扩张理论逐渐成为社会思想界主流,更成了军政当局对外政策的理论支柱。

(十六)在1936年"二二六"事件之后日本法西斯军部完全控制国家政府,制定出《国策基准》,宣布:“要一方面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另一方面向南方海洋发展。”确定发动世界大战和实施北、南进战略的基本方向。最后终于通过发动1937年"七七事变"、1941年"偷袭珍珠港"将整个东半球推入火海,还先后将其要侵占和控制的地域命名为"华北经济圈"、"日满华经济圈","大东亚共荣圈"等等,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一系侵略战争行动都是在其“生存空间”、“战争万能论”、“民族协和”、“化学结晶说”与“殖民解放说”等形形色色的、具有东方特色的扩张理论指导之下发动的。和平主义又称“非战主义”,广义包括非暴力运动和不抵抗运动;狭义是指主张建立永久和平、反对一切战争的思想。作为一种抽象地、无原则地拥护和鼓吹和平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潮,它起源于古代的宗教思想,认为一切任意杀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19世纪初期开始形成近代的和平主义,1815年第一个和平主义者组织在美国纽约成立,次年英国伦敦也成立类似的组织。1948年第一次世界和平主义者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此后又陆续举行过几次大会,提出制止战争、裁减军备、组织国际法庭解决国际争端等。和平主义又称非战主义,是反对战争或暴力的一切形式。追求和平和非暴力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信仰和支持和平主义的人称为和平主义者。和平主义又分激进和平主义与温和和平主义,激进和平主义者通常反对一切形式和种类的战争,他们往往不区别战争的性质,即使是保卫自己国家的战争,也不分战争的社会根源,认为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就能解决双方的暴力;温和和平主义者是指在政治中以温和的手段和持避免战争想法来处理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政治人物中的一派,和平鸽是它们的象征。近代的和平主义始于19世纪初,在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基督教新教中的教友会宣传反对一切战争和暴力,鼓吹和平主义,并得到英国自由贸易派的支持。后者认为在和平条件下英国通过自由贸易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自己在工业上的优势,达到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随后和平主义运动在英、美得到发展,1815年在美国的纽约成立第一个和平主义组织——和平协会,1816年在伦敦、1830年在日内瓦、1841年在巴黎也建立类似的组织。184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第一次和平主义者大会,此后又在巴黎(1849)、法兰克福(1850)、伦敦(1851)举行过几次大会,并提出制止战争、裁减军备、组织国际法庭解决国际争端等要求。

(十七)1867年9月法国作家雨果和意大利民族运动领袖加里波第等人在日内瓦成立和平和自由同盟,它是一个资产阶级和平主义组织。和平主义者只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谴责一切战争都是非道德的。他们不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不区别战争的性质,认为通过宣传和说教,或建立国际法庭进行调解就能消除战争。和平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曾起过不同的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资产阶级和平主义渗透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中,出现社会和平主义。他们提出“废除武装”、“国内和平”等口号,诱使工农群众放弃革命,受到列宁的批判。列宁认为共产党人虽不同意和平主义观点,但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切尝试,列宁还认为要把资产阶级和平主义者与侵略的资产阶级区分开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许多和平主义者参加反法西斯运动,战后一些和平主义者积极参加世界人民保卫和平的运动,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军备竞赛与新的战争威胁,成为和平运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1815年在美国纽约成立第一个和平主义组织——和平协会,184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第一次和平主义者大会。和平是一个长远的,来自拉丁词。为建立和平,已应用到频谱的立场,涵盖几乎所有的态度战争。对一个极端的和平主义者指定任何人谁和平的愿望,从而描述那些谁发动战争的高达那些拒绝参与,谁在战争中,在另一个极端中和平还介绍放弃武力和胁迫的一切形式。中介的定义有时区别不抵抗、放弃武力,在所有形式从和平,拒绝参与战争,但允许使用非暴力的一种力量。它使最明智的储备而言, “和平”的那部分频谱,其中包括至少拒绝参加在战争中,这些个人谁拒绝这样做是所谓的良心拒服兵役者。以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及持续性发展为使命,以实际行动作出积极的改变。不论在科研或科技发明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对于有违以上原则的行为,绿色和平都会尽力阻止。其宗旨是促进实现一个更为绿色,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乃确保地球得以永久地滋养其上的千万物种。因此组织寻求:保护物种之多样性 ,避免海洋、陆地、空气、与淡水之污染及过度利用;中止核子威胁,促进世界和平,全球军武裁减及不使用暴力,并针对保护海洋、保护森林、不要战争等六部分内容作确切的改革目标。和平主义代表人物: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阿尔伯特·爱因斯坦;迈克尔·杰克逊;约翰·列侬。
自由民主主义
(一)自由民主主义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主导形式和意识形,它采取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其权力则受到法治的监督和限制,通常还会采纳保障个人及少数派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时也限制多数派及其选出的领导人的权力。自由民主主义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多样化的,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权利、隐私权、私人财产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主义中这些权利(也被称为“自由权利”)可能是直接经由宪法赋予,或是透过一般法规和判例法赋予。自由民主主义通常也有着宽容和多元的特色和多元的社会、政治观点,即使是极端或偏激的观点亦然,在遵守民主规范的情况下都会被允许存在。自由民主主义定期举行选举,不同政治观点的团体都有机会藉此角逐政治权力。“自由民主主义”中“自由”一词遵从政治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自由民主主义最初是在启蒙时代由拥护自由的哲学家们所创立的现代自由民主主义框架,强调通过宪法保障个人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自由民主主义可能采取的形式包括共和立宪制或君主立宪制。在今天自由民主主义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不过特别是在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国家通常都曾对此作出某些限制,选举权也可能必须经由某些登记手续才会赋予,严格来说经由选举作出的决策是由那些参与投票的人所达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在自由民主主义里选举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自由民主主义也有着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法则用以保卫国家的民主本质,限制政府权力通常被视为是宪法的用途。美国的政治传统上强调三权分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许多欧洲的民主国家则比较倾向于强调”法治国”的概念,亦即国家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政府权力只有在依照书面的、公开的法规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时才是正当的。许多民主国家也使用联邦制(也被称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将政府权力切割为县市、省州和国家等不同的层面,以避免中央集权和滥用的危险。

(二)自由主义和民主间的关系可以由温斯顿·丘吉尔的一句名言来形容:“民主是政府的最坏形式,但例外的情况是在尝试过其它形式皆行不通的时候,简而言之民主就其本身而言除了是对个人自由的保证外无异是群众的暴政罢了。”新的自由民主主义一词则主张两者间较现实上和谐的关系,自由主义者在专制政府被推翻后又开始与新的由多数同意组成的政府奋斗。多数同意的概念成就民主制度,在同时自由民主主义者又担心暴民政治的产生,也因此在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法里建立监督与制衡的系统,藉由划分权力至几个不同的部门以限制政府的权利。对自由主义者而言民主并非是他们本身的目标,而只是一种保障自由、个人和多样性的手段。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主义国家的标准是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它们原先被认为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必要成分,但由于它们的定义已经被广泛的采纳,现在许多人们都误以为它们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于没有国家肯承认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传机器也通常将敌国描绘为“专政”,因此这些定义往往是有争议性的。生存和免受侵犯的权利,免于奴役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和合法程序的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接触非正规情报来源的自由,组织和集会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加以买卖之的权利。在实际上民主制度的确对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对于著作权通常有着各种限制,而对于毁谤、中伤的言论也有法律限制。可能会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论,或者是试图侵蚀人权的言论以及试图提倡或正当化恐怖主义的言论。美国在冷战期间也对共产主义者和组织施加类似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也用于禁止那些被认为是宣传恐怖主义或是挑起团体仇恨的行为,例子包括近几年来的各种反恐法案、关闭真主党的卫星广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论的法令。批评者认为这些限制可能会逐渐走火入魔,因为这当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而替这些限制辩护的说法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永续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举例而言允许那些提倡种族灭绝的人拥有自由言论会造成人们的生存和安全权力侵蚀。意见的分歧通常来自于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种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内。
(三)如果极少数的人们因为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个国家仍可能被视为是自由民主主义。一些人认为这与独裁政治迫害反对者并无两样,而只是数量上的差异罢了,因为只有极少数的人被影响到,而且限制并没有如此严重。一些人则主张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论上反民主人士也拥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反民主活动的权利。在原则上民主制度是允许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许他们通过合法程序改变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但运用暴力手段来破坏民主则是被禁止的。虽然这些成分并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以及广泛而兴盛的公民社会往往被视为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先决条件。对于民主多数决传统并不盛行的国家而言单独实行自由选举的制度通常不能彻底达成民主化的转型,一场在政治文化上的广泛转型以及过渡至民主政府体制的转型都是必要的。这样的例子相当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当短暂而不稳定,一直要到他们在文化上改变为接受多数决基础为止。民主文化的关键成分之一是”永远的反对党”的概念,这在那些传统上政治权力是经由暴力获得的国家尤其困难达成。在本质上这一词代表民主制度里的每种立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观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竞争或许会有不同立场,但他们都必须容忍与他们不同的立场,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鼓励在公众辩论上的容忍和礼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选举结束后失败者必须接受选举的结果,并允许权力和平的转移。失败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并且会继续参与公众生活。人们并非对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须尊重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有些国家虽然在名义上并非民主制度,例如大英帝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但在实际上仍被视为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由民主选出的国会所统治的。在英国名义上的主权是由世袭的君王所继承,但在实际上主权则归于人民,经由人民的选出的国会统治,也因此属于民主制度。许多人则反对包括君主在内任何形式的世袭特权,并主张加以废除之。而君主主义者的响应则是这些国家的君王往往属于纯粹的仪式了,而非在政治上的形式。

(四)多数制是依据地区的多数决分配议席,获得最多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能获得代表那一选区的议席。但民主的选举制度还有其它许多形式,例如比例代表制便是以一个政党所取得的全国性选票数量的比率分配议席。两种制度的最大争议之一是在于应该将选区划分各自计票分配议席,还是将全国的选票统一计算分配才能有效的代表人民的民意。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新西兰则混合这两种形式的选举制度,将立法机构的选举划分为两个类别。第一个类别的议席是依据地区性的多数决投票决定的,而其余的议席则依据各政党在全国获得的总票数公平的划分(尽可能的作到),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混合比例代表制。总统制是一种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分开选出的共和国政体,而在议会制里政府的行政部门元首则依赖于国会的直接或间接支持,通常是根基于国会的信任投票选出(而失去国会支持时则透过不信任投票罢免)。总统制的民主制度在拉丁美洲、非洲、和苏联相当盛行,通常是仿效美国而来。而君主立宪制(由民选的议会所统治)则在北欧国家和从其和平脱离的许多前殖民地国家盛行,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另外议会制度也在西班牙、日本、和其它许多小国家盛行。前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如南非、印度、爱尔兰和美国则依据其独立的时间而有不同的制度,议会制度也在欧盟和邻近国家相当盛行。一些人主张”自由民主主义”并不尊重绝对的多数统治(除了选举民意代表时例外)。而多数的“自由”则被之前世代立定的宪法或惯例所限制了,除此之外实际的政治权力被少数的民意代表所掌控,也因此他们主张”自由民主主义”只不过是寡头政治的美化版本罢了。其它人则反驳道:“只有自由民主主义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并避免国家沦为独裁的统治,无限制的多数决统治将会造成少数派遭受压迫。”另一种看法则是被选出的领导人会比一般的选民更有能力和兴趣管理国家,第三种看法则认为若要单独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将会花费极大的资源和努力才能使每个人都能获取信息、参与讨论乃至于投下选票。一些自由民主主义拥有类似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制度,瑞士和乌拉圭都是这类例子,美国的加州和其它某些州也备有公民投票制度,许多其它国家也在其政治制度里备有层面较低的公民投票制度。
(五)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在国内的种族和文化上并非完全相同的,可能存在着强烈的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分裂。事实上不同群体之间可能会互相抱持敌意,甚至公然对抗。而一个民主制度中由于在定义上允许群众参与决策,因此在理论上也允许群体利用民主政治程序来对付其它”敌对”的群体,在民主化过程中这些现象可能特别常见,尤其是在之前的非民主政府意图压制某些群体的情况下。这在既有的民主制度里也可能见到,例如民粹主义的反移民运动。不过人类史上绝大多数的压迫都发生在没有选举制度的国家,例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和纳粹德国。伴随着苏联的垮台和其它前苏联国家的部分民主化而来的是在南斯拉夫、高加索地区、摩尔多瓦等地的频繁战争和内战。不过统计上的研究则显示由于共产主义的垮台以及民主国家的增加,整体的战争数量、内部战争、种族战争、革命战争、难民和强迫迁徙者的数量都戏剧性的减低了。自由意志主义和君主主义对于民主制度的一贯批评是:民主制度会怂恿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随意改变法律,尤其是推行一大堆毫无必要的新法案。这在很多方面是极其有害的,新法律可能会限制之前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的迅速改变会造成人们不再愿意守法,这又可能造成执法机关开始滥用权力。他们主张混乱的法律可能会与简单而永存的自然法相矛盾,虽然对于自然法为何并没有一定共识。而民主制度的支持者则指出复杂的官僚制度和管制只会在独裁统治下产生,例如许多前苏联的国家,批评者也认为自由民主主义在决策效率上相当迟缓而复杂。现代的自由民主主义如同其定义的,会定期举行选举以改变政府,这使得许多人批评它们会造成政府的短视现象。在四至五年内政府便必须面临新的选举,而执政者和政党便必须思考要如何赢得选举。这会怂恿候选人提出能在短期内得利选民的政策(或者其它政治家),而不是那些眼光远大能带来长期利益,但较不受人民欢迎或重视的政策。不过这些批评事先假设替一个社会立下长期的预测是可能的,这被卡尔·波普尔批评为历史决定论。除了一般对于政府实体的批评之外在民主制度内的短视现象也有可能是集体的短视思考造成的,举例而言一个以减少环境污染为目标的政策也有可能造成失业率的提升,无论如何这些风险并不仅限于民主制度,在其它的政治制度里也有可能发生。

(六)公共选择理论是由一群研究选民决策行为、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经济学家在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他们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在民主制度里每一个选民的单独影响都极其有限,也因此造成他们在政治议题上的无知。这会使得特殊的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补贴和政府控制的利益,但却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不过特殊利益集团在其它政治体制里也有可能占有同样的甚至是更多的影响力。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主张自由民主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亦即以阶级为根基、没有彻底民主或参与度的制度。他们主张自由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只允许在金融上有权势的人们进行统治。他们认为民主在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并且会允许资本家在经济上的剥削。在民主制度的代议政制中参与选战的高昂花费可能代表民主制度偏袒有钱人,产生只偏袒少数有钱人的财阀政治产生。在雅典民主里一些公共官员职位是随机的分配给公民们,以避免财阀政治的影响,这些批评者认为现代民主只不过是统治阶层用以欺骗群众安于现状的谎言,或者是使他们忽略某些政治议题的手段。他们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候选人与有钱的支持者勾结,提供对其有利的政策方案,保持其对某些领域的共谋和垄断能永久存在。不过美国的经济学家Steven Levitt指出选战中的大量资金并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胜利,他比较一次又一次的选举中的候选人,尤其是在美国的国会选举以及他们的竞选经费和结果。他对此总结道:”一个获胜的候选人可以减少一半的选举经费,而只失去百分之一的选票,同时一个自认为是因经费问题而失败的候选人在替其扩展一半的经费后也只会增加百分之一的支持票数。”对于媒体的占有可能导致公众对选举过程的误判,因为媒体本身便是选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些批评者认为对于现状或特定议题的批评往往被媒体集团压制,以保卫其自身的利益。而民主的拥护者则认为由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无论利益取向或非利益取向的团体都可以对某些议题进行辩论或宣传。他们主张民主社会里的媒体只不过是代表公众的喜好,而且并不受到政府审查制度的影响。
(七)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便是对于民主政府的恐惧,因为多数派的观点可能会压迫特定的少数派。在理论上多数派代表的是那些投票者之中的多数,而非全体公民中的多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少数派也有机会透过操弄选举获得权力,以多数派为名压迫其它少数派。这种情况在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下都有可能发生,可能的例子包括了:那些可能会被征兵影响的人属于一群少数派。 一些欧洲国家在公立学校禁止学生佩带宗教标志,反对者认为这是违反信仰自由的权利,支持者认为这是遵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政策。 禁止色情书刊和电影通常是出自多数派所作出的决定, 对于娱乐用途的毒品的合法化(或至少宽容之)通常也是出自多数派接受的程度,毒品使用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被压迫的少数派、受害者。 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是例子之一,同性恋行为在民主国家一直被广泛列为违法行径,直到数十年前才开始改变。在一些民主国家这依然没有改变,反应多数派的宗教和性道德观。古雅典和早期美国的民主也与奴隶制度共存,多数派通常对少数派的有钱人课征重税,意图让有钱人负担更多的社会开销。不过这通常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抵销,因为有钱人可以雇请专家顾问加以协助(节税顾问和律师)。 在繁荣的西方民主国家里贫穷人口成为社会上的少数派,而且可能会被其它遭课征更多税赋的多数派报复,尤其是当他们形成一个独特的下层阶级时多数派可能会通过民主的过程剥夺国家对他们的保护。 经常被举出的”多数的暴政”的例子之一是阿道夫·希特勒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迈向权力,纳粹党在19年的魏玛共和国民主选举中成为全国最大的政党,也获得最多的选票。许多人认为这其实是”少数的暴政”的例子,因为希特勒从来没有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不过由于民主制度中往往是由多数派掌握权力,因此希特勒的窜起不能被忽略,无论如何希特勒的政权是在民主制度被废止后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人权侵犯。除此之外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允许在面临”非常时刻”时将权力全盘交给独裁者并暂停宪法本身的效用,而无须经过任何投票或选举,这在大多数自由民主主义国家都是不可能发生的。 民主的拥护者针对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作出许多辩护,其中之一是主张宪法的存在能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改变这些宪法需要超过五分之三国会议员的共识,或要求必须获得法官和陪审团认可政府提出的证据和手续,或是经由另外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投票,或是直接进行公民投票,这些门槛通常都是相加的。

(八)而对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的权力分隔和制衡也使得仅稍微超过半数的多数派很难随意行动,这表示多数派仍然能正当的强迫某些少数派(而这种在道德上仍是大有问题的),但这样的少数派为数不会很多,而且在实践上这样做将很难获得大多数人民的同意。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多数派和少数派在不同的议题上都会有不同的姿态,人们通常在某些议题上同意多数派的观点,但却可能在其它议题上同意少数派的观点。一个人的观点可能会改变,也因此多数派的成员对于少数派的压迫也会有一定限制,因为他们了解到他们在未来也有可能成为少数派。另一种常见的理论则是尽管有许多风险,比较起其它制度时多数决依然是最理想的体制,而多数派的暴政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为了改善少数派的暴政而产生的。以上述级的所有问题在非民主的制度里也都可能产生,而且还必须加上由少数派压迫多数的问题。民主的拥护者主张统计上的证据指出更多的民主会带来更少的内部冲突和政府屠杀,美国历史学家R J Rummel对此提出一个公式:一个国家的民主自由越少,他们的统治者便越可能屠杀他们。替民主辩护的主张之一是在民主制度里人们可以在不改变政府法律根基的情况下改变政府的首脑,也因此民主能够减低政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并且给那些不满意现行政策的公民通过定期选举掌权或改变政策的机会,使他们能安于当前的现状,因此对于那些政治权力往往经由暴力转移的国家而言民主更能增进政治的稳定性。一些人认为由某些群体掌权过久的长期政治稳定也是不适当的,不过这通常是在非民主制度里比较可能发生。一个自由民主主义如同字面上的定义,政治权力并非中央集权的。常见的一种批评是这种制度在战时会成为国家的不利条件,因为战争动员需要国家内部快速而一致的行动。虽然有时候行政者可以在不违反立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准备,但通常都还是需要立法机关在敌国的攻击行动发起前同意在国内发起备战行动,在同意与否和时间花费上都可能制造额外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果民主国家遭受攻击,政府通常不需要任何同意就能展开防卫性的反击。人们有可能投票反对军队征兵,在理论上君主制度和独裁者的确可能有较高的效率和魄力。
(九)然而研究显示民主国家反而会比非民主的国家更可能赢得战争,对此的解释主要是政治的透明度以及人民民意的稳定度,只要这一被确立,民主制度便能更有力的引导战争。其它的研究则指出这是因为民主国家有更强大的动员能力或资源,所以有更大的机会赢得战争。Stam和Reiter也注意到在民主社会里强调个人的重要性,代表他们的士兵会有更高的战斗积极性和更好的领导。在独裁制度里的军官往往是基于政治效忠度而非能力加以跃升的,他们很有可能只限定于一小群支持现行独裁政权的阶级或宗教/种族团体所出身,这也会排除许多有能力的军官。在非民主制度军队里的领导人往往会激烈的镇压任何内部的反对声浪和批评,这可能会造成士兵和军官们不敢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缺乏积极性的军队和士兵在现代战场里是尤其不利的,独裁国家的士兵也比较有可能向民主国家投降,因为他们可以期盼在投降后受到相对而言较好的待遇。纳粹德国杀害三分之二的苏联投降士兵,而在朝鲜战争中则只有不到10%的美国被俘士兵遭杀害。一个民主制度可能可以对政治决策提供更好的情报,不受欢迎的情报在独裁制度里更有可能被忽略,而这些情报很可能便象征着某些问题的早期征兆。民主制度也提供替换无能领导者和政策的管道,也因此问题和危机在独裁制度里可能较为常见,拖延的时间也可能更为漫长。世界银行的研究指出政治制度对于一国的腐败现象泛滥度有极大影响:民主制度、议会制度、政治稳定以及媒体自由都可以降低腐败程度。研究指出恐怖主义在政治自由中等的国家最为常见,而恐怖主义最少的国家则是大多数的民主国家。原因在于政治自由低等的国家其政府倾向掌控国内的一切,对难以确认目的的恐怖组织及行动抱有不安全感,深恐这些恐怖组织最终会推翻本身的领导权而取而代之,所以会压制恐怖行动。但恐怖组织如不在本国内活动则仍有政治自由低等国家领袖会支持,如利比亚强人格达费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作为。民主国家则因为有适当管道解决人民的各种安全、经济需求,而且国内主流价值观也难以接受极端的想法或行为,故恐怖主义活动在此类国家较少。

(十)在统计上民主程度是与国内生产总额(GDP)互相关联的,不过对于民主制度在这方面的贡献程度则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看法是民主制度只有在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普及后才会广泛发展,在另一方面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便是当时欧洲最为民主的国家。一些研究例如著名的经济自由度指数则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普及和经济的增长便会增加社会的繁荣、减少贫穷,并且进一步产生民主化。不过这只是统计上的趋势,有许个别的国家例外,例如印度虽然民主但却不怎么繁荣,或者是GDP颇高却从没有民主化的文莱。其它许多研究也指出更多的民主能产生更多的经济自由,虽然也有一些调查得出相反的结果,其中一种反对意见主张瑞典和加拿大在经济自由度指数上的分数还要低于智利和爱沙尼亚,但瑞典和加拿大却有着更高的人均生产总额。不过这种说法也有问题,研究只是指出经济自由对经济成长的影响,因此更高经济自由的国家在未来也将能有更高的GDP。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依据指数,瑞典和加拿大是属于世界上最资本主义的国家之一,因为他们都有稳固的法治,注重所有权,而且对自由贸易极少有限制。批评者则认为经济自由度指数并不能准确测量资本主义的指数,主张应该选择其它的测量方式。一些人主张经济成长将能自动的促成民主化的转型,比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不过其它人则对此提出异议,即使经济成长在过去能够产生民主化,这不表示在未来也是可行的。现在独裁者可能已经学到要如何在拥有经济成长的同时也不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大量的石油或矿物开采产业也与非民主的统治相连结,这种影响可以套用于全世界而不仅限于中东。拥有这样庞大财富的独裁者可以投入更多资金以维持他们的政权,并且提供更多利益来安抚群众的不满,同样的这样的财富也不会产生一般经济成长能带来的社会和文化改变。一次最近的综合分析则认为民主制度对于经济成长没有直接的影响,不过民主制度的确对经济的成长有强大的间接影响。民主制度有着更高的人均资本累积、更低的通货膨胀、更低的政治不稳定性以及更高的经济自由,不过也有一些调查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更大规模的政府以及对于国际贸易的更多限制。
(十一)如果撇开东亚不谈,在贫穷的民主国家的经济成长比那些不民主的国家快。贫穷的民主国家如波罗的海国家、博茨瓦纳、哥斯达黎加、加纳和塞内加尔的经济成长都比不民主的国家如安哥拉、叙利亚、乌兹别克和津巴布韦要来的高。在过去最遭的经济危机中只有场是在民主国家发生,同样的贫穷的民主国家也比较少出现人均生产总额在短期间暴跌的现象。知名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库马尔·森指出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受过大规模的饥荒,这包括那些并没有很繁荣的民主国家如印度在内,印度最后一场严重的饥荒发生在19年,另外在19世纪后期也有多次大规模的饥荒,这些都发生在民主化之前的英国统治时期,独立后的印度的政府也随着时间而越来越民主。难民现象几乎都只有在非民主国家发生过,如果研究过去的难民流动绝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在独裁国家发生。民主制度也与更高的人类发展指数相连结,也有着更低的人类贫穷指数。相较起贫穷的独裁国家时贫穷的民主国家有着更好的教育、更长的平均寿命、更低的婴儿死亡率、更多的饮用水资源以及更好的医疗照顾,这并不是因为获得更高层次的外国支持,或是投注更多开支在这些事业上而产生的,而是因为在民主制度里资源能被更有效的管理。一些健康的调查(平均寿命和婴儿、母亲必死率)则显示这些因素与民主有极大关联,甚至高过它们与人均生产总额、公营事业规模或收入不平等度的关联,在共产主义垮台后的东欧国家里在经历最初的经济衰退后之中那些最为民主的国家也达成最多的平均寿命成长。各式各样运用不同定义、不同资料、不同数据分析的研究都显示出支持民主和平论的证据,最初的发现是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自由民主主义国家互相交战的战争过,最近的调查则显示在历史上所有民主国家之间的各种军事冲突(亦即非涉及战争的部分)所造成的伤亡加起来还不到1000人,而且民主国家也很少发生内战。研究显示更民主的国家也较少出现由政府发动的大屠杀,同样的是种族灭绝和政治屠杀也更为少见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自由民主主义里通常被视为是有益的,依据调查显示现代民主国家也有着较高的人民幸福。
新凯恩斯主义(上期)
(一)新凯恩斯主义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凯恩斯主义基础上吸取非凯恩斯主义某些观点与方法形成的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继承原凯恩斯主义的基本信条,在三个命题上保持一致:劳动市场上经常存在超额劳动供给;经济中存在着显著的周期性波动;经济政策在绝大多数年份是重要的。但是新凯恩斯主义并不是对原凯恩斯主义的简单因袭,而是认真对待各学派对原凯恩斯主义的批判,对原凯恩斯主义的理论进行深刻地反省,同时吸收并融合各学派的精华和有用的概念、论点,批判地继承发展凯恩斯主义。为答复上世纪70年代所谓“凯恩斯主义理论危机”,80年代一个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新学派“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西方学术界出现,便产生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70年代兴起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学者们认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他们断言宏观经济学必须建立在厂商微观经济的基础上。他们主张应当用建立在市场始终出清和经济行为者始终实现最优化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理论来取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已寿终正寝。事实上这种诊断是极大地夸张,早在70年代后期斯坦利·费希尔、埃德蒙·费尔普斯、约翰·泰勒就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建立基础,费希尔发表《长期合同、理性预期和最佳货币供应规则》一文, 费尔普斯和泰勒发表《在理性预期下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力量》一文。他们吸收理性预期假设。80年代美国一批中青年经济学者致力于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主要组成部分提供严密的微观经济基础,因为工资和价格粘性往往被视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主题,所以他们努力的目的在于更多表明这些粘性如何由工资和价格确定的微观经济学而引起的,即是他们试图建立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微观经济基础。80年代以来 就形成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以与其对立的研究方法,即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相并立。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亦称为新凯恩斯主义,它以“neo”表明“新”的意义,因此是对旧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和古典微观经济学的“新古典综合”,标名“新凯恩斯主义的”。

(二)此词是迈克尔·帕金所创造的,他于1984年出版的《宏观经济学》一书始创“新凯恩斯理论”这个术语,而未用“新凯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在一篇学术论文中最先使用“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这一称号的是劳伦斯·鲍尔、格雷戈里·曼奎和戴维·罗默,他们于1988年发表了《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产出量—通货膨胀交替关系》,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主要的还有奥利维尔·布兰查德、乔治·阿克洛、珍妮特·耶伦、约瑟夫·斯蒂格利茨、 本·伯南克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并非关于人们实际生活世界的理论,它的研究方法实质上是真正未应用于现实世界的一种数学上的构思,对比而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决未想成为一种抽象的理论,而是要成为解决起初世界问题的实际政策模式。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在理论上是凌乱的,他们认为经济理论应当切合于真实世界、真实世界的制度和现实行为,因此必然发生凯恩斯主义复兴。正如阿兰·布林德说道:“宏观经济学已处于另一次革命之中,这次革命等于凯恩斯主义的再现,但是具有更加严密的理论风格。”曼奎和罗默明确表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意味着对如下两个问题作出解答:这个理论违背古典派的两分法吗?它断定名义变量(如货币供应)的波动影响实际变量(如产出量和就业)的波动吗?即是货币非中性论吗?这个理论假定经济中的实际市场不完善性是理解经济波动的关键吗?如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和相对价格粘性这些思考是理论的核心吗?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时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作出肯定回答的。因为价格是粘性的,所以古典派的两分法便破产了。因为不完全竞争和相对价格的粘性是理解价格为何呈粘性的主要原因,所以实际的不完善性是具有决定性的。在宏观经济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中只有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才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强调技术上的扰动和完善的市场,所以它对以上两个问题作出否定回答。所谓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不拥有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新凯恩斯学派认为不完全信息经济比完全信息经济更加具有现实性,市场均衡理论必须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予以修正。
(三)信息不完全不仅是指那种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即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任何情况,而且是指“相对”意义上的不完全,即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并有效的配置它们。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信息不同于普通商品。人们在购买普通商品时先要解它的价值,看看值不值得买,但是购买信息商品却无法做到这一点。人们之所以愿意出钱购买信息是因为还不知道它,一旦知道它就没有人会愿意再为此进行支付。这就出现一个困难的问题:卖者让不让买者在购买之前就充分地了解所出售的信息的价值呢?如果不让则买者就可能因为不知道究竟值不值得而不去购买它;如果让则买者又可能因为已经知道该信息也不去购买它。在这种情况下要能够做成“生意”,只能靠买卖双方的并不十分可靠的相互信赖:卖者让买者充分了解信息的用处,而买者则答应在了解信息的用处之后即购买它,因而在市场交易中会导致道德风险,使得市场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的作用。完全信息是信息对于双方来说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双方在所决定的决策是同时的或者不同时但在对方做决策前不为对方所知的。新凯恩斯学派认为每个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并不是一个恒量,而是一个可以创造的变量,市场参与者不可能在某个时点上共同拥有初始信息,阶段信息或终止信息,这样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可能存在一个所谓的能够无偿提供完全信息的拍卖人。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经济中信息的传播和接受都需要花费成本,而市场通信系统的局限和市场参与者释放市场噪声等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也都将严重阻碍市场信息的交流和有效的传播,结果价格信息不可能及时传递给每一个需要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每个市场参与者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也不可能及时地通过价格体系得到传递。因而市场价格不可能灵敏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供求状况也不可能灵敏地随着价格的指导而发生变化,市场机制可能因此失灵。

(四)由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市场价格机制可能失灵,市场参与者之间供求关系也就有可能不通过价格体系达到均衡状态,这样只有通过实物形式的市场条件才能够使市场达到均衡。然而隐含完全信息条件的新古典学派的理论则认为市场机制是完备的,市场均衡可以通过价格形式而实现。很明显在新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中市场均衡只能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成本,达到均衡的主要调节机制只能是实物形式,而不是价格形式的。这样一般均衡所要求的市场参与者之间信息无差别条件就被差别信息普遍存在于市场参与者之中的条件所取代,随之而来的假设完全信息均衡模型被信息经济学中各种不完全信息的均衡模型所取代。施蒂格利兹曾经对现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分析模型做过一次概要的总结,他将不完全信息的经济分析模型划分为9种。在此基础上将不完全信息的经济分析模型归纳为以下4种模型:第一种分析模型考察具有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条件下市场价格的不完全信息,如静态的不完全信息和动态的不完全信息,这主要涉及市场(产品、劳动力或资本借贷等)中买卖商品特性的不完全信息;保险市场上有关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不完全信息;市场参与买卖的双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完全信息状态下的经济活动,如雇主与雇员在不完全的长期或短期信息环境下的经济行为;信息自由流动时买卖双方利用信息所做出的决策活动,如传递信息涉及数量(教育量、保险量等)时,或者涉及价格时决策者的行为。此外这类模型还考察在不同信息环境下信息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例如是获得信息的经济主体先采取决策行为(如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不了解申请保险人的特性但又向市场提供一组合同),还是未获得信息的经济主体先采取行为(如个人在知道雇主以教育水平甄别雇员时在雇主提供就业机会之前先获得一定水平的教育)等问题。第二种分析模型考察市场信息的传递形式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信息的传递有可能是由某些人进行的,也有可能不是由某些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的群体进行的,这时市场价格可能传递有关市场供求关系的自然状态的信息。
(五)然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某个具体活动所传递的信息取决于其他个体所采取的行为,例如在指定的劳动市场上申请工作的个人所传递的信息取决于他获得该工作的概率,而此概率又依赖于劳动市场上申请该工作的人数。更深入地分析,申请该工作的人数受制于以下多种因素:社会就业率(失业率)、工作技术程度、工资率、经济发展程度和提供该工作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等,也就是说一种经济信息的传递有可能依赖于另外一种经济信息的传递。第三种分析模型考察市场买卖双方信息不完全或者买卖者单方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经济行为,如雇员了解公司的生产特性和发展趋势,而公司雇主却不了解雇员的私人信息。或者买卖一方采取道德风险,而另一方并没有这样,这些是单方信息不全的模式。又如雇员和雇主双方都彼此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或者买卖双方都没有采取道德风险,这些就是双方信息不全的模式,有关这类模型的分析事实上属于对称信息与不对称信息的模型研究。第四种分析模型考察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竞争市场的均衡问题,同时研究与竞争均衡联系的非竞争均衡,垄断或垄断性竞争市场以及工资率、失业和国际贸易等论题,此外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经济波动和经济发展模式也属于这类模型的分析主题。不完全信息博弈: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信息了解的不够准确,或者不是对所有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都有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博弈就是不完全信息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动态:静态分析。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精炼贝叶斯均衡,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概念。在市场进入博弈中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在位企业产品定价较高,潜在企业推断其为高成本,选择进入;在位企业产品定价较低,潜在企业推断其为低成本,选择不进入。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贝叶斯均衡贝叶斯均衡通常被描述为在给定自己的类型和对手类型的概率分布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的期望效用达到最大化,从而没有参与者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或策略。

(六)许多较早期宏观经济理论抛弃古典派的两分法,但是它们通常并不强调实际的不完善性是真相叙述的主要部分,例如70年代大多数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包括非均衡的凯恩斯主义模型)都把工资和价格粘性塞进另外的瓦尔拉斯式经济或硬充作瓦尔拉斯体系,因此名义的和实际的不完善性的相互作用是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显著特点。更多的传统凯恩斯主义模型和货币主义模型都未把价格粘性的解释作为关键性的,他们这两派学者都把经验证据视为比理论上纯正更加重要,例如货币主义者莱德勒争辩道:“更好和更多的明确微观基础并保证关于任何宏观政策实验后果的更准确的经验论断。”在 80年代期间新凯恩斯主义发展具有明显的非经验风格,那些更年轻一代经济学家为寻求加强凯恩斯主义模型,主要是通过发展和改进凯恩斯理论的微观基础来探究。新古典主义模型和新凯恩斯主义模型之间的关键性差别在于对待价格确定行为上,与价格接受者(他是新古典模型的主角)形成对照。新凯恩斯主义模型假定制定价格的是垄断企业,而非假定是完全竞争企业。虽然在凯恩斯的《通论》出版之前的1933年罗宾逊夫人、张伯伦已分别独立地发展垄断竞争理论,可是只是最近主流凯恩斯主义理论家们才开始使不完全竞争体现成非市场出清模式的工作。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将经济波动的根源归结为以技术冲击为代表的实际因素,认为总供给冲击而不是总需求冲击是产生经济周期的一种理论。新古典主义模型和新凯恩斯主义模型之间的关键性差别在于对待价格确定行为上,与价格接受者(他是新古典模型的主角)形成对照。大多数新凯恩斯主义模型都假定有理性地形成预期,这显然是70年代的新古典派革命对宏观经济学家具有深刻影响的一个研究领域。但是某些著名凯恩斯主义者和正统货币主义者却保持对宏观理论的微观基础的批评,并怀疑理性预期假设的经验证实。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保持关于政策问题的各种各样观点,例如财政金融政策实施中相机抉择而非规则性方面的重要性争论。异质劳动是数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概念,由于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不同,使得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劳动者的劳动不是同质的。认为劳动的异质性使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人获取不同的工资,也使得雇佣不同劳动者的资本家获得不同的利润。由于劳动异质性造成的利润差异无法通过利润平均化过程加以消除,因此在异质劳动的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传统结论都会发生变化。
(七)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反例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后者例子如医疗保险,买方通常拥有更多信息。新凯恩斯主义者把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震动都认为是经济不稳定的潜在根源,但特别同实际经济周期理论家们有分歧(当要对市场经济有能力吸收这些供求震动以致维持充分就业作出评价时)。新凯恩斯主义者还与凯恩斯有同样看法,即非自愿失业既是可能的,又是可信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特征表现为不完全竞争、不完善市场、异质劳动和不对称的信息,而且经济主体经常关心着公平。因此在新凯恩斯主义者看来,实际的宏观领域具有协调失效和宏观经济的外部影响的特性。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不完全性及其宏观经济效应并未达成完全一致见解,但是他们的许多解释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相补充的。正如莱斯利评论说:“新凯恩斯主义把满桶砂粒投入运转圆滑的新古典派范式中。”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一般认为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因素。在强调粘性价格的新凯恩斯主义模型中货币不再是中性的,政策效力至少在原则上是重新确认的。既然较大的价格灵活性使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模型中的经济波动问题恶化,新凯恩斯主义者也就论证即使价格是灵活的,矫正的需求管理政策的潜在作用也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内生力量可能经常地增强外生冲击的干扰影响,因为在新凯恩斯主义模型中经济波动是不规则的、无法预言的,所以新凯恩斯主义者不是政府试图微调宏观经济的支持者。关于对总量波动时政府可以采取相机抉择行动的程度,并没有统一的新凯恩斯主义观点。然而大多数新凯恩斯主义者则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特别是就极度经济衰退来说确实需要政府行动。由于经济将来可能面临诸种问题的不确定性,少数新凯恩斯主义者便赞成均衡理论家们和大多数货币主义者所提倡的固定规则方法。从新凯恩斯主义分析中得出的教训是面临导致持久性的巨大冲击时政策干预是必要的,因为市场经济的调整过程运转得较缓慢。

(八)斯蒂格利茨指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也相信面临迅速变动的经济时设计恰如其分的规则性政策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与货币主义者和新古典主义者提倡的“微调”经济政策相对照,新凯恩斯主义者却拥护设计出“粗调”政策以抵销或避免宏观水平波动问题。就一直对实际工资粘性展开各种解释的那些新凯恩斯主义者说来已得出一些政策结论,特别是降低持续高度失业的政策。林德贝克、斯诺沃认为为了要降低内部人的权力和使局外人对雇主更具吸引力,制度改革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说降低权力的政策包括:工作保障法规的软化,以便减低雇佣和解雇劳工的流转成本;工资关系的改良,以便减少罢工的可能性。有助于给局外人以公民权的政策将包括:再培训局外人以便增进他们的人力资本和边际产量;改善劳工流动性的政策,例如住房市场;使工资具有更大灵活性的利润分享安排;失业补偿制度的再设计以便鼓励寻找工作。有些新凯恩斯主义者(特别是欧洲支派)赞成某种形式的收入政策,以缓和不对等的工资议价制度的不利影响,例如拉亚德等在1991年出版的《失业、宏观经济运行和劳动市场》一书中争辩说:“如果失业超过长期‘无加速度通货膨胀的失业率’(NAIRU,或自然失业率)并存在滞后现象,那么暂时收入政策就是有助于失业更快地回到NAIRU的一种极好方法。”但是这样的政策仍引起激烈争论, 许多新凯恩斯主义者如曼奎等并不认为收入政策起着有效作用。而且有一位经济学者金蒂斯明确指出,尽管新凯恩斯主义者认为放弃达到充分就业的义务是较小让步,可是这种让步(承认自然失业率的存在)却是重要退却。斯蒂格利茨对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与罗斯柴尔德在70年代早期合作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论文《递增风险:定义》中首先对风险的传统定义进行总结,并提出新的定义方法。他们认为人们通常用四种定义来说明一个随机变量(Y)较另一个随机变量(X)具有更大的风险(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随机变量Y等于随机变量X加干扰项Z(均值为零的噪音);每一个风险规避者更偏好X,即对一个凹效用函数而言,EU(X)≥EU(Y);与随机变量X相比时随机变量Y的概率密度函数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权数;随机变量Y的方差大于X。
(九)通过对随机变量的偏序进行检验,他们指出前三种定义是等价的,而第四种定义则与之不同。为了更准确地把握风险的含义,他们还对“更高的风险”给出一个正规的定义,即如果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是另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加上一个“保持均值不变的差”,则该随机变量具有更高的风险,其中“保持均值不变的差”是一个均值为零的分段函数,斯蒂格利茨与罗斯柴尔德的这一定义成为大多数论述风险问题文献的分析基础。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递增风险:经济影响》论文中进一步对递增风险的经济影响及其具体应用进行论述,分别就不确定性对储蓄收益率的影响、资产组合选择问题、厂商的生产问题和厂商多期计划问题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结论包括: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会导致错误的结论,相关函数的凹行或凸性条件可以用阿罗-普拉特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概念进行表述;厂商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产出总是低于确定性条件下的产出,厂商对递增风险的最优反应是削减产量而非价格(这是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基石之一)。这些发表于70年代早期的论文奠定斯蒂格利茨的学术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风格,有人曾经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学术生涯就是他关于风险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个经济学领域不断传播的过程。斯蒂格利茨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研究直接导致他对委托-代理及道德风险、信息甄别、不完全竞争等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是它对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论应用又构成他对各种具体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的立足点。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对委托-代理及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与阿诺特合着的《对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道德风险与非市场制度》等论文之中。斯蒂格利茨等认为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会引起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为动机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对称信息,因此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们指出即使发生这种情况(对委托人而言代理人的行动并非最优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代理人参与其中的结果,而非没代理人参与时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