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74-77
婚姻家庭类
074 婚姻自由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体一般是夫妻以外的其他人,如长辈家属。
4、 本罪是亲告罪,不告不理。但是出现了加重结果不再是亲告罪。结果加重犯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
二、重婚、破坏军婚罪
1、 重婚罪是典型的对向犯:重婚者(有配偶,依然和别人结婚的)与相婚者(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本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根据司法解释,在法律婚之后又有法律婚或事实婚的,应以重婚罪处罚。
3、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但由于重婚是典型的继续犯,所以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特殊的重婚,被独立成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5、 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上的特殊关系,包括公开同居与秘密同居两种。
075 虐待和遗弃
一、虐待罪
1、 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基本刑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而且情节恶劣。若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出于故意,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前面的虐待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应数罪并罚。
3、 致人重伤:因经常受虐待或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逐渐形成的重伤。致人死亡:因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导致不正常死亡或引起被害人自杀死亡。
4、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典型的亲告罪。两个例外: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 为解决无法将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解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对于单位犯罪,可以既处罚单位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此单位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罚金无上限)。
4、 如果学校负责人知道幼师的虐童行为,但却害怕学校声誉受损或者出于其他动机,没有及时处理老师的不当行为,导致虐童行为愈演愈烈,那么这种行为不再只是个人行为,可以视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不作为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5、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
三、遗弃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行为主体是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但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医院的管理人员,由于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患者等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可以自然人身份构成本罪。
3、 如果行为人对被遗弃对象有放任或希望其死亡的心态,则属于与遗弃罪的想象竞合,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根据遗弃行为是否盖然性导致被遗弃人死亡进行判断:如果遗弃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极易导致他人死亡,一般属于故意杀人罪,否则为遗弃罪。
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076 家庭暴力
1、 家庭暴力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责任。
2、 民事: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如果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行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4、 刑事:仅当虐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虐待罪,但虐待只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非轻伤结果),即可能符合犯罪标准。
5、 受虐妇女症候群:由家庭暴力所致,妇女长期受到伴侣恐吓、虐待,倍感绝望,认为除非通过暴力无法摆脱困境,故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
6、 共分三类: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争吵中将伴侣杀害,最为常见);非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伴侣熟睡等平和场合将其杀害);其三,雇凶杀人。
7、 在对抗性杀人案件中,此群可以说明:先前的虐待行为会让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紧迫威胁,故满足正当防卫。
非对抗性杀人案件中,正当防卫不成立,但并不意味被告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医学上承认受虐妇女症候群的存在,可看成一种导致责任能力减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
077 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
1. 侮辱罪与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3. 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4. 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可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只要公然侮辱即可。
5. 侮辱、诽谤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6. 社会评价降低是一种具有价值性的规范判断,可理解为一种具有道德评价的信息。为避免法律传达出错误的信息,应该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对“名誉”进行规范评价。(例:诬陷富豪是穷人不算降低社会评价)
7.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公民可解释为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单位和死者。
3. 公民个人信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可识别性信息。
4. 司法解释规定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5. 人肉搜索属于提供。
6. 司法解释认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