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PA认证establishment number

EPA主管:柴油/汽油发动机设备、零售汽车部件、气体、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等的检验和出证。eCFR1039部分的内容是对新的和在使用的非道路压缩点火发动机的排放进行了相关规定。子部分H的内容是对发动机的认证排放额的ABT程序进行了概述。
§1039.701 一般规定
(a) 为了证明符合本部分的标准,您可以对本部分所述的认证排放额进行平均,储存和交易(ABT)。
(b) 1039.740节将排放权的使用限于某些平均集。
(c) 子部分I 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以下定义也适用:
(1) 实际排放额是指我们通过审核您的最终测试报告进行验证所产生的排放额。
(2) 平均集是指其中的排放额仅可以与相同平均集合中的其他发动机交换的一组发动机。
(3) 经纪人是指促进买卖双方之间排放权交易的任何实体。
(4) 买方是指由于交易而获得排放额的实体。
(5) 保留排放额是指通过审核最终报告而尚未验证的排放额。
(6) 卖方是指在交易期间提供排放额的实体。
(7) 标准是指适用于子部分B的发动机排放标准不参与本节的ABT程序。
(8) 交易是指通过作为买方或卖方以交换排放额。
(d) 您不得使用根据子部分生成的排放权抵消任何超过FEL或标准的排放。这适用于所有测试,包括认证测试,在用测试,选择性执法审核和其他生产线测试。然而,如果发动机的排放标准超过FEL或标准(例如,在选择性执行审核期间),您可以使用排放额来重新认证具有仅适用于未来生成更高FEL系列的发动机。
(e) 使用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额的发动机可能不会为另一种污染物产生正排放额。
(f) 排放额可用于生成型号年份或未来的生成年份。排放额不会用于过去生成的年份。
(g) 您可以通过修改§1039.225中的认证申请,在生产型号年度内增加或减少FEL。
EPA识别号包括EPA注册号(Registration Number)和EPA工厂号(Establishment Number)。EPA注册号和工厂号是所有产品都必须有的。